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宁波市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08-15 阅读次数:2314
【文字 大 中 小】【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经发(发改、科工)局,财政局: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公共资源配置和产业导向作用,促进宁波工业企业创业创新创一流,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技术〔2008〕238号),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度宁波市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产业优化、突出重点”原则,以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为指导,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和绩效。
        二、申报条件
        (一)行业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属于新兴产业中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等产业;优势产业中的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产业。
        (二)企业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需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企业管理上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项目条件:
        1、项目内容应符合《2011年宁波市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导向目录》(附件4)的专项内容。
        2、项目需经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工建设,且能于2012年6月30日前竣工的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点鼓励2011年10月底前能竣工的项目。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350万元以上,至少有一台设备的单价在50万元以上。
        4、为了更有效地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按项目立项文件的建设期,未如期竣工的,逐月降低补助标准,2012年10月底前未竣工的项目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5、对技术水平先进、发展前景良好、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特殊企业和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补助标准
        对列入本专项计划的,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8%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高控制在300万元以内。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0%和30%的比例分担补助(符合另文规定的除外)。
        四、申报要求
        (一)同一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企业按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可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递交到当地工业主管部门。
        (二)根据各地的工业经济发展实际,余姚市、慈溪市、鄞州区、北仑区原则上不超过15个项目,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江北区、镇海区、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原则上不超过10个项目,江东区、海曙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保税区原则上不超过5个项目。其中各地申报优势产业项目数不超过当地项目总数的30%。
        (三)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申报的项目内容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汇总,于8月  2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附件1、一式二份)、项目汇总情况(附件2、3)的纸质及电子文档一起报市经委技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