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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提示信息(2019.第14期)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9-04-08 阅读次数: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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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要建设好四大支撑体系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强化主力军作用,是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眼下,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破解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和瓶颈,需要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融资、营商环境等四个支撑体系建设上下功夫,从而更好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人才是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对民营企业来说尤为如此。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作为支撑。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搭建更加有助于人才自我实现的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各类人才。

      一方面,发挥高校的主阵地作用。应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支持高校加大高端人才培养力度,通过重大科技任务攻关、重大课题项目研究等方式,打造高水平科研团队,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积极支持高校和民营企业合作,构筑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容错环境与制度框架,为从事基础研究、理论研究的人才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另一方面,加强民营企业自身人才培养。民营企业人才培养摆在发展的突出位置,打造符合自身特点的人才储备体系。在这一过程中,要做到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在外部引进高素质团队带头人的同时,从内部选拔、考察和培养人才,积极开展交流培训;要做到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结合,重视培养“即用型”“实用型”人才,同时又重视培养从事基础研究的团队和人员,抢占未来发展高地,为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资源。

      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加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科技创新对民营企业的带动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关键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这是加速技术与资本、劳动等要素结合的重要途径,也是支持民营企业实现技术领先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重点是“两头用力”,解决好技术输出端和企业使用端的问题,打通“起步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所谓“起步一公里”,是指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的过程。一方面,应完善科研成果管理体系,优化科研成果管理流程,改进经费使用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认定机制。另一方面,应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科研人员把自身研究特长和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开展更多实用性强的项目研究,推动成熟技术向民营企业的转移。科研主管部门应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等环节中,适当引入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参与,激发市场的导向作用,使科研成果供给与市场使用需求同频共振。  

      所谓“最后一公里”,是指科技成果进入民营企业的过程。关键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和平台,为民营企业获得新成果、使用新成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建立健全统一完整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细化各类成果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为降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积极发展各类从事评估、定价等业务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健全规范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平台,定期公布科技成果信息等,及时纠正市场信息偏差,为企业准确认识、使用科技成果提供支撑。

      加强融资体系建设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三座大山”,其中一座是融资的高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走好创新驱动之路,必须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融资体系,进一步发挥好金融活水的作用,助力民营企业跨越式发展。

      第一,用好各类股权融资渠道。大力发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天使投资等风险投资,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解决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民营企业初始资金问题。同时,优化企业上市金融服务政策,支持有实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拓展股权资金补充渠道。

      第二,做好科技金融信贷服务。一方面,可以政府“搭台”,银行、企业“唱戏”的方式,加强银企“线上线下”对接,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还要发挥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改进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机制,更加注重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第三,运用好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应当强化对企业的政策辅导,引导民营企业用好创新型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加强营商环境体系建设 

      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土壤。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但仍有不少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继续下功夫,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一是优化信用环境。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征信服务市场,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着力打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二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应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出实招、出硬招,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升民营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作者胡金焱 青岛大学党委书记 刊于2019年3月14日 《经济日报》 第16版 理论) 


      2.解决中非投资争端要优选仲裁2019-02-25  文章来源: 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非洲落地生根。中企在当地发生争端时,因对非洲司法体制不信任、对当地营商环境不了解、判决难以执行等一系列担忧,常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类争端。与诉讼相比,仲裁相对高效和自由,为投资者带来了诸多便利。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朱伟东看来,非洲已具备适宜的仲裁环境。“为消除外国投资者的忧虑,大部分非洲国家都加入了《华盛顿公约》。当外国投资者和《华盛顿公约》的非洲成员国发生争端后,可将争端提交给根据该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通过仲裁解决。”朱伟东表示,为确保一般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得到顺利执行,已有30个非洲国家批准了《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铺平了道路。

      朱伟东建议中国企业在选择仲裁解决在非投资争端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了解相关非洲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虽然许多非洲国家制定了本国仲裁法,但不同非洲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异。只有了解相关国家的仲裁法律制度,才不会造成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因违反有关国家仲裁法的规定而无效,从而使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的期望落空。例如,许多非洲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及程序规则等,但有的非洲国家却对此作出限制,很可能认定相关仲裁条款无效。

      二是,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完备的仲裁程序规则,有利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但对于发生在非洲国家的投资贸易争端,考虑到交通费等因素,非洲国家的当事人一般不愿将争端提交给这些仲裁院进行仲裁。碰到这种情况时,中方当事人可与非洲国家当事人谈判,将争端提交给常设仲裁机构,但规定仲裁在非洲国家进行。也可与非洲国家当事人约定,将争端提交给非洲地区的常设仲裁机构,如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拉各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或南非仲裁基金等。这样,既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也有利于争端得到快速、公正解决。

      三是,选择在法院对仲裁干预较少的非洲国家内进行仲裁。如果法院对仲裁干预过多,不但影响仲裁的顺利进行,也会在某种情况下导致争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所以,中方当事人如果决定在非洲进行仲裁,就应选择法院对仲裁干预较少的非洲国家内进行。

      此外,中非双方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通过条约形式正式承认仲裁在解决中非投资争端中的地位和作用。截至目前,中国已同非洲国家签订了30多个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很多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了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在投资东道国政府违反保护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中国投资者有权将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仲裁,要求政府进行赔偿。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瑾认为,中国企业在决定对非投资路径和交易架构时,除了考虑财务和税收成本外,还应考虑是否能够享受投资协定提供的投资保护,通过规划投资路径、变更投资者国籍的方式,寻求获得最高水平的条约保护。

      “在确定投资可以获得某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之后,中国企业还应进一步考虑该协定是否允许国际投资仲裁、对提起投资仲裁是否有其他限制。如果协定不允许国际投资仲裁或存在较多限制,则将极大程度限制中国企业通过投资仲裁维护其权利的可能性。”肖瑾举例说,在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国政府案中,仲裁庭裁定由于中国与蒙古国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仅规定投资者可将涉及对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提交仲裁庭,因此中国投资者不得就蒙古国撤销其矿业许可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征收提起仲裁。此种情况下,建议中国企业最大程度利用投资方的议价能力,在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尽量约定国际投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2019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2019-03-14 来源: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4.日本发布农兽药残留限量修改单

      3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0320第2号通知,修改莫仑太尔等5种农兽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

      主要内容:

      1.修改苯并噻二唑、1,3-二氯丙烯、烯丙苯噻唑和莫仑太尔4种农兽药在食品中残留限量标准;

      2.新设acynonapyr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注:acynonapyr为日本曹达公司新开发的杀虫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部分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限量,自本公告发布日起6个月内仍可适用以往规定。来源: 食品伙伴网2019.3.25.


      5.日本《版权法》修正案提出版权作品使用的豁免条款

      2019年1月1日,日本《版权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此次修正旨在完善并进一步扩大某些豁免条款(即人们在未经版权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使用版权作品)的适用范围。在该法修正案于2018年公布时,人们期望该修正案能够基于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概念而发挥出类似的作用。然而,该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仍然相对有限,远不及美国的合理使用条款。该修正案中全新的豁免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的活动:

      1.在未作出察觉的情况下对版权作品进行了使用

      根据该修正案,企业将能够将版权作品记录(复制)在其数据库中,从而使用该数据来进行人工智能的开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使用仅限于以下情况:人工智能使用该数据用于机器学习的目的,并在未作出察觉的情况下使用了版权作品。此外,版权作品还可用于数据验证的目的,例如文件检索服务以及抄袭检查服务。

      2.将版权作品用于电脑上(辅助使用)

      企业还可以复制版权作品以用于电脑的缓存与备份的目的。

      3.将版权作品用于计算机处理方面(无关紧要的使用)

      该豁免条款还涵盖了互联网检索服务。但该条款所涵盖的这种服务范围相当模糊,以便能够将那些还未出现的全新计算机处理服务包含在内。只要人们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不会不正当地损害到版权持有人的利益,那么其就可使用该豁免条款。此外,该修正案还提供了其他一系列豁免条款,例如帮助残疾人更易于获取版权材料:

      在特定版权材料的使用方面,博物馆和图书馆将提供更高的灵活性;以及

      在孤儿作品的处理方面,日本和当地政府将拥有更多的自由来使用此类作品。(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9.3.22.


      6.中非共建“一带一路”的风险与前景展望

      2019年03月11日

      编者按:非洲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方。2000年创立的中非合作论坛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理论温床和主要实践平台。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发表的《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强调,要将“一带一路”同联合国、非洲联盟、非洲各国相关发展战略全面对接,推动中非共建“一带一路”再升级。展望未来,中非共建“一带一路”前景广阔,但需要中非携手在投资法律、安全防护、投融资模式、国际合作等方面出台对策,以规避政局动荡、恐怖袭击、外汇贬值、债务违约以及国际竞争加剧等诸多风险。 

      一、中非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的主要风险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大家庭,中非合作的机遇明显增多,但各种风险和挑战也相伴而来。

      (一)政局动荡风险

      国际合作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吸引外资的多少,与该国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密切相关。而非洲部分国家恰恰在政局稳定、政策连续性方面存在不良记录。例如,利比亚内战使得一些中国企业损失惨重;曾饱受诟病的津巴布韦本土化政策使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当前,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两大经济体政局风险较高,尤其容易受到社会动荡加剧的影响,需予以密切关注。

      (二)本币贬值风险

      诸多非洲国家一直存在外汇短缺的问题,尤其在美元加息和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非洲外汇市场承压严重。2017年,非洲有30多个国家的货币贬值。尤其是几个经济大国外汇贬值严重。在外汇极度短缺影响国内经济正常运行的背景下,埃及央行于2016年11月放弃固定汇率制,让埃镑根据市场供求自由浮动,之后埃镑进入快速贬值通道,通胀率从2015/2016年的10.3%上升到2016/2017年的23.3%。尼日利亚货币奈拉和安哥拉货币宽扎也持续贬值。南非货币兰特对美元汇率呈短期波动态势,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南非兰特贬值近20%。非洲本币贬值对中国企业原材料进口、生产运营、收益回流等产生较大影响,将直接体现为加大了财务报表中的汇兑损失。如果非洲本币进一步贬值,将直接侵蚀项目经营利润,使一些入园企业持续运营陷入困境。

      (三)债务违约风险

      在全球发展融资格局发生变化、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的大背景下,非洲债务危机再露端倪。非洲开发银行数据显示,非洲外债总额已经从2015年的5803亿美元增长到2016年的6408亿美元,外债占GDP的比重从2015年的25.3%提高到2016年的27.8%,与此同时,还本付息额占出口收入的比重从16.1%微升到16.9%。世界银行在《全球经济展望报告》中指出,2017年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政府债务指标继续恶化,负债率中值从2016年的48%上升至53%。从国别层面来看,与中国进行产能合作的重点国家(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安哥拉、赞比亚、加纳)的债务有所加重,而且将在2020—2025年间进行大量还款,债务可持续性风险很高,给中非合作带来新的风险。与此同时,中国还受到某些外媒“中国加剧非洲债务负担”的指责。

      (四)恐袭和安全风险

      恐怖袭击风险主要潜伏在北部非洲、西部非洲。在埃及活动的恐怖组织中危害较大的是“伊斯兰国”组织西奈分支,2016年底以来该恐怖团伙已策划多起针对国内科普特基督徒的大型恐怖袭击活动,造成数百人伤亡。埃及政府不得不在2017年4月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为期三个月的紧急状态,并在2017年7月和10月两次延长。即使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2017年11月24日埃及北西奈省一座清真寺再遭疑似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武装分子炸弹与开枪扫射袭击,造成至少305人死亡、128人受伤。这是自“9·11”事件以来全球范围内死亡人数最多的恐怖袭击事件,令世界震惊,也给埃及的安全形势敲响了警钟。尼日利亚北部面临着“博科圣地”极端宗教组织、东南部面临着比亚法拉分离主义者、中部各州面临着农牧民之间的暴力冲突等安全挑战。在南非,刑事犯罪、游行示威、反对外来移民等事件频频发生,其中谋杀和抢劫案件更呈明显增加态势。2018年7月中旬以来,南非北开普省金伯利市爆发严重骚乱,多家华侨经营店铺受到波及。如此严重的恐袭和治安问题,不仅对中国企业的资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制约着中非合作的提质升级。

      (五)国际竞争风险

      当前,大国对非政策虽较为分化,但都关注中非合作。不仅因为中国已成为非洲谋求自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和贡献者,而且正在成为国际对非合作的引领者,面临着挤压式的激烈竞争。美国强调与非洲国家的商业接触,欲与中国分庭抗礼;日本仿效中国,强化日非经济关系,对冲中国影响力;印度加强对非合作,紧盯中国同步跟进,尤其是日印联手抛出制衡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亚非增长走廊”倡议,不可小觑。大国示好非洲,或使部分非洲国家出现复杂的投机心态,加大中非合作的难度。中国对非合作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特别是印度洋沿岸的东非国家将成为竞争的主战场。

      二、中非共建“一带一路”前景展望

      展望未来,中非共建“一带一路”前景广阔。中非共建“一带一路”将为非洲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与手段,将为中国拓展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非洲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将保持升势,“龙狮共舞”携手振兴的趋势不可阻挡。在《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1)》指引下,中非双方将致力于提高非洲的自主发展能力,更加注重改善非洲的民生和就业,更好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未来双方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贸易投资、能源资源开发、农业、环保等领域的强力合作,则意味着巨大的投资和贸易机遇。但要抓住机遇,实现成果共享,首先要进行责任共担,共同补齐风险防控这个短板。

      一是尽快缔结和更新与非洲国家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维护中国企业在非洲的利益。鉴于中非之间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存在明显缺失,以及中国在非洲大陆国家利益急剧扩大的前景预判,中国须加快与非洲国家缔结与更新投资保护协议的步伐,以法律手段规避非洲国家政治和商业风险。尤其应将安哥拉、赞比亚、刚果(金)、肯尼亚、南苏丹、乌干达等国作为缔结新条约或更新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重点对象。

      二是加强中非在安全领域的合作,推动中国安保力量走进非洲,为中非合作保驾护航。为贯彻实施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八大行动”之一的和平安全行动,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中国在非洲的安保体系进行顶层设计;设专门机构负责与联合国、非盟、非洲地区组织、非洲国家等多层面的安保事务协调工作;在军队、武警和警察难以赴非洲保护中国利益的情况下,大力扶持民营安保企业走进非洲并做大做强,成为从事中国在非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

      三是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防范汇率风险。一方面,抓住全球经济复苏背景下非洲发展融资需求较强的机遇,积极推动境外人民币贷款,鼓励企业在非洲国家以跨国并购、建立经贸合作区或产业园等形式,在产能合作、扩大市场等领域用人民币直接投资,逐步改变当前对非投资中以外币投资为主的局面;另一方面,扩大在更多的非洲国家直接使用人民币的范围。推动货币互换和跨境人民币结算,完善跨境人民币清算体系建设,提高对中资企业走进非洲的服务能力。

      四是创新投融资模式,降低债务风险。由于直接投资不会加重主权债务负担,所以应通过创新合作模式来加大对非直接投资的力度。采取援助和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减少非洲国家对外援的依赖,帮助其实现独立自主的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前期开发和投资运作,带动中国基建企业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后续运营管理,提升项目的可持续性和中国的影响力。

      五是保持定力,突出优势,通过国际合作化解竞争风险。尽管国际对非合作充斥着浓烈的竞争气息,但中国应保持战略定力。一方面,保持自我优势,在对非合作中突出探寻适合非洲发展需求的合作方式、内容和项目,加强与非洲政治精英、媒体智库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化解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继续探索三方合作/多边合作的途径,但中国要牢牢掌握主动权。

      (摘自《当代世界》2018年第10期《中非共建“一带一路”:进展、风险与前景》)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研究学部   作者:姚桂梅(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文章来源: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2019-03-14


      7.人民日报:打造红海之滨的“中埃合作之城”

      2019年2月19日

      位于红海之滨、苏伊士运河之畔的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简称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是中国与埃及两国在特区开发、产能合作、吸引外资等领域的重点合作项目。自成立以来,中国企业已在这里辛勤耕耘超过10年。曾经荒芜的沙漠如今是厂房林立、街道整洁的现代化产业新城,被中埃两国媒体称为“中埃合作之城”,为埃及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埃合作的标志性项目。

      “这里建成了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工业区”

      走在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的街道上,随处可见“合作共赢,见证发展”的中英文标语,这8个字道出了中国企业来到埃及投资创业的宗旨。“短短10年间,这里建成了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工业区,它成为埃及经济发展的支柱。”埃及苏伊士运河管理董事会前秘书长纳塞尔·福埃德认为,埃中合作是互利共赢的典范。

      目前,园区已初步形成新型建材、石油装备、高低压设备、机械制造四大主导产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埃及工业发展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为埃及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提升了埃及相关产业的技术水平。

      中国巨石埃及玻璃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巨石埃及)是最早入驻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的企业之一。现在,这里成为非洲唯一的玻璃纤维生产基地,填补了非洲大陆玻璃纤维制造业的空白,还带动了上下游产业共上亿埃镑(1元人民币约合2.6埃镑)的贸易额。同时,作为出口导向型企业,巨石埃及出口量占总产量90%以上,2017年为埃及实现出口创汇1.8亿美元。

      去年下半年,巨石埃及年产20万吨玻璃纤维的生产基地建成投产,这让埃及一跃成为世界第三大玻璃纤维生产国。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毓强说,巨石埃及项目的加速推进得益于“一带一路”建设,这有力推动了中埃两国产业合作,让中国企业在埃及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从中国师傅那里学到的技能让我快速成长”

      生产车间里,身着灰色制服的埃及工人正在机器前工作,要不是看到墙壁上贴着一些带有中文的提示语,来访者很难联想到这是一家中资企业——车间里几乎没有中国面孔。“整个公司只有25名员工来自中国,其余的350多名员工全都是从当地雇用的。”中国恒石埃及纤维织物股份有限公司(恒石埃及)副总经理王筛建对本报记者表示,从“中国师傅不在现场干不了”到“尝试让埃及工人自行管理生产”,为当地培养合格人才一直是该公司的努力方向。

      瓦利德4年前从艾因夏姆斯大学毕业后便来到恒石埃及工作,表现优异的他如今已是车间主任了。回想起这几年的奋斗经历,他感慨道:“在中国公司工作,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这些年工资已经翻了好几倍。从中国师傅那里学到的技能让我快速成长,现在我也愿意把自己学到的知识和经验传授给更多埃及人。”

      像瓦利德这样的本地中层管理者,恒石埃及一共有十几名,遍布生产、销售、采购、人事、财务等各个环节。“尽管中埃文化背景有所差异,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我们希望同埃及朋友相互交流,为他们学习技术和管理方式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

      据了解,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直接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3500余个,产业带动就业约3万人。园区各企业都非常重视人才属地化建设,为埃及员工提供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每年选派优秀员工到中国进修等已成为许多企业培养人才的“标配”。埃及苏伊士运河经济区前副主席马哈福兹·塔哈表示,中国企业用效率和质量赢得了管理局的高度认可,也带动了当地就业和人才培养,实实在在地为埃及人民带来了福祉。

      “这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实践”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苏伊士运河走廊开发”发展战略的对接,中埃协同发展的路径不断拓宽,充满活力的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也成为推动中埃产能合作迈上新台阶的重要平台。

      截至目前,在1.34平方公里起步区和6平方公里的扩展区内,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共吸引企业近80家,实际投资额超10亿美元,销售额超10亿美元,上缴税收累计10亿埃镑。

      负责合作区总体运营的中非泰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民表示,目前,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二期已完成2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美元的中国大运集团摩托车项目一期厂房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预计今年6月将正式运营投产。投资约3400万美元的汽车城项目也已完成项目规划。

      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与周边一系列重大工程互为配套,带动了埃及苏伊士运河走廊经济带的整体发展。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旁的艾因苏赫纳港距苏伊士运河南入口约40公里,是尼罗河和红海航运重要的中转站。2018年3月,中国港湾中标该港第二集装箱码头项目,成为中国公司参与埃及海港建设的重大突破。据介绍,艾因苏赫纳第二集装箱码头岸线长1350米,建成后水深将达17米,最大可停靠20万吨货船。

      “这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实践。”塔哈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将埃中两国人民和两国经济、文化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的建设促进了埃及基础设施的发展,成为埃中两国经贸合作的示范性平台,“我们乐见两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更多的合作”。文章来源:人民日报2019.2.20.       记者: 周輖 曲翔宇 


      8.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2018年3月22日,应国内间苯二酚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日本的公司:

      1.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2.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Mitsui Chemicals, Inc.)

      3. 其他日本公司                     40.5%(All Others)

      美国的公司:

      1. 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               30.1%(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 其他美国公司                     30.1%(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9年3月23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裁定

      商务部

      2019年3月22日

      来源:2019-03-22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


      9.渣打银行获准在巴基斯坦开展本地人民币清算和结算业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3月21日讯 据中国驻卡拉奇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消息,巴基斯坦《黎明报》报道,为了方便以人民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本周二,巴央行允许渣打银行(巴基斯坦)设立人民币账户,以开展本地人民币清算和结算业务。

      巴央行称,渣打银行(巴基斯坦)还可以通过向银行间市场提供人民币流动性支持,以实现人民币交易的结算。

      早在2015年和2018年,巴央行分别准许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开展类似的人民币清算和结算业务。巴央行称,扩大本地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将进一步提高本地银行从事人民币交易的效率,增加市场流动性,促进同中国的贸易和投资。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2019.3.22.



      10.以色列增加电动车进口

      以色列交通部新闻发言人阿夫纳·奥瓦迪亚19日说,以色列即将推出一项计划以增加电动汽车进口量。根据该计划,以色列每家汽车进口商每年最多可进口400辆电动汽车;还将放宽进口电动汽车的标准。奥瓦迪亚说,目前尚未在以色列销售电动汽车的中国汽车制造商和以色列汽车进口商将成为这一计划的主要受益者。信息来源:新华网2019.3.21



      11.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再迎重磅政策支持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顶层设计和系列重磅政策将加速落地。将着力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在关键领域新布局建设若干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此外,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领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融资支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19年七大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位列首位。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工业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日前在《求是》撰文称,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关系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局,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将加快落地。今年将制定实施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方案。一方面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另一方面着力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方面,将出台实施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制造业内部存在结构性供需失衡,一些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同时大量关键装备、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依然依赖进口。”苗圩指出,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地方已经在加快布局。如,广东省提出在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汽车、智能家电、机器人等五方面打造世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上海市提出,全力打造汽车、电子信息两个世界级产业集群,积极培育民用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化工四个世界级产业集群。安徽省提出,实施国际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智能家电等先进制造业集群。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苗圩说。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今年将在关键领域新布局建设若干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电子信息研究所副所长李艺铭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主要面向核心技术缺失、薄弱的重大问题,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等环节鼓励共性技术研发。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率先选择关键领域攻坚克难。 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2019.3.21.



      12.专家:中日韩经贸合作机遇大于挑战

      “中日韩经贸合作前瞻”研讨会21日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举行。与会专家认为,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加强中日韩经贸合作存在机遇和挑战。专家们还研讨了三国合作的前景和路径。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表示,中日韩三国经济总量、对外贸易总额和投资总额在全球经济总量、对外贸易总额和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均超过二成,三国如何进行经济转型、如何在全球化中有所作为值得研究。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表示,目前中日双边贸易恢复正常后正在重拾上升态势,中韩双边贸易已经创下历史新高。中国和两国贸易比重之和与中美、中欧贸易额相当,两国对华贸易重要性日益上升,中日、中韩双向投资出现回归,总体而言,中日韩经贸合作发展机遇大于挑战。

      中国社科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李向阳表示,推动环日本海区域经济一体化十分必要。当前,推动这一地区经济一体化出现多重可能性,具备有利条件。

      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张季风专门谈了中日合作问题。他认为,中日互为重要经济合作伙伴,竞争和合作并存。当前日欧EPA签署,CPTPP生效,美欧贸易协定签署,日美将进行贸易谈判,WTO正在酝酿改革,这些变革都将影响世界经济和世界贸易。加强中日经济合作十分重要,要充分发挥其压舱石和推进器的作用。当前中日经济关系中双方贸易、投资、日本对华ODA(政府开发援助)、两国财政金融合作和区域合作是两国经济关系的五大支柱。

      专家们认为,要推动中日韩务实合作,财政金融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共同开发新市场均可助力中日韩经贸向前发展。在推动环日本海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要促进中蒙俄经济走廊、推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和中韩自贸区发展,要构建区域内的互联互通、以渐进方式推进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日的合作领域十分广泛,两国可以加强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合作,加强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医疗、旅游、现代服务等领域合作,在世界前沿领域,如信息、人工智能、机器人、生命科学等领域也有广阔合作空间,此外,两国还可以进行第三方市场合作,共同推进区域合作等。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2019.2.22.


      1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

      二、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


     


      14.沙特将建亚洲最大橄榄油厂

      《阿拉伯新闻》3月20日报道,德国GEA公司周二宣布,已从沙特国家农业发展公司(NADEC)获得了建造价值300万欧元的大型橄榄油厂订单,后者是中东地区最大的食品加工企业之一。该项目位于沙特北部的Al-Jouf地区。项目包括一个3000公顷的农场,可种植500万棵橄榄树。GEA负责建造和供应工业设备。项目完成后将成为亚洲最大的橄榄油厂。沙特等海湾国家正在大力投资发展本国食品产业,以减少进口依赖,保障食品安全。

      来源:驻沙特阿拉伯使馆经商处2019.3.25.


      15.食品药品监管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六、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八、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X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X为省份简称。

      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0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

      十、传统中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十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自动公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基本信息,公开信息包括: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十三、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十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行政区域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六、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二)属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十七、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十八、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9日

      来源:医保进出口商会2019.3.25.


      16.土耳其商标申请要求分类清晰

      日期:2019-03-25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提交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恰当类别并不复杂。然而在土耳其,如果提交包含某些特定词语的商标申请,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可能会认为这些表述含糊不清。本文将针对此类情况进行分析。

      由于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取决于其材料、目的、功能和形状等,TPTO需要申请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清晰且易于理解的描述,才能将其分配至正确的类别。

      如果TPTO认为列表中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描述含糊不清,申请人可以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进行替换;或者使用补充性的解释,例如“即……”“特别是……”或者“尤其是……”,对其进行更清晰的描述;有时甚至只需说明商品或服务就是某种物质或其制备服务。由于解决方案不受限制,最佳方案应逐案寻找。

      国内和国际申请适用的解释程序有所不同:

      直接向TPTO提交的土耳其国内申请首先会被传送给分类部门。分类部门审查员会发出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描述模糊不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解释。申请人提交解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基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指定土耳其的国际申请则直接提交给审查员,审查员将依据土耳其法律所规定的绝对理由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员不会要求申请人对描述模糊的商品和/或服务进行解释,但会因为该原因驳回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支付TPTO规定的官费后提交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临时驳回提出复议。

      TPTO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审查国际申请,是因为它只能要么接受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转发过来时该申请所列的清单,要么在负责审查的审查员认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描述模糊时完全或者部分驳回申请。

      无论如何,在两种类型的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作出解释,那么描述不清的商品或服务都会从申请中被删除。

      经常被TPTO认为含糊不清的表达有以下几种:

      1.洗漱用品

      几乎所有个人护理品牌的申请中都会出现该术语。“洗漱用品”一词在土耳其日常用语中普遍存在,但在涉及商标注册时,TPTO要求对该术语进行具体描述并清晰说明包括哪些商品,因为“洗漱用品”一词以及商标第3类中包含的个人清洁用品可能与各种商品有关。

      2.化妆产品和剃须产品

      当审查员遇到这些商品时,他们主要要求申请人对以下问题进行回答:

      “化妆产品”是指第3类中的“化妆品”,还是第21类中的“卸妆工具”“化妆刷”以及“粉扑”等。

      “剃须产品”是指第3类中的“剃须凝胶、泡沫、乳液”,或第8类中的“剃须刀”,还是第21类中的“剃须刷”等。

      3.建筑材料

      由于“建筑材料”可归属于不同类别,如第6类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和半成品”,第17类的“绝缘、填充和密封材料”,第19类的“由混凝土、石膏、粘土、石材、大理石、木材、塑料以及合成材料制成的建筑用成品材料”,因此申请人应对使用商标的建筑材料作出清晰的说明。

      4.套和垫

      “套”和“垫”的表述是模糊或混乱的,因为不论从材料、用途或功能上,还是从形状上分类都可能会改变其所属的类别。例如,“车辆座椅套”属于第12类,而“马桶座圈套”则属于第24类;“定型家具座椅套”属于第20类,而“可拆卸家具座套”则属于第24类;“水槽垫”被归为第20类,而“浴垫”则被归为第27类。

      总而言之,外国申请人应该根据TPTO的要求咨询土耳其当地的代理人,以选择适当的土耳其语措辞。(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17.专家建议人们在加拿大商标法生效前提交商标申请

      日期:2019-03-29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简介

      2019年6月17日,加拿大商标法将迎来程序性和实质性的重大调整。本文将就商标申请人如何在该法律生效之前实施一些重要的申请战略进行探讨。此类战略将会帮助商标申请人在当前以及未来的商标申请中节省下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包含多个分类的申请费用将大幅增加

      目前,加拿大并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分类制度。不论商标指定的产品及服务涵盖的是单独一个分类还是所有的45个分类,商标申请的官费都为250加元。

      然而,一旦加拿大商标法正式生效,其将引入按分类来收取费用的模式。根据新法的规定,商标申请的第一个分类费用为330加元,每增加一类商标申请人需额外缴纳100加元的费用。按照该规定,如果一件商标申请中所指定的产品和服务涵盖了45个分类,那么该申请的官费将从250加元增加到4730加元。

      因此,品牌所有人最好在新法生效之前尽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节省下大笔资金。

      废除提交商标使用声明的规定

      根据新法的规定,人们将无需再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从目前到2019年6月17日这一期间提交商标申请将会花费较少的费用。

      此外,如果品牌所有人目前已经提交了商标申请,其可考虑为目前尚未销售的其他产品及服务递交新的申请。

      加拿大商标法中上述两大重要调整即将生效,这将会极大地激励人们在新法生效之前为涵盖多个分类的商标提交申请。(编译自www.lexology.com)


      18.澳大利亚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录15

      2019年3月26日,澳大利亚发布F2019C00226号文件,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录15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列表,新增食品添加剂聚天冬氨酸钾(Potassium polyaspartate),并规定了其使用范围和最大限量,具体详见下表:

      食品添加剂名称

      使用范围MPL天冬氨酸钾(Potassiumpolyaspartate)

      葡萄酒,起泡酒和强化葡萄酒100mg/kg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9C00226

      来源:海关总署   2019.3.29.


      19.商务部副部长谈中日韩自贸区:今年要加快谈判频率

      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9日在北京称,中日韩自贸区在货物、服务和投资三大市场准入领域都要超过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个‘RCEP+’的协定”。今年要加快谈判频率。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日韩自贸区、中欧投资协定谈判。

      王受文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当天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针对中日韩自贸区,三方确定的目标是达成具有自身独特价值的自贸协定。他透露,中日韩自贸区今年要加快谈判频率,将召开三次中日韩谈判牵头人会议。下一轮谈判将很快在日本召开,中方期待与日本、韩国方面一起努力,加速推动中日韩的谈判,使谈判早日结束。

      谈及RCEP谈判,王受文称,中方对此“非常重视”,积极支持今年泰国作为主席国,进一步推动RCEP谈判取得进展。

      他表示,今年7月中国将召开技术级谈判会议,邀请RCEP另外15个成员共700多位谈判人员来中国谈判。谈判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大领域的准入,中国将积极推动各方在这三个领域早日达成一致。规则领域现已完成了7个章节谈判,中方将继续推动剩下章节的谈判。文章来源: 人民网2019.3.11.


      20.商务知识---专利合同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所讲的实施,对产品专利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

      专利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这类专利合同纠纷是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引起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有关权利转让的合同可能无效,从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引起纠纷。

      ②没有取得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专利权人的同意,单独将权利转让引起的纠纷。

      ③专利权已经失效(自动放弃或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原专利权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让人,从而引起纠纷。

      ④由于双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对纠纷的解决可直接按照《合同法》 [2]  中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指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因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产生的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对有关纠纷的处理也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3.专利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专利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一种,它是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咨询机构、技术市场及个人为传递技术情报信息,组织工业化、商品化生产,促使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订立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可以是专利供应方和专利需求方与中介方共同签订,或由供、需双方分别与中介方单独签订。合同建立在供、需双方对中介方绝对信任的基础上,自愿通过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是供、需双方与中介方发生的纠纷,应按技术服务合同来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从我国《合同法》规定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 

      1.调解

      2.仲裁

      仲裁是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处理方法。合同纠纷的仲裁前提,必须是在合同中规定有明确清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产生纠纷后双方达成进行仲裁处理的协议。仲裁的决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必须执行,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指专门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 [4]  的规定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处理方法。这也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种方法。对于专利合同纠纷,如果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纠纷双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对专利合同纠纷作出审理裁判。

      由于调解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国家并未专门设置调解合同纠纷的机构。可见,处理合同纠纷的机构就只有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和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


      编辑:政策法规处(公平贸易处)20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