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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0-10 阅读次数: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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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褸?span style="word-spacing: 0px; font: 14px/24px Times New Roman; text-transform: none; color: rgb(0,0,0); text-indent: 32px; white-space: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text-align: justify;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orphans: 2; widows: 2;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企业存续数量增长是衡量企业活力增长的一个重要指标。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国家储备商品相关业务将会获得免税支持。10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根据通知,两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此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该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11日至20151231日。根据通知,20131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