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法规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废掉了地方政府在过去发展模式下的“武功”。一是43号文将地方融资平台与政府切割,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被废”。二是62号文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传统套路“被废”。三是45号文规范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花钱不能再任性。一系列政策令地方政府不知所措,中央提出的替代手段如PPP模式、发行地方债等又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地方政府束手束脚,不知如何做事。
不过,4月份多个经济数据显示,进入二季度后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很大。安邦(ANBOUND)研究团队指出,为了避免经济跌破增长下限,中国已开始进入“全面稳增长”的时代。在中国当前的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中央急需地方政府为稳增长做出更大贡献。但由于地方政府旧的“武功”已经被废,新的“武功”还没学会,难有大的作为。比如,4月基建投资单月增速从24.5%降至16.1%,同比回落幅度较大,显示了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融资困难的现实,对于扩大投资有心无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正在对以往的政策加以松动,部分恢复了地方政府的“武功”,从而使地方政府在掌握新的发展模式之前的过渡时期可以得到喘息之机。
首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5号文),不仅搁置了62号文的主要政策内容,还暂停了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近半年来受制于62号文的地方优惠政策及执行,重新获得了空间,地方可以继续以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招商引资。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15日转发由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四项重点任务,变相地放松了43号文的约束,为地方政府融资开了一个豁口。
第三,国家发改委15日下发《项目收益债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收益债券在去年5月被首次提及,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配合43号文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地方债务处置和城投融资平台转型,修明渠、堵暗道。值得关注的是,在项目收入的认定方面,财政补贴依然可以认定为项目收入——“《办法》规定的项目收入是指与项目建设、运营有关的所有直接经济收益和可确认的间接经济收益。项目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需要指出的是,项目收益债的收入认定包含了财政补贴,给投资者以政府可能会提供担保的想象空间。也就是说,将财政补贴纳入偿债的收入认定,仍然为政府变相提供担保留下了余地。更何况从本质上看,项目收益债只是目前城投的一个变体,并未完全隔离项目信用与政府信用。这一规定依然是为城投平台融资提供便利,放松43号文的限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增加偿债来源,提高项目收益,从而为项目收益债的发行创造更好的条件,增强其吸引力。
同时,《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了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可依法合规调度国库库款。也就是说,政府可以更自由地调度财政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为了让地方政府可以更有作为,中央正在放松政策限制,地方政府原有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手段得到部分恢复。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如何快速反应,抓住政策波动的契机,就成为考验地方政府政策敏感性与适应性的关键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