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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暂行规则规范WTO贸易争端相关工作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30 阅读次数: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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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光伏谈判正在紧要关头,国内一部新的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法规草案悄然问世。5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612日。意见稿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内容共十条,主要目的是规范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的执行工作。意见稿规定,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要求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与世贸组织协定相一致的,商务部可以依法建议或者决定修改、取消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或保障措施,或者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分析人士指出,近年来,中国面临的贸易争端正在增加。这个暂行规则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明确规定了面对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裁决,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怎样的程序来执行。按照意见稿,商务部可在决定前对案件进行再调查,并需要通知案件利益相关方;得出结论后,还要给予相关方合理时间提出评论意见等。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规定,对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修改或者取消不具有追溯效力,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法律界人士表示,不溯及既往是WTO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它的意思是,在终审裁决做出之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必再退还企业,只要在裁决之后做出相应的调整即可。关于暂行规则的适用问题,意见稿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正式实施以后生效的裁决,以及实施前生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裁决。此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作出的裁决,要求中国的“双反一保”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也将参照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