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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非进口 索赔有期限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03-15 阅读次数: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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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保障,但在日常检验过程中检验检疫部门发现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不足,使索赔条款形同虚设,一旦出现问题,索赔将困难重重。

    宁波检验检疫局保税区办事处在对部分进口葡萄酒进行检验时发现产品合同中索赔条款规定为:货物到达到货口岸后,买方应申请中国检验检疫局就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步检验,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外,买方于货物在到货口岸卸货后15天内凭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有权拒收货物或向卖方索赔。

    由该条款可知,产品索赔期限是到港后15天。该批产品进境时在宁波保税区仓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仅实施检疫,不实施安全卫生品质检验。进境时,货主一般仅对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重量进行验收,不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卫生品质检验,所以很少能在进境时发现产品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货物到达中国国境口岸即为到达到货口岸,故索赔期从进境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待到进口时如果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通常已经远远超过15天的索赔期限,货主很难向外商进行索赔。

    随着保税区的功能转型及专业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保税区仓储产品。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应明确索赔期的起止日期,尤其是要在保税区进境仓储的,更应明确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验收条款,以免因仓储而超出索赔有效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