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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注意因海外疫情导致的国际结算风险
信息来源: 贸促商法 发布日期:2020-04-02 阅读次数: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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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境内得到有效控制,制约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困难逐步得以解决,完成生产已不再是大多数外贸企业反映的最普遍最迫切的问题。经过法律界同仁的不懈努力,企业对“不可抗力”等规则也已经有了较深入的理解。然而,随着海外疫情蔓延,国际市场短期不确定性增强,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纷至沓来。除了订单取消、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等常规风险,全球物流受阻、快递瘫痪、各国采取“封国”、“封城”措施等非常规性事件,又使得外贸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为复杂化。其中,国际结算风险值得特别关注、研究和防范。

    国际贸易通常采用的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以及尚未有统一定义但使用也较为广泛的交单付现(CAD)。

    (一)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应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谨慎接受自身不能掌控的条件。

    与托收、汇付相比,信用证对出口商收款更有保障。中国企业接受了信用证交单地约定在开证行所在地,正常情况下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只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发运、交单,风险并不会如当下这么突出。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基础合同,但也是由买方开出,企业在签合同时可以将关键条款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应特别注意交单地、交单日期、最晚发运日期这些可能受影响的因素,尽量争取可以自己掌控、确定性强的条件。

    (二)以托收方式结算,更应充分考虑单据寄送风险。

    托收中,托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需要收到单据,才能进行付款和承兑的操作。有不少企业出现有提单等单据还在途,目的国DHL已经不配送,单据也撤不回来,货物早已到港。如果近期快递运输不能尽快恢复,出口企业应谨慎考虑使用托收等方式结算。

    (三)用好用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即使信用证过期后开证行不再有付款义务,买方也应承担合同付款义务。但受新冠疫情影响,买方违约风险增高,建议企业及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近期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引导外贸企业用足用好短期险这一政策工具,增强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