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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长并未解释清楚不动产“使用期限”问题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09 阅读次数: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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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日前开始实行的《不动产权证书》中,有“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此事曝光之后,有法律界人士称,全国人民将痛失房屋所有权。中国没有土地私有制,如果登记了使用期限(如70年),意味着在使用期限到期后,国家有权收回居民的产权房屋。此事在舆论界和社会上引发了不小的担心。对此,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3月8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实施以来,情况良好。对于“使用期限”栏目,姜大明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拥有不同的权利类型,有所有权,也有使用权。土地、海域特别是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有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栏目登记的是使用权期限。住宅的所有权没有期限,注明使用权期限会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不过,姜大明部长的解释似乎并未清楚说明问题。如果“使用期限”是指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期限,而所有权是指附着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但如果使用期限到期后,国家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老百姓又如何保护国有土地上没有期限的所有权呢?没有土地承载的所有权,总不能在天上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