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章程
宁波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电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Electronic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E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电子信息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协同创新;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坚持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坚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倡导“团结、创新、务实、奉献”的精神,促进宁波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本会接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共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街道光华路299弄29号2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建议,参与制修订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调研和中期评估。
(三)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品牌战略。做好商标、产品品牌的培育和管理,维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鼓励和推荐企业参加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制订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约行规。协调行业内部知识产权、资源利用、商品价格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相关事宜,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好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建设网站,创办会刊,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标准、政策、市场等信息;开展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七)协助开拓国内外销售渠道,建立自主品牌。建设专业化市场服务网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组织和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力。
(八)积极为企业服务。协调和处理行业内部企业间纠纷和矛盾,听取会员单位的愿望与呼声,反映行业有关情况和问题,向政府经济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行业整体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外同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学习和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的应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主动承担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的各项有关工作。
(十一)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团体会员
1、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信息生产、销售、科研、院校和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2、经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市(含各县市)区域行业性企业团体或社会团体;
3、其他法人单位或组织。
(五)个人会员
1、在行业技术创新、经济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行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和学者;
3、在国内外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或满两届后退居的企业家和行业专家;
4、协会的专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填写《宁波电子行业协会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相应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本协会工作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补齐应交的年费,交回相应证书。经报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无故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秘书处通知并沟通后,将书面回复通知退出,报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下设秘书处,分会、联盟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本协会变更与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检查重点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监事会成员由3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三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协会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业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收取标准和收缴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含)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5日五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