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08年度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06-22 阅读次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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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对2008年度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现将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我市20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附件1)、至2010年底资格仍有效的,本着自愿原则、结合本通知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批次安排
今年复审工作分两批开展,其中:
第一批复审对象为2008年9月7日和2008年9月28日发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时间为2011年7月1日—7月25日,逾期复审系统自动关闭;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
第二批复审对象为2008年12月5日和2008年12月30日发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时间为2011年8月1日—8月25日,逾期复审系统自动关闭;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复审条件和程序
复审企业须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复审程序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二款内容开展。
四、复审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www.innocom.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页(运行时间为:7:00~24:00),下载并详细阅读《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相关说明后,由“企业申报”端口延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企业如遗忘用户名或者密码的,请参阅www.nbsti.gov.cn“信息公告”栏目中《关于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络用户名和密码方法的通知》说明。
2、企业登录成功后,点击“高企复审”菜单,先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调查问卷》并提交,然后点击“高企复审认定申报材料管理”按要求填报数据和上传附件证明材料。
3、企业须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⑵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附件2),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⑷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⑸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⑹2010年企业月平均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⑺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经扫描处理后压缩成不大于5M容量的.rar格式文件上传。
(二)纸质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网络生成后打印),其中PS表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必须说明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对应的技术领域,并要求明确至四级目录;(例如:四、新材料技术/(三)高分子材料/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技术中的“新型热塑性弹性体”)
2、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以及包括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工作岗位(部门)和进厂时间等信息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汇总表;其中属于研发人员的需另行标注并排序在前;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全文;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具体披露2008—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务科目设置情况,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和支出金额等内容;
7、企业近三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及其扉页;如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非企业原始申请并获得授权,企业应附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同时提供与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联性的情况说明;
8、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及证明材料;
9、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例如: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等证明材料)以及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0、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纸质材料装订
1、纸质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二份,A4纸张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采用纯色厚纸、勿喷(涂)塑,并统一印制《2011年度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书》(附件3),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2、纸质材料正本内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附具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三、复审条件和程序
复审企业须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复审程序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二款内容开展。
四、复审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www.innocom.gov.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页(运行时间为:7:00~24:00),下载并详细阅读《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相关说明后,由“企业申报”端口延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企业如遗忘用户名或者密码的,请参阅www.nbsti.gov.cn“信息公告”栏目中《关于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络用户名和密码方法的通知》说明。
2、企业登录成功后,点击“高企复审”菜单,先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调查问卷》并提交,然后点击“高企复审认定申报材料管理”按要求填报数据和上传附件证明材料。
3、企业须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⑵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附件2),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⑷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⑸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⑹2010年企业月平均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⑺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经扫描处理后压缩成不大于5M容量的.rar格式文件上传。
(二)纸质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网络生成后打印),其中PS表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必须说明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对应的技术领域,并要求明确至四级目录;(例如:四、新材料技术/(三)高分子材料/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技术中的“新型热塑性弹性体”)
2、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以及包括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工作岗位(部门)和进厂时间等信息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汇总表;其中属于研发人员的需另行标注并排序在前;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全文;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具体披露2008—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务科目设置情况,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和支出金额等内容;
7、企业近三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及其扉页;如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非企业原始申请并获得授权,企业应附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同时提供与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联性的情况说明;
8、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及证明材料;
9、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例如: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等证明材料)以及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0、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纸质材料装订
1、纸质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二份,A4纸张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采用纯色厚纸、勿喷(涂)塑,并统一印制《2011年度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书》(附件3),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2、纸质材料正本内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附具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在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复审。
1、已被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2、企业已更名、但未提交更名备案申请,或者更名备案申请未能通过审核的;
3、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
5、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6、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方式征收的。
(二)复审材料原则要求申报企业自己编写、按本《通知》要求制作,并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相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或说明。
(三)由于近期全国范围内的复审和认定工作相继展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系统负荷较重;建议复审企业尽量避开工作高峰时间段来完成网上申报。
(四)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受理地址:国家高新区研发园扬帆路999弄3号楼2楼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网络咨询:
科技部火炬中心信息处电话:010-63923592,63923596
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张永彤 电话:87183236
市财政局竺 军 电话:87188174
市国税局马 哲 电话:87732511
市地税局康海波 电话:87188091
受理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赵新明 电话:27877183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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