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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经理国库上获得更大权限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6-28 阅读次数: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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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7月23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和央行在国库业务上的分工。征求意见稿第74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国库管理主体是财政部门。比如,财政部的国库管理职责之一,就是指导监督并定期检查央行经理国库业务、央行分支机构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职责履行情况;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国库资金拨付的流程、对外借款等做了具体规定。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征求意见稿第68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国库库款管理,合理调度库款资金,在保证国库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库款垫付到期政府债务的本金,适时发债归还。这与近期《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内容相吻合。征求意见稿第54条提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在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发展。其中,政府投资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相应预算。围绕经理国库的权力,央行和财政部进行了长期的博弈。从现在来看,财政部再次占了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