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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风险总体可控,局部严重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31 阅读次数: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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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一、 培训背景

    21世纪第一个十年已经过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竞争和愈加严峻的挑战,与全世界共同经历了一场百年一遇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正渐渐步入了一个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与无限可能性的时代。因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系统地学习创新管理知识、提高创新的管理能力变得更加迫切。

    带着与国际跨国企业战略设计合作的多年积淀,我们致力于把国际先进的工业设计理论和方法——“战略型工业设计与中国企业分享,为内地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注入一股新生力量。同时,把我们和国际企业设计合作的经验传递给正在积极成长和不断追求创新的企业和设计精英。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美国通报食品接触制品中物质法定限量的信息提交程序

    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10月23日美国FDA发布通知,就提议的食品接触制品中物质法定限量的信息提交程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2013年11月22日。

    为确保食品接触制品的物质符合限量标准,申请者需向FDA提交以下信息:1.该物质的化学成分;2.该物质使用条件的详细说明;3.请求豁免作为食品添加剂监管依据的清晰表述;4. FDA用于评估该物质每日膳食浓度的数据;5.搜索该物质及相关物质毒理学数据的文献结果;6.该物质使用引起的环境影响信息。

    食品接触物质的法定限量程序,相比上市前通知程序,具有一个优势。FDA豁免的物质不限于提交豁免申请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其他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只要使用条件符合豁免要求,也可在食品接触制品中使用该豁免物质。因此,FDA和生产商或供应商的整体负担都会降低。原文链接: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articles/2013/10/23/2013-24804/agency-information-collection-activities-submission-for-office-of-management-and-budget-review(来源:食品伙伴网)

    欧盟修订有机产品条例

    据欧盟网站消息,2013年10月25日欧盟发布(EU)No 1030/2013号委员会实施条例,修订(EC)No 889/2008号法规,为关于有机生产、标签、控制的有机生产和有机食品标签理事会条例(EC)No 834/2007制定实施细则。海藻及水产动物的有机身份的过渡期延长至2015年1月1日。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后第3日起生效,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原文链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283:0015:0016:EN:PDF(来源:食品伙伴网)

    英格兰发布食品污染物、添加剂、香料、酶及萃取剂新规

    英国食品标准局(FSA)消息,英格兰有关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香料、酶及萃取剂的法规于2013年10月31日生效。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也将制定类似的法规。

    食品添加剂、香料、酶及萃取剂法规(英格兰)(2013版)撤销了原有法规,并重新制定了单一的综合性的涵盖所有“食品添加剂”类型的立法。这将有助于企业和执法人员明确这一领域的相关法规。据悉,新法规与原有规则并无明显的变化。此外,萃取剂法规被简化,现在可以直接参考欧洲萃取剂指令附件。

    食品污染物法规(英格兰)(2013版)撤销了食品污染物法规(英格兰)(2010版),并对必要之处重新修订。

    由于这些物质不可避免地会遗留到非针对性的饲料中,这些修正案同时执行欧盟法规(EU)第610/2012号和第1258/2011号。

    此外,合规通知指南和污染物法规也将适时发布。

    (来源:英国食品标准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丹麦格陵兰岛修订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法规

    丹麦格陵兰岛近期修订了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修订案与欧盟已经发布的法规基本一致。新规已于2013年10月15日生效。

    2013年10月9日,《格陵兰岛食品接触材料通知2013年9月26日》发布于丹麦官方公报。该通知基本执行欧盟食品接触法规中的条款。该法规包括:

    1、第1935/2004号法规“准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2、第10/2011号食品接触塑料法规

    3、活性和智能材料

    4、第2023/2006回收塑料法规和第2023/2006号法规修正案

    5、地方债问题处理是中国2014年的重头戏。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便将“着力防控债务风险”列为2014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之一。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7万亿,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万亿,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7万亿。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6万亿,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万亿,三者合计17.5万亿,相比于2010年年底的10.7万亿,增长了6.8万亿(或63.6%)。
与此前各方预期相同,此次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从国际通用的负债率、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看,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负债率为36.74%;若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别按照2007年以来各年度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最高比率19.13%14.64%折算,总负债率为39.43%,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60%的负债率控制标准参考值。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105.66%;两类或有债务分别按照19.13%14.64%的比率折算后的总债务率为113.41%,处于IMF确定的90%150%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之内。三类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均处于较低水平。
不过,总体风险虽然可控,局部问题依然严重。分析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以下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一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截至20136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6万亿,比2010年年底增加3.9万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26.59%
二是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12年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其中,有2个省级、31个市级、29个县级、148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超过20%。从行业债务状况看,截至20136月底,全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取消收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分别为19422.48亿元和4433.86亿元,债务偿还压力较大。
三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截至2012年年底,11个省级、316个市级、1396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3.5万亿,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9.4万亿的37.23%
四是债务期限较短。从未来偿债年度看,20137月至12月、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别占22.92%21.89%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17.06%11.58%7.79%2018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18.76%
五是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审计发现,部分地方违规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2457.95亿元;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3359.15亿元;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违规发行债券423.54亿元。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后,仍有533家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继续融资行为;财政部等4部委2012年年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注资行为后,仍有部分地方将市政道路、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注入71家融资平台公司,涉及金额544.65亿元;部分地方违规将债务资金投入资本市场22.89亿元、房地产市场70.97亿元和用于修建楼堂馆所41.36亿元。
归根结底,地方债问题是土地财政的问题,也是经济发展模式不可持续的问题,需要在经济转型上作文章。此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做好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各项工作。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也只有建立起制约地方政府行为的各类长期制度,地方债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