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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路线图”出台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29 阅读次数: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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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据悉,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已经由党中央审议通过,《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给出了“路线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近日表示,将在2020年前全面完成税收立法,将全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届时收回1985年的授权,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意见》明确,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时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目前,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房产税等15个税种均按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如果按照《意见》规定,在接下来的5年时间里,这15个税种均要进行立法。上述法工委人士介绍,实施意见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包括: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上述安排,在每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税收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