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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改制获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4-14 阅读次数: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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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获得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后,4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对于企业改制(变更)享受契税免征优惠的条件,《通知》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是近年来事业单位改制的重要工作。此次,《通知》提出,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外,《通知》还对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等免征契税政策进行了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