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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规定将定期清理落实简政放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13 阅读次数: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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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全国存在的大量不符合上位法、妨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规定,发改委等多个部委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上述《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意见》还要求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此外,《意见》还在信息公开、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方面做出了规定。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发改委等中央部委共清理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4件(废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清理4612件(废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