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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13年第31辑(总第317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9-09 阅读次数: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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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美国修订动物饲料及宠物食品辐照杀菌规例

    为了对利益相关方提出的食品添加剂请愿书做出回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修订了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辐照杀菌规例,为家禽饲料和宠物食品原料辐照杀菌过程中电子束和X射线源的安全使用提供规范。

    FDA已确定可用的数据为电子束和X射线源用于此项用途建立了安全性和功用性,此举不会对人类环境造成明显的单独或累积影响。

    用作辐照杀菌目的的电离辐射仅限于:(一)来自密封钴-60或铯-137的伽马射线;(二)产生于机械源的电子,能量水平不超过1000万电子伏(electron volts);(三)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能量不超过500万电子伏,除非规例允许;或(四)产生于机械源的X射线,使用钽或黄金作为目标材料,使用能量不超过750万电子伏。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美国FDA近期召回中60%源于未申报过敏原

    8月19日,美国发布产品季度召回指数(the Expert RECALL Quarterly Index),总结了美国今年第二季度发布召回的主要原因。在这些原因中,未申报过敏原持续保持在过去几个季度里被执行召回的首要原因,并且数据走向显示这类召回的数量可能会继续上升。

    在2013年第二季度的报告中,美国农业部(USDA)的召回中有65%是由于未申报过敏原,共有11起,接下来的是外来物质和李斯特菌感染的召回,各有2起。同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记录显示有60%的召回发生是由于未申报过敏原,比上一季度增长了34%。这些结果显示过敏原在其成为过去六个季度里USDA和FDA召回最大原因之后,将在接下来的几个季度里持续保持为最主要的召回原因。

    今年四月,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发布了一则通知,关于如何判定企业是否正确标识八大最常见的食物过敏原的个人检验程序的新操作指南。这八大过敏原清单是:小麦、甲壳类动物、鸡蛋、鱼、花生、牛奶、坚果和大豆,占去了所有食物过敏反应的90%。

    这些过敏原被食物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命名为“主要食物过敏原”。食物制造商必须在检验员到达现场前确保他们完全符合所有验证程序,因为生产记录一般肯定会被审计,并且生产程序会被更频繁地监管。(来源:SGS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英国发布新的食物过敏原的消费者建议

    英国新的食物过敏原标签规则将于2014年12月13日生效。但是消费者可能已经注意到预包装食品的配料表中的致敏成分信息呈现方式有了变化,这是企业为新规改变做的准备,表明食物过敏原的消费者建议在过敏原标签新规则生效前已经更新。

    新法规将意味着预包装和非预包装食品上必须携带致敏成分信息。这是为了使消费者更清楚、更一致地获取信息。

    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新规的变化,英国食品标准局在与英国过敏协会、英国过敏性反应运动组织、英国饮食健康协会、英国零售商团体、英国营养基金会、英国乳糜泄协会以及英国饮食联盟协同工作后,再次印发了食物过敏原的消费者建议。(来源:英国食品标准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澳新修订4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消息,9月5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143号修正案,修订4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这4种农药分别为嘧菌酯、环酰菌胺、咯菌腈与联苯菊酯。新修正案将嘧菌酯、环酰菌胺、咯菌腈在蓝莓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修订为5mg/kg、5mg/kg、1mg/kg,联苯菊酯在树莓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为1mg/kg。该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

    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code/changes/gazette/Pages/Amendment-143---5-September-2013.aspx(来源:食品伙伴网)

    机电产品

    欧盟ErP网络待机修订条例(EU) No 801/2013正式公布

    2013年8月23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关于网络待机生态设计要求的修订条例(EU) No 801/2013,对ErP指令下待关机实施条例(EC) No 1275/2008及电视机实施条例(EC) No 642/2009进行修订(实施条例草案详见G/TBT/N/EU/86)。该修订条例规定了网络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主要是网络待机功耗)、咖啡机的生态设计要求、以及网络电视的网络待机生态设计要求。

    1. 对待关机实施条例(EC) No 1275/2008的修订

    (1) 网络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

    修订条例草案增加了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生态设计要求。网络设备指设备连接到网络的能力,并且有一个或多个网络端口。网络待机指设备能够以远程启动触发通过网络连接恢复一项功能的状态。

    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要求因网络可用性而有所区别,具有高网络可用性的网络设备以及具有高网络可用性功能的网络设备与其他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要求是不同的。其中网络可用性指设备通过网络端口检测到远程启动触发后恢复功能的能力。具有高网络可用性的网络设备(HiNA设备)指有以下一个或多个功能但没有其他功能作为主功能的设备,包括路由器、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接入点、集线器、调制解调器、VoIP电话、视频电话。具有高网络可用性功能的网络设备(具有HiNA功能的设备)指具有路由器、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接口或其组合功能的设备,但非HiNA设备。

    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功耗分三个阶段进行,如表1所示:

    表1 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功耗最大限值(W)

    实施日期

    HINA设备/带有HINA功能的设备

    其它网络设备

    不适用范围

    2015年1月1日

    12.00

    6.00

    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W的打印设备;大幅面打印设备;远程呈现系统;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

    2017年1月1日

    8.00

    3.00

    大幅面打印设备、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

    2019年1月1日

    ——

    2.00

    ——

    (2) 咖啡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2015年1月1日起,咖啡机产品自动切换到待机/关机/低功耗模式和状态的延迟时间应:

    家用滴式过滤咖啡机(保温壶)完成最后一次煮咖啡周期后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或者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家用滴式过滤咖啡机(非保温壶)完成最后一次煮咖啡周期后的时间不超过40分钟,或者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家用非滴式过滤咖啡机完成最后一次煮咖啡周期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或激活加热元件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或激活茶杯预热功能的时间不超过60分钟,或者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此外,修订条例对产品信息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网络设备和每种类型的网络端口)、验证程序和标杆进行了补充。

    2. 对电视机实施条例(EC) No 642/2009的修订

    对(EC) No 642/2009增加了网络电视的网络待机生态设计要求。其中网络电视指连接到网络、有一个或多个网络端口的电视机。带有高网络可用性功能的网络电视(带HiNA功能的电视机)指带有路由器、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接口(非终端)或其组合的电视机。

    对于网络电视的网络待机生态要求分三个阶段实施,其中网络待机功耗最大限值与表1的限值要求相同,分为带有HiNA功能的电视机与不带有HiNA功能的电视机两种类型。

    此外,修订条例对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的信息(网络设备和每种类型的网络端口)、验证程序和标杆进行了补充。

    3. 与G/TBT/N/EU/86通报的修订条例草案的区别

    此次正式公布的修订条例,与2013年1月11日G/TBT/N/EU/86通报的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区别有:

    1275/2008的定义中,增加了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和计算机服务器等计算机相关定义,并且将这五种设备排除在网络待机功耗要求(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之外;

    网络设备的电源管理明确了“除非不适合预期用途,网络设备应提供电源管理或类似功能”;

    对于将咖啡储存在一个保温壶的家用滴式过滤咖啡机,延迟时间由1分钟延长到5分钟,增加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产品信息要求中制造商在免费访问网站提供的信息要求,增加了“如何激活和关闭无线网络端口的指南”;

    制造商提供的关于每种类型的网络信息,增加了“设备所使用的通信协议”;

    网络电视的电源管理要求更改为“在用户最后一次在开机模式交互和/或改变频道不超过4小时后,网络电视机应从开机模式自动切换至网络待机状态或不超过网络待机状态功耗要求的适用的任何其他状态。在自动从开机模式切换至适用状态/模式前,网络电视机应显示警告信息,并且这种功能应设为缺省”。(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欧盟出台家用洗碗机生态设计和能源标签新协调标准

    2013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通告2013/C 169/01。该文件将标准EN 50242:2008“家用电子洗碗机性能测定方法”作为一项协调标准。

    该通告是在欧盟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EU) 第1016/2010号实施条例的框架下发布的,以落实关于家用洗碗机的生态设计要求的2009/125/EC指令,以及补充关于家用洗碗机能源标签要求的(EU)第1059/2010号法规的2010/30/EU指令。

    EN 50242:2008标准是关于提供热/冷水的家用电子洗碗机,其概述了产品的性能特征以及测试方法标准。这些产品的安全或性能要求在该标准中没有涉及。

    2010/30/EU指令为产品标签以及以使终端消费者能够选择能效更高的家用产品为目标的产品能耗标准信息建立了框架。(来源:SGS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五项UL标准修订要求将于2013年11至12月生效

    2013年11至12月间,将有以下五项UL标准修订要求继续生效:

    1. Subject 4703《太阳能电线》Issue No.4,要求太阳能电线必须符合RHW-2电缆所要求的测试;可选用通过防火等级VW-1以外,还需要通过FT2/水平燃烧测试;必须通过UL 2556里的冷弯测试和-40冷冲击测试。2013年11月1日生效。

    2. Subject 2731《电信中央办公室电源、电池和配电线缆》,对电缆采用非耐燃聚乙烯(FRPE)的热塑性绝缘和护套材料、热固性绝缘和护套材料,分别明确了必须符合的标准要求。2013年11月1日生效。

    3. UL 60691《热熔断器》(第3版),增加了额定电流范围、参考标准、针对绝缘材料的考核的UL参考标准的美国国家差异,同时保持与IEC 60691的一致。新增针对所有工厂的工场确认计划,要求工厂每两年按规则抽样进行断开电流测试、动作温度测试、极限温度测试以及随后的绝缘电阻和耐高压测试。2013年11月30日生效。

    4. UL 499《电热产品》(第13版),对室内使用和户外使用的手持式电热产品,要求分别使用不同的电源线结构,并对提供不同电源线结构的手持式电热产品分别提出了要求。2013年11月30日生效

    5. UL 60384-14《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第1版),协调了IEC 60384-14标准的要求,还加入了IEC标准中未涵盖的美国国家差异以及惯用的安全要求。该标准于2013年12月25日生效,届时它将取代UL 1414《音视频设备用固定式电容器》以及现在部分涵盖在UL 1283标准中的单个电容式抑制射频滤波器。

    由于UL 60384-14完全协调了IEC/EN 60384-14标准的要求,可以通过IECEE CB体系及 ENEC来发证和转证。(来源:UL)

    日本拟对空调器质量标签进行修订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空调器更为准确的质量信息便于消费者选择,2013年8月12日,日本消费者厅(CAA)向WTO秘书处发布第G/TBT/N/JPN/437通报,对《电气机械器具品质表示规程》进行部分修订。

    该修订主要是针对HS编码为841510的窗式或壁式的独立式或分体式的空气调节器。拟议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 C 9612,缩小了“制冷/制热量和制冷/制热耗电量”的公差范围;

    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 B 8615-1和JIS C 9612,修订了“制冷/制热量”(Cooling/Heating capacity)、“制冷/制热耗电量”(Cooling/Heating power consumption),以及“全年性能系数”(Annual Performance Factor)的测试方法。

    《电气机械器具品质表示规程》是《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1962年第104号法)下针对电气设备(以家电为主)品质标签的具体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颁布以来,历经8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2013年6月11日内阁府第138号告示。(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儿童产品及玩具

    ECHA发布邻苯二甲酸酯DINP和DIDP的最终审查报告

    2013年8月30日消息,在公众就邻苯二甲酸酯DINP和DIDP草案报告开展意见咨询以及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对其发表意见之后,ECHA发布了最终审查报告。 

    最后审查报告中指出,REACH法规附件17中现有的在可放置在儿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的条款不应取消。ECHA认为不需要为减少DINP和DIDP对于儿童的暴露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理措施。(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化矿产品

    ECHA就双酚A统一分类和标签寻求公众意见

    赫尔辛基2013年8月27日消息,ECHA 邀请利益相关方就双酚A的CLH新提案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咨询将开放45天,截止于2013年10月11日。

    该提案由法国提交,要求双酚A当前统一分类标签:生殖毒性2类(危险声明代码H361f)修订为生殖毒性1B类(危险声明代码H360F)。由于该提案只针对双酚A对性和生殖功能的不良作用,所以ECHA此次公众咨询主要目标是性和生殖功能的不良作用,对于发育毒性及其他危险分类暂时不予讨论。

    双酚A的CLH报告和专用平台都可以在ECHA网站上找到。企业可按照以下步骤发表意见:先进入公众咨询平台→找到相应物质→点击“Details”→进入对应物质信息页面→点击“Give Comments”→按照表格填写意见→提交。

    拟议的统一分类和标签和用途举例:

    物质名词

    EC号

    CAS号

    提出的统一分类和标签

    用途的例子

    双酚A

    201-245-8

    80-05-7

    生殖毒性

    -公众咨询仅针对其对性和生殖功能的不良作用

    主要用于生产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合物、涂层材料、化学品和热敏纸;作为一种抗氧化剂处理PVC(聚氯乙烯);制造环氧树脂固化剂(配方)等。

    (来源:中国REACH解决中心)

    化妆品

    欧盟订立化妆品允许作出声称的准则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3年7月11日公布理事会第655/2013号规定。新规定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理据订定一般准则。在欧盟范围内,有关准则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进口的化妆品。

    该规定根据有关化妆品的框架规定,即第1223/2009号规定订立,协调整个欧盟的一般准则,以评定化妆品营销时所用的声称是否有理据。一般准则不是要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确切措辞作出明确规定,准则只适用于按照框架规定被确定为化妆品的产品,而不包括医疗产品或生物杀灭剂等产品。

    该规定附件制订了一份化妆品所用声称必须符合的一般准则列表。根据该规定,所有化妆品声称必须是合法、真实、有理据支持、诚实和公平,以及是知情决策的结果。部分重要准则概述如下:

    “合法”的标题下,以下规定必须遵守:

    表明该产品已获欧盟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声称不得使用。欧盟委员会就第655/2013号规定所编订的《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本产品符合欧盟化妆品法例的规定”。实际上,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

    声称所传达的讯息是产品有特定好处,而该种好处只不过是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也不得使用。《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护肤品不含对苯二酚”。由于欧盟化妆品法规已禁止使用对苯二酚,因此不得使用这种声称。

    “真实”方面,规定订立了若干准则,其中包括:

    营销传播不得暗示所表达的意见是经核实的声称,除非该意见反映已核实的理据。例如,任何产品明示或暗示地声称含有蜂蜜,就必须真正含有蜂蜜,而非仅是蜂蜜的香味,这才算是真实。

    “有理据支持”方面,该规定包括:

    化妆品的声称,无论是明示或暗示,均应有足够及可核实的理据支持,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有专家评估结果。

    内容明显夸大而一般最终用户不会当真的陈述,或属抽象性质的陈述均毋须经核实。

    “诚实”的标题下,以下准则值得注意:

    介绍产品的表现不得超越现有理据支持的范围。例如,只是根据一百万台的销售数字,就不得使用“一百万名消费者喜欢这种产品”的声称。

    “公平”方面,规定列出以下一般准则:

    化妆品的声称应该客观,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也不得诋毁合法使用的成份。例如,“不含防腐剂,因此不易致敏”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声称假设所有防腐剂均会致敏。

    化妆品的声称不得与竞争对手的产品造成混淆。

    除提供一般准则所涉及声称的部分说明例子外,《指引》还详述化妆品声称所用理据的范例。《指引》表示,这方面通常可通过实验研究、消费者认知测试及公开资讯来核实化妆品的声称。

    《指引》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c.europa.eu/consumers/sectors/cosmetics/files/pdf/guide_reg_claims_en.pdf

    第655/2013号规定于2013年7月11日开始适用,并在《官方公报》公布翌日起生效。规定全文载于以下网页: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90:0031:0034:EN:PDF

    化妆品监管方面,欧盟成员国政府应于2013年7月11日全面实施框架规定(第1223/2009号规定)。该框架规定直接在欧盟实施,因此也适用于所有从香港及中国内地输往欧盟的化妆品。规定详见以下网页: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来源:香港贸发网)

    巴西通知WTO将建立对南方共同市场监管化妆品监管法规

    2013年9月2日消息,巴西卫生监督局已通知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其正在建立南方共同市场不能用于化妆洗漱用品、化妆品和香水的禁用物质清单。

    公众可以在10月14日前提交意见。(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动植物卫生

    美国开放我国四家企业家禽出口

    美国农业部(USDA)于8月30日批准了四家中国家禽企业开始限量出口禽肉至美国,这一举动可能会增加美国国内消费者和相关机构对食品进口的争论。最初,美国只允许这些企业出口在美国和加拿大饲养的熟制禽肉产品。批评人士预测,政府将最终扩大该规则,因此中国饲养的鸡和火鸡最终可能进入美国市场。美国食物与水观察(Food and Water Watch)资深说客Tony Corbo称,这是允许中国出口其国内鸡肉到美国的第一步。该机构为提升美国食品安全的宣传组织。(来源:亚洲农垦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新的欧盟生物杀灭剂新法规91日生效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的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BPR,EU第528/2012号法规)正式生效。该规定旨在改善欧盟生物灭杀剂产品市场的运作,高度保障欧盟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对于生物灭杀剂及经生物灭杀剂处理过的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该法规还意味着一些实际操作。

    生物灭杀剂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前必须获得授权。

    根据瑞典之前的国内规定,已经出现一些例外情况。一些产品类型在授权要求中被豁免,例如某些消毒剂。这些豁免将最终被取消。

    与之前的法规一样,生物灭杀剂产品中使用的活性物质必须在欧盟层面被评估。这些物质将根据产品类型被评估。产品类型的划分和之前的规定有略微不同。在瑞典,企业想要申请一种生物灭杀剂产品授权,需要知道其产品属于哪种类型,包含哪些活性物质以及在欧盟层面是否已经被评估。

    · 如果产品中的活性物质已经在欧盟层面被评估,授权申请将根据新的生物灭杀剂法规批准。

    · 如果产品中的活性物质没有在欧盟层面被评估,申请在瑞典的授权将根据之前的瑞典规定批准。

    · 在2013年9月1日前提交给瑞典化学品管理局的申请将根据旧的生物灭杀剂指令98/8/EC(BPD)进行评估(来源:瑞典化学品管理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