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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光伏项目给予0.6元至0.9元每瓦补助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15 阅读次数: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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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à???tyle="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padding-bottom: 0px; text-transform: none; background-color: rgb(255,255,255); text-indent: 32px; margin: 0px; min-height: 1em;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font: 14px/21px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max-width: 100%;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white-space: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62,62,62); clear: both;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在欧盟要求中国光伏企业实行最低价格协议承诺之后还不到2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协会根据理事会年初提出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围绕科学发展观的主题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线,按照市经信委中心工作要求,协会秉持科学发展观,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调查研究为推手,以强化市场需求为导向,集聚资源,协同创新,加强产业链互动,争夺行业话语权,全心全意服务企业、行业、政府,提升协会创新服务水平。全年协会秘书处在各政府部门和兄弟协会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年初协会理事会提出各项工作目标,团结进取,求真务实,积极用创新理念和创新手段,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在全体会员单位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全行业形成合力,加强合作,突出重点,围绕经济大局,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
    一、顺利召开第四届会员大会,选举成立新一届理事会
    今年四月份,我协会换届工作参照市经信委出台“行业协会选举(试行)办法”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意见”执行,成立换届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换届事项。
在三届六次会长会议提议下,本届理事会采用等额选举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制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监事)会选举办法(经三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修改章程和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完成换届财务审计,对连任会长和秘书长人选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和市民政局进行报批,由于前期基础工作较为扎实,为顺利开展第四届会员大会奠定基础。理事会全票通过各项议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为建章立制,加强法人治理,规范协会打下基础。
二、搭建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专利)、检

        近日,从宁波市鄞州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获悉,该区两部门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公布下发。根据办法:在宁波市鄞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安装光伏电站将给与奖励。

奖励标准: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部使用我区企业生产的组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9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宁波市在国家补贴0.42元/kWh、浙江省补贴0.1元/kWh的基础上。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千瓦时标准给予0.1元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82号)、《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光伏产业发展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文件统筹安排,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

(二)对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补助。

(三)对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奖励。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部使用我区企业生产的组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9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

第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改造对象必须位于鄞州区范围内)。

第八条 在我区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中选择投资规模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条件的项目认定为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九条 项目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

第十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四)区电力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区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装机容量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