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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宁波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8-13 阅读次数: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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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5}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宁波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熟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业务的处级干部担任。
联席会议例会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市政府相关副市长,市监察局等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职能
联席会议负责审议推广运用PPP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1+X”政策体系,审议市本级PPP项目实施方案,调研、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协调处理相关重要问题,指导各地依法、规范推进运用PPP模式。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有初步实施方案的PPP项目,召集各有关联络员进行协商,并决定是否执行正式评估;对经各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征集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储备库,组织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考核奖励等工作;作为市政府授权部门审定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PPP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建立政府补贴政策,按时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或者协调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等方式,支持PPP项目推广运用,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等有关工作。
(四)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谋划、实施,做好相关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管理等工作。
(五)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推广运用PPP模式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PPP项目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PPP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PPP项目的谋划、提出、编制或者指导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参与实施可行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负责和财政部门对接相关论证工作,对本行业PPP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市监察局加强对PPP项目实施过程的行政监察,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PPP项目推进工作需要,由PPP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审核,报召集人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政策、实施方案或者其他事项,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