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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欧盟出台最新外资审查指南——怎么解读?
信息来源:走出去智库CGGT 发布日期:2020-05-21 阅读次数: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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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疫情下,欧盟委员会于3月25日发布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和资本自由流动、保护欧盟战略性资产收购指南,在《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1日生效实施之前提供指导性意见,以保护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欧洲企业。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中资企业投资欧洲的法律专家、大成Dentons卢森堡分所合伙人章少辉认为,近来欧盟对外资的态度明显采取了收紧的政策和立法,中国投资者应当对战略领域的FDI审查问题有着足够的认识,并且应当在市场分析阶段,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后,都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评估、预防和管控相应的投资风险。


    此次欧盟委员会的指南有哪些新的规定?对中企有哪些影响?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章少辉的文章,供关注疫情期间跨境投资管理的读者参考


    要 点

    1、欧盟对外资的态度明显采取了收紧的政策和立法。某些措施甚至触及欧盟自由市场的三大最根本自由:即货物,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


    2、最新的欧盟外资审查指南特别强调,条例适用于所有经济行业,没有门槛限制。是否需要审查交易与交易本身的价值没有必然联系。


    3、在交易阶段,尤其是在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在先决条件章节中应当设定一系列条款和机制。这样,如果交易被欧盟国家当局拒绝,或欧盟发布否定意见,双方(尤其是中方)可以在没有损害、损失且毋须赔偿的情况下退出。


    正 文

    今年的新冠疫情很可能使全球的经济遭遇百年不遇的大萧条。而各国的企业也将面临各种生存和发展的危机。欧盟的企业也不能例外。


    欧盟委员会认为,本次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紧急状态对欧盟经济可能产生渗透性的影响。因此,针对即将在今年10月在欧盟27个成员国全面付诸实施的外资审查条例,欧盟委员会在3月25日出台了最新外资审查指南,挑选出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


    指南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的关键问题主要有:小型初创企业的收购也可能导致审查;加强关键性健康基建和关键性输入供应的审查;呼吁成员国最大化使用现有的审查机制;呼吁目前尚未拥有审查机制的成员国建立一套成熟的审查机制;特别提醒投资完成后的15个月内,成员国和委员会事后审查的可能性,等等。


    对于不构成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如金融投资项目,则可能由成员国根据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通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除了投资审查,各成员国政府可以保留某些企业的特殊控股权益(比如“黄金股”)。


    欧盟对外资的态度明显采取了收紧的政策和立法。某些措施甚至触及欧盟自由市场的三大最根本自由:即货物,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


    毫无疑问,条例和指南的实施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投资者应当对战略领域的FDI审查问题有着足够的认识,并且应当在市场分析阶段,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后,都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评估、预防和管控相应的投资风险。


    去年4月1日起生效的《欧盟第2019/452号外国直接投资(FDI)审查条例》(下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 或者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1日在欧盟27个成员国全面付诸实施。¹


    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和第三国资本自由流通,保护欧洲战略资产的指南”(下称:“欧盟外资审查指南” 或者 “指南”)。²


    顾名思义,指南的目的在于保护欧洲战略资产,特别是发生异常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紧急情况下,如何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对第三国资本自由流通进行限制,以保证欧盟战略行业企业免受来自第三国的“掠夺性”收购和投资的影响。


    本来,欧盟对外国投资一直持开放态度,因其对欧盟的经济增长,竞争力,就业和创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许多欧盟公司已经完全融入了全球供应链,并需要保持其良好运作。欧盟需要也将继续作为外国直接资本极具吸引力的目的地。


    但是欧盟认为,本次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紧急状态对欧盟经济可能产生渗透性的影响。作为回应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挑选出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


    日前,审查外国直接投资的责任落在各成员国身上。欧盟委员会强调,外国直接投资审查需将对欧盟作为整体的影响考虑在内,尤其是旨在保证欧盟产业的持续关键性生产力运行良好,不只限于康护行业。证券市场的波动或价值低估可能加剧欧盟广泛战略性生产力的风险。战略资产作为其经济支柱的一部分和快速恢复能力的一部分对欧洲的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欧盟委员会呼吁成员国:


    第一,最大化发挥现有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制以充分考虑所有与健康基础建设相关的风险,关键性投入的供应,以及欧盟法律框架内的其他关键性行业;


    第二,对目前没有审查机制或审查机制并未覆盖相关交易的成员国,力求建立一个成熟的审查机制,同时运用所有其他可用选择以解决针对某类特殊企业,基建或技术的收购或控制可能对欧盟安全和公共秩序产生风险的情况,包括关键性健康行业的基建和关键性投入的供应。


    指南内容要点有如下四个方面:


    ·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的适用范围

    ·在公共健康紧急状态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作用?

    ·关于投资审查,目前投资者可以期待什么?

    ·针对资本自由流通限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