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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将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2-02 阅读次数: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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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提出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意见》指出,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与简政放权改革的要求不符;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漏洞较多、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为此,《意见》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等方面作出了部署。《意见》要求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同时提出,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加强竞争性领域专项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类似或更好政策效果的,应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