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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要求含蛋食品出口需由相关部门出具卫生证书
4月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下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及应用营养中心(CFSAN)通知食品企业:为满足进口国要求,确保含蛋食品的安全健康,今后美国出口含蛋食品需要由美国农业部对相关出口货物提供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措施由FDA与USDA农业市场服务局(AMS)联合推出,AMS具体负责实施。由AMS检查员现场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卫生条件进行确认后,企业可以向AMS注册其特定产品,并要求AMS为特定出口货物提供出口证书。AMS所提供出口证书包括:产品生产批号,用来确保该产品生产过程是在美国政府机构监督下、卫生生产程序下完成的。证书也同时声明相关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新措施旨在促进美国含蛋食品的出口贸易。由 ?????8?8???
2013年5月23日华盛顿消息,美国农业部(USDA)发布一份最终规则,根据原产国标签(COOL)项目修订分割肉类商品的标签规定。 农业部长Tom Vilsack称,USDA有信心这次修订将促进项目的整体运作,使强制性COOL要求符合美国国际贸易的义务。 最终规则修订了分割肉标签规定,要求原产地名称包括每个生产步骤(如出生、饲养、宰杀)的发生地点,删除了对分割肉类混合的许可。 2012年6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上诉机构证实,一个早期WTO专家小组的决定发现,美国针对特定肉类商品的COOL要求歧视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牲畜进口,因此不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美国直至2013年5月23日才决定符合WTO的COOL规则。 最终规则的通知公布在2013年5月24日的联邦公报上,生效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美国农业部农产品销售局(AMS)将开展一项有关该规则要求的行业教育和扩展项目,与实施2008年临时最终规则和2009年最终规则后进行的扩展项目相似。 根据COOL,零售商必须向客户提供有关各种食品,包括水果、蔬菜、鱼类、贝类和肉类的原产地信息。强制性COOL要求将帮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之前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定。美国农业部AMS将负责COOL法规的实施、管理和执行。 据悉,COOL的最终法规生效于2009年3月16日。自那时起,AMS已投入了大量教育和扩展资源。过去四年,AMS已严格审核了行业符合COOL的情况。2012年,USDA及各州的合作伙伴对3800多家零售商进行了合规审查。这些审核估计约有98%的商品符合COOL要求。想要获知更多有关COOL的信息可访问www.ams.usda.gov/COOL。(来源:美国农业部农产品销售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据欧盟网站消息,5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No 445/2013号条例,批准硒代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用作动物饲料添加剂。硒代蛋氨酸羟基类似物添加于饲料时,分属的添加剂类型为营养添加剂,功能组为微量元素化合物,需保证硒元素在12%含水量的饲料成品中的含量不超过0.5mg/kg,有机硒不超过0.2mg/kg。(来源: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于近日公布一份科学意见,并在5月16日发布的报道中称:“调味物质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3-acetyl-2,5-dimethylthiophene)具有基因毒性(可破坏DNA,即细胞遗传物质),因此关系到人类健康安全。该毒性物质不应该被刻意添加到食物链中。” EFSA并未进行暴露评估,因此其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消费者从食品中受到的该物质的暴露预计将非常小。 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被用于给予食品烤坚果味。该物质仅有少数制造商生产,其整体使用率较低(据报告在欧盟内的年使用量为2.3千克)。 英国食品标准局(FSA)已收到通知,虽然英国食品行业该物质的使用量极少,但已对含有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的食品进行调整。 将该物质从批准调味物质列表中移除的决定受到了所有成员国的支持,并将受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监督管制。 欧盟将采纳该决定,并将于7月初生效。(来源:英国食品标准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据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DAFF)消息,澳大利亚发布IFN 02-13号通报,规定所有进口食品需标注生产商。本次通报适用于以下范围: 所有自2013年5月20日以后进口的食品所在的“整合货运系统”(ICS)下的“全面进口声称”(FIDs);向报关员提供进口食品信息的进口商;“整合货运系统”(ICS)下的“全面进口声称”(FIDs)包含的所有报关员与进口商。 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表示,5月20日起开始执行这一规定,5月20日至9月30日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0月1日以后将强制执行本次规定。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daff.gov.au/aqis/import/food/notices/2009/2013/ifn_02-13(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机电产品 欧盟将修订ErP外部电源供应器执行措施(EC) No 278/2009,要求更高的能源效率以及扩大产品涵盖范围 自2009年导入(EC) No 278/2009执行措施到今年将迈入第四年,欧盟委员会将在今年着手对现行规范提出检讨及修订建议。 欧盟委员会将在近期召开的咨询论坛中提出执行措施的修订草案。 主要建议修订的方向如下: 提高现行能源效率要求,且和欧盟外部电源供应器行为准则 (CoC)最新草案的要求保持一致性。预计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将分别在2015年6月及2017年6月实施,第三阶段则在2019年6月。 1.多电压输出装置 (Multi Voltage Output devices) 纳入管制范围。 2.澄清及订正低电压电源供应器及外部电源供应器的定义。 3.未来三年内进行研究及评估下列方向的可能性: •扩大管制范围至低电压无线充电器 (Low Voltage wireless Chargers)。 •将10% 额定负载试验条件纳入主动模式平均效率基准。 •导入资源效率性参数 (resource efficiency parameter),例如:重量。 •纳入充电器标准化的必要性。 以上的修订预估可在2015年每年为欧盟省下近3兆瓦小时 (TWh) 的电力。(来源:莱因检测) 日前,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发布提示称,自 2013 年 3 月1日起,ACMA标签安排实施调整,开始采用新的单一认证标志—RCM。 目前现有的 3 种认证标志(C-Tick、A-Tick和RCM)将整合为单一认证标志-RCM。这意味着带有RCM标志的产品将符合所有ACMA适用技术标准(如电信、无线电通讯、EMC、EME)的要求,以及相关记录保存(包括测试)要求。 C-Tick和A-Tick认证标志将不再使用。 澳大利亚当局已建立了一个国家数据库用于所有供应商注册(https://equipment.erac.gov.au/Registration/)。 3月1日起,新 RCM 标签制度开始实施,但仅适用于首次供应商,即那些3月1日前未获得 ACMA 签发的供应商代码(SCN)的供应商。2016 年3月1日起,新制度将适用于所有供应商。 3月1日起,首次供应商须在新国家数据库注册,并使用 RCM 标志表明其产品符合 ACMA 所有相关规范要求。先前已注册过的供应商在 3 年过渡期中可在国家数据库注册并开始使用RCM 标志,期间仍可使用 C-Tick 或 A-Tick 标志。过渡期结束前,已符合现有法规要求并加贴 C-Tick或 A-Tick 标志的产品无需换标签,并可市场流通。2016年3月1日后,所有需要在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的供应商均须在新数据库注册并使用 RCM 标志。(来源:江苏检验检疫局) 儿童产品及玩具 2013年5月16日,美国明尼苏达州签署了法令,扩大了双酚A的受限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自2004年8月1日起,制造商或批发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有意销售或提供盛装容器为故意添加了双酚A的婴儿配方奶粉(Infant formula)、婴儿食品(Baby food)和幼儿食品(Toddler food); 自2015年8月1日起,零售商不得在明尼苏达州有意销售或提供盛装容器为故意添加了双酚A的婴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食品。 •“婴儿食品(Baby food)”系指可制备成软糊或易被咀嚼的固体食品,供两岁及以下儿童食用,可商业购得。 •“幼儿食品(Toddler food)”系指除婴儿配方奶粉和婴儿食品(Baby food)以外的其他食品或饮料,其主要供三岁及以下儿童食用。本法令中,灌装的婴儿食品不含在此定义中。(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2013年5月28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通讯(2013/C 149/02),将EN 71-4:2013列入玩具新指令(2009/48/EC)协调标准中。目前玩具新指令的协调标准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准化组织 协调标准 首次在OJ发 布时间 对被替代标准推定停止日期 CEN EN 71-1:2011 2011.6.18 CEN EN 71-2:2011 2011.7.21 CEN EN 71-4:2013 2013.5.28 CEN EN 71-8:2011 2011.10.19 Cenelec EN 62115:2005 IEC 62115:2003(Modified) + A1:2004 2011.8.11 EN 62115:2005/A2:2011 IEC 62115:2003/A2:2010 (Modified) 2011.8.11 期满 (2011.8.11) EN 62115:2005/A11:2012 2012.11.15 期满 (2012.11.15) EN 62115:2005/A2:2011/AC:2011 2011.10.19 美国农业部修订分割肉类标签规定
欧盟批准硒代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用作动物饲料添加剂
欧盟投票禁止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添加到食物链中
澳大利亚规定所有进口食品需标注生产商
欧盟将修订ErP外部电源供应器执行措施
澳大利亚ACMA 开始采用单一认证标志RCM
美国明尼苏达州扩大了双酚A的受限范围
欧盟将EN 71-4列入玩具新指令协调标准清单
详情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3:149:0091:0092:EN:PDF(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轻工纺织品
五个中美洲国家拟出台鞋类制品标签技术规范
萨尔瓦多技术法规管理局(Organismo Salvadoreño de Reglamentación Técnica, OSARTEC)于2013年2月向世贸组织发出通知说明其计划编写中美洲技术法规《鞋类制品和部件技术规范第61.01.03:12号:标签要求1》:五个相关的中美洲国家(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
通知中提到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在上述五国消费市场上单独出售的鞋类制品和部件加贴标签的要求。标签应使用西班牙语/卡斯提尔语。标签内容可以被标示、印制、缝制或粘贴在鞋类制品上或者在产品上悬挂或附着标签。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时,标签内容必须是清楚、永久、易读的。在单独出售鞋类制品部件时也必须如此,并至少在一双鞋子中的一只鞋上加贴这种标签。
根据这一技术法规草稿,以下种类的鞋类制品除外:
•玩具性质的鞋;
•保护性鞋(防火);
•轻型一次性或非长期使用的短靴,如:没有鞋底的纺织品、纸制材料或合成材料短靴等;
备注:鞋类制品的标签必须要依照各国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加贴。
技术法规草案中要求鞋类制品和部件标签中必须含有的信息:
•原产地国家;
•国内制造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关于鞋子各组成部分使用材料的信息(必须提供鞋子部件的文字描述或图片);
•鞋类制品的尺寸;
•以最佳方式穿戴鞋类制品所必要的其它信息。
加贴标签要求的其它信息:
•如果原标签所使用的语言非西班牙语/卡斯提尔语,另外需要提供含有这些信息的西班牙语/卡斯提尔语标签;
•所要求的内容可在一张或多张标签上,由生产商或进口商自行 决定;
•标签上标明这些信息所使用的字母高度(从基线到字母最上端的距离)不得小于1mm;
•叙述性文字的颜色要与背景色形成鲜明的对照,同时要保证在正常使用时文字清晰可辨;
•标签所提供的用料信息应标示至少占鞋帮表面和内里以及中底用料的80%,和至少占鞋底体积的80%的材料;如果没有任一种材料占到以上,那么标签必须提供占组成鞋子的两种主要材料的信息。
•标明鞋子尺寸的号码必须要加贴在每只鞋子上,必须要醒目且清晰可辨;
•当鞋子装在盒子或其它包装物内时,包装物上也必须要标明鞋子尺寸。(来源:SGS)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纺织品标签规则修订案收集意见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依据《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拟议就修订纺织品标签规则和法规征求评议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8日,内容为:
(一)整合更新后的ISO 2076:2010(E)标准;
(二)允许某些悬挂标签不披露产品所有的纤维含量信息;
(三)通过修订发票条款、发票或其他票据定义解决电子商务问题;
(四)更新担保条款,供应商签署的伪证处罚担保书将由一份每年更新的,根据《纺织品、毛皮和羊毛法案》修改相应表单用于继续向FTC担保的证书所替代;
(五)澄清一些其他规定。
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和规则要求市场营销人员给每个法规涵盖的纺织产品附上标签,披露的信息包括(一)通用名称和产品纤维重量的百分比组成;(二)制造商或其他负责业务的公司名称或,代替的公司注册标识号;和(三)产品加工或制造的国家名称。(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瑞士关于毛皮和毛皮制品声明的新规定
2013年3月1 日,瑞士联邦委员会发布的毛皮和毛皮制品声明的新规定开始生效。该法令要求,从零售店到出售毛皮产品的个人对所有含有毛皮和皮毛的产品都要在标签上清楚地予以说明。
新规定要求向消费者出售毛皮或毛皮制品的任何人,都要至少使用瑞士联邦的一种官方语言(如: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罗曼什语)在标签上清楚地标明以下信息:
•声明动物种类:标签必须包含毛皮所取自动物种类的学名和常 用名:
•毛皮产地:必须注明该动物被捕获、饲养或喂养直到宰杀的国家。如果不能提供毛皮的原产地国的国名,要标明其地理位置,且越准确越好;
•标明种源地/饲养方法。
所有这些动物的毛皮、皮毛及其制成品都必须要有声明,以下除外:
•驯养的马、牛、猪、绵羊或山羊;
•驼羊和羊驼
对供应商来说,至2014年2月28日前为他们现出售产品符合该规定的过渡期。一旦标签要求开始强制执行,如果声明中出现疏忽或虚假声明将会被罚款。联邦兽医办公室负责该法令的实施和执行,并通过随机抽查或对标注内容或声明内容进行定向审查的方式加以控制。
目前,《欧洲纺织品法规:1007/2011》只要求,如果纺织品含有非纺织材料(如皮革或毛皮辅料、嵌条、贴片或附件)时,产品标签必须标明“含有非纺织品取自动物的材料”。因此,瑞士所采取的新规定能为消费者提供所购买毛皮制品的更加详细的信息。(来源:SGS)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珠宝指南修订进行审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将于6月19日举行公开圆桌会议审查对首饰、贵金属和锡产业指南(Guides for the Jewelry, Precious Metals, and Pewter Industries)开展的修订。
该指南的全称表明,珠宝指南涵盖了对贵金属、锡、钻石、宝石和珍珠产品的要求。解释了如何避免欺诈索赔,针对某些产品,讨论了何时应披露信息以避免不公平或贸易欺诈。
FTC目前正处在对珠宝指南进行十年一度回顾的时刻,圆桌会议将重点关注含有低于指南规定的最低阈值贵金属的大量合金产品的销售以及贵金属的表面应用等问题。(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化矿产品
美国多个州相继出台针对化学阻燃剂的提案
鉴于公众及消费者对于化学阻燃剂潜在的健康威胁日益关注,美国一部分州政府已相继将阻燃剂的限令列入立案程序,对一系列的产品进行管控。
2013美国各州立法会议已拉开帷幕,关于限制阻燃剂的法案相继被多个州提上议程,当中包括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马里兰、马萨诸塞、新泽西、佛蒙特、华盛顿、北卡罗来纳、缅因、纽约、特拉华、俄勒冈以及伊利诺伊。并且,马里兰州的提案已经在5月2日投票通过。此类提案所针对的阻燃剂包括多溴联苯醚(PBDEs)和磷酸酯类阻燃剂,如: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 (TDCPP)、三(2-氯乙基)磷酸酯 (TCEP)和磷酸三(2-氯丙基)酯 (TCPP)。
截止至目前,正在讨论和评议中的提案包括:
州 |
摘要 |
加利福尼亚 |
减少化学阻燃剂在建筑隔热材料中的使用。 |
康涅狄格 |
禁止儿童产品含 TDCPP,TCEP或TCPP阻燃剂。 |
马里兰 |
禁止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护理产品,包括婴儿用品、玩具、汽车座椅、护理枕头、婴儿床垫和婴儿手推车等含TCEP。 |
马萨诸塞 |
禁止在儿童产品及软垫家具中使用 PBDEs, TCEP, TCPP和TDCPP以及其它高度关注的阻燃剂。 |
新泽西 |
限制产品含十溴二苯醚。 |
佛蒙特 |
限制产品含PBDEs及禁止在儿童产品和软垫家具中使用TDCPP, TCEP和TCPP阻燃剂。 |
华盛顿 |
限制在儿童产品及软垫家具中使用TCEP, TDCPP和其它高度关注的阻燃剂。 |
北卡罗来纳 |
限制TDCPP和TCEP在儿童产品中使用。 |
缅因 |
拟增加TDCPP作为高关注物质。 |
纽约 |
拟修改TCEP禁令。禁止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护理产品,包括婴儿用品、玩具、汽车座椅、护理枕头、婴儿床垫和婴儿手推车等,含TCEP和TDCPP。 |
特拉华 |
限制在儿童产品及软垫家具中含TCEP, TCPP和TDCPP阻燃剂。 |
俄勒冈 |
限制软垫家具中含有机卤素或有机磷阻燃剂。 |
伊利诺伊 |
限制在儿童产品及软垫家具中含TDCPP和TCEP。 |
(来源:intertek)
欧盟计划新增限制22种染发剂物质
2013年5月29日消息,根据发送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文件,欧盟正计划新增限制22种染发剂物质,并将这些物质添加到化妆品法规附件三中。
这些物质包括1,4-苯二胺(1,4-benzenediamine)、2-甲基(2-methyl)、甲苯-2,5-二胺基甲苯硫酸盐(2,5-diaminotoluene sulphate)和1,3-苯二醇(1,3-benzenediol)等。附件三也将进行修订以包括10种染发剂物质和在严格限制使用条件并附有例如“仅供专业使用”等强制性警示标识的情况下授权使用的用于睫毛着色的产品中的过氧化氢。
此外,根据修正案,当苯甲醇(benzyl alcohol)在驻留型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冲洗型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时,必须在化妆品成分列表中显示。(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斯德哥尔摩公约会议公布新的化学品国际规则
来自瑞典化学品管理局消息,2013年5月召开的《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会议决定,将逐步淘汰阻燃剂六溴环十二烷(HBCDD)。
HBCDD是一种阻燃剂,仍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主要用于建筑保温材料,还被用于纺织品和电子设备。全球产量约为2.8万吨/每年。HBCDD是一种持久性的有毒物质,被发现也存在于北极环境中。该物质会被生物体大量吸收,影响生殖系统,且被证明对水生生物有毒性。
另一个国际协议为《鹿特丹公约》(Rotterdam Convention)。参会各方同意将农药谷硫磷(azinphos-methyl)、五溴联苯醚(pentabromo biphenyl ether)和四溴联苯醚(octabromo biphenyl ether)这两种商业混合物以及一组氟化物质,包括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加入必须遵守预先授权出口要求的化学物质清单。
这是三个联合国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今年的首次联合谈判。谈判目标是使公约更加紧凑,同时加强与化学品相关的工作。(来源:瑞典化学品管理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俄罗斯将禁止一次性包装制冷剂进口
在2013年5月23日召开相关会议后,联合国工业发展署(UNIDO)建议俄罗斯参照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制冷剂一次性钢瓶。
会议期间,UNIDO建议俄罗斯自然资源部出台一项禁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包装盛装任何制冷剂。途径俄罗斯周边国家,如乌克兰和哈萨克,来自中国的非法制冷剂进口已经成为俄罗斯达成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目标的主要障碍。
有关人士指出,由于进口集装箱的数量庞大,一次性、小包装的制冷剂进口很难监控。粗略估计,每年此类钢瓶进口量达60万个。而对数量如此巨大的钢瓶进行复杂的气相色谱分析检测也是不现实的。
大多数盛装非法ODS物质(如R22)的一次性钢瓶都标注为R134a、R404A或其他,这些气体并没有限制进口。另外,控制ODS贸易的困难在于边境海关联合执法的不到位,例如哈萨克海关。
禁止一次性钢瓶的ODS气体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法规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通过海关合作协议,类似的禁止法规将于2014年1月1日全面实施。禁止所有制冷剂以一次性包装形式进口的法规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从而全面阻塞非法ODS流通的渠道。(来源:制冷网)
其它
日本针对国外官方实验室开具的测试报告实施新认可标准
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于2013年4月1日起认可来自其清单列明的国外官方实验室针对任何国家或地区(不限于实验室所在国)制造的产品开具的测试报告。
早在1982年3月31日发布的旨在简化进口流程的“改善进口检验流程等”通知(Kan-shoku 77号文件)中,日本厚生劳动省认可国外官方实验室开具的测试报告(产品于同一国家生产和测试)。此次修订是厚生劳动省应多方要求,开始针对非原产国进行的测试报告实施新的认可标准,但要求产品测试所在国能应对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因此,目前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将已批准的实验室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变更规定重新分类,同时将国外官方实验室的清单分组如下:
第1部分。检疫所接受针对任何国家或地区制造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及包装、以及玩具开具的测试报告,报告应由第1部分罗列的国外官方实验室开具。
第2部分。检疫所接受第2部分规定的国外官方实验室开具的针对食品、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及包装、以及玩具的测试报告,涉及的产品应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制造并测试。(来源:S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