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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将受到《立法法》制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08 阅读次数: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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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提请本次大会进行审议。《立法法》修正案将于本次人代会最后一天进行表决。其中一项重大修改是,增加了对地方规章执行时限进行了“两年”的规定。实施满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需“立法”。新增内容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也意味着,像机动车限号行驶、限制购买等以地方政府“红头文件”形式提出的规定,拟将不可再无限期任意执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实施两年后必须通过人大立法。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将受到制约。不过,该项规定是否有效,还取决于《立法法》是否能有效执行,以及人大是否能够真正发挥立法主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