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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地产税前应逐步取消土地使用年限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3-01 阅读次数: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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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落地实施,这为农地流转、农地入市和房地产税的展开奠定了技术基础。按照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第60条“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同时中央政府强调房地产税制的节点以2016年。不过,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林达集团董事长李晓林呼吁,为了更好贯彻房地产税制度,当务之急是需将商业住宅类(40年)调整为70年,同时逐步取消70年土地使用年限,也就是说最好在2017年以前,全国所有土地种类均是70年使用年限,只有这样才能在2017年(十九大)上的房地产税制度做政策性铺垫。李晓林称,房地产税、交易环节的增值税等税费都需以不动产登记房信息联网为基础。目前的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关系土地财政格局,也关系到13亿中国人。因中国的土地属于国有的特殊性质,造成了特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70年的使用年限是租金一次性收上来,2010年2.9万亿元,2011年的3.15万亿元,2012年的2.7万亿,2013年3.9万亿元,2014年2.3万亿元,这些钱是开发商掏的,但开发商又把土地出让金基本摊在房价里,摊给购房者。如果今后我们既缴纳土地出让金,又要征收房地产税,这涉及到重复征税问题。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而中国约8%,但中国的卖地收入占到地方财政的40%以上。李晓林表示,既然土地私有化不可能,可以延长商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至70年,到了70年后,又可以延长,比如延长到200年,只要保持土地性质还是国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