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宁波将大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月22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个方面,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并设定了4个例外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和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出台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主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个方面,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并设定了4个例外规定。
其中,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等内容。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包括: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包括: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等内容。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包括: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内容。
《意见》提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从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对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影响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在印发《实施意见》的同时,宁波市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