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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电子行业协会《章程》草案修订说明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1-20 阅读次数: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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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协会在社会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几年,随着产业快速发展和协会发展壮大,会员单位对协会未来发展定位、作用提出新的需求,为了适应社会和产业发展趋势和新需求,鉴于协会原《章程》部分内容随着协会功能不断完善,业务范围持续扩大,本着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精神,规范协会发展,更好地发挥协会支撑政府、服务产业作用,经第三届六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协会工作实际,起草了协会《章程》修订稿,提交各理事单位征求意见。

    本章程修改稿重点是完善机构设置、规范流程、扩大业务范围、突出理事会(监事会)在相关工作中决策(监督)作用,完善章程条款等。

    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章程由原“8章48条”,修改后为“8章60条”其中新增13条为监事会的条款。

    2、第二条,内容改为“由电子信息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组织”。

    3、第三条,文字内容调整为: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协同创新;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坚持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坚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倡导“团结、创新、务实、奉献”的精神,促进宁波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和谐发展。

    4、第四条,“宁波市经委”改为“宁波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5、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原(一)、(二)、(三)、(六)、(七)、(九)(十)现改为:“(一)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建议,参与制修订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调研和中期评估。(三)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履行好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建设网站,创办会刊,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标准、政策、市场等信息;开展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七)协助开拓国内外销售渠道,建立自主品牌。建设专业化市场服务网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和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力。(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十)主动承担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的各项有关工作;(八)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学习和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

    6、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删除;条件(一)改为“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自愿申请”改为“有”,(三)“本团体的业务(电子行业、经济学科)”改为“本行业及相关”,(四)“凡从事电子研究、生产制造、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改为“团体会员:1、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信息生产、销售、科研、院校和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2、经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市(含各县市)区域行业性企业团体或社会团体;3、其他法人单位或组织;”,新增“(五)个人会员:1、在行业技术创新、经济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2、在行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和学者;3、在国内外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或满两届后退居的企业家;4、协会的专职人员;”

    7、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一)至(三)改为“(一)提出入会申请书,填写《宁波电子行业协会入会登记表》;(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发相应证书。”

    8、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二)至(四)改为“(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有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本协会工作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9、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三)至(五)改为“(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原(六)删除。

    10、第十二条,原“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改为“交回相应证书;会员如无故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11、第十三条,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12、第十四条,新增“本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下设秘书处,分会、联盟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二)(三)(五)(六)改为“(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本协会变更与终止事宜。”

    13、第十五条,“会员(或会员代表)”改为“会员代表”。

    14、第十六条,新增“(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5、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三)至(五)改为“(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16、新增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7、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一般任期均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改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18、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二)(四)改为“(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召开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检查重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五)删除。

    19、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二)(四)改为“(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原(五)删除。

    20、第四章增设监事会,具体增设内容详见《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