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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13年第17辑(总第303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6-04 阅读次数: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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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澳大利亚开始推行“非转基因”认证

    近日澳大利亚成立了一家针对非转基因(GMO-free)食品认证的机构——GMO-ID澳大利亚,该公司是澳大利亚HACCP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自1998年来就专门从事食品行业的产品认证,该公司将在澳大利亚和太平洋地区使用“Cert ID Non GMO”(Cert ID)认证体系。

    Cert ID认证体系将提供一系列针对食品行业的第三方认证方案,包括从农民、种植者到制造商、供应商、零售商和餐饮企业。认证机构将被列在GMO-ID澳大利亚网站上。

    就携带有“非转基因”标签的产品而言,零食、乳制品和烘焙原料数量最大。根据Innova Market Insights公司的市场分析,上述产品在全球“非转基因”标签签发的数量中分别占14.1%、13.3%和12.5%。Innova Market Insights公司表示,这类食品中非转基因标签的普遍使用反映了在大量使用谷物作为食品或饲料的领域,转基因成分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美国佛蒙特州众议院通过了H.112法案,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都必须进行标记。

    法案还限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使用如“天然”、“天然制造”、“天然生长”、“纯天然”或类似意义的词语,因为这有误导消费者的倾向。

    为了成为最终法律,法案需要在参议院通过。若获得参议院通过,法案将从2014年7月1日开始生效。

    根据该法案,在美国销售的70%至80%的加工食品中至少含有一种转基因成分。(来源:Ausfoodnews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欧盟发布芽菜及其种子的新规定

    2013年3月11日,欧盟颁布了三条规定:

    第一条规定(EU) No 208/2013是关于芽菜及其种子追溯性的相关要求,以确保能够根据《(EC) No 178/2002规定》第18条的要求进行追溯。

    第二条规定(EU) No 209/2013是对《(EC) No 2073/2005规定》的修订,这是一个有关芽菜和已宰杀家禽及新鲜家禽肉抽样微生物标准的规定。

    最后一条规定《(EU) No 211/2013》是关于进口到欧盟的芽菜及其种子认证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

    “芽菜”是由种子放入水或其它介质中培育发芽得到的,在长出真正的叶之前采集起来,连同其种子一起食用。

    自2011年5月在欧盟地区爆发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事件之后,芽菜被认为是最为可能导致这一事件的根源。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是,致病菌对干种子的污染最有可能是导致芽菜相关污染事件的根源,而干种子上的致病菌在抽芽期内会成倍繁殖。《(EC) No 2073/2005规定》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EU) 209/2013对此进行了修订,而(EU) 209/2013被认为是现行关于芽菜种子微生物标准、抽样标准、分析参照以及微生物限制(包括沙门氏菌以及其它六种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血清组,即O157、O26、O103、O111、O145和O104:H4等其它致病菌)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已宰杀家禽、新鲜家禽肉和芽菜的抽样和检测规定。

    欧盟(EU) No 208/2013指令对一批芽菜及其种子在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各个阶段的可追溯性作出了规定。该指令要求,有关种子和芽菜的准确描述信息、产量或数量以及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均要登记在案以便保护欧盟地区公众的健康。所记录的信息每天都要予以更新,并且在被要求把这些信息发送到采购这些种子或芽菜的食品经营商以及主管部门时不得延误。

    另外,将芽菜及其种子进口到欧盟地区的承运人以及源自或从第三方国家发运过来的必须有《(EU) No 211/2013规定》附录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以表明芽菜或种子是按照《(EC) No 852/2004规定》中《附录I》之第一部分里相关卫生要求而生产的。同时,遵循了《(EU) No 208/2013规定》中对可追溯性的明确要求。(来源:SGS)

    机电产品

    美国FDA加强规管用于美黑的紫外灯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近日发布一项提议,将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用于美黑的紫外灯(提案中更名为太阳灯产品)建立更严格的规管。具体地说,提案将用于美黑的灯具从低风险设备(等级一,遵守一般控制措施但豁免预上市通知)重新分类为中等风险(moderate risk)设备(等级二,遵守特殊控制措施包括预生产通知)。因此,太阳灯制造商需要就这些设备向FDA提交一份预生产通知。制造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特定的性能测试要求,说明某些产品的设计特点,并提供向消费者呈现的带有清晰的使用风险信息的综合性标签。

    提案还要求标签包含一项建议,以提醒年轻人不要使用这些设备,但不禁止18岁以下人群使用太阳灯产品。此外,标签必须包括另一项警告,即频繁使用太阳灯产品应定期进行皮肤癌筛查。

    FDA表示,拟议的特殊控制措施,以及即将出台的太阳灯产品安全性能标准修正案的目的是强调(一)因累积重复紫外线辐射暴露而增加的皮肤癌风险;(二)皮肤美黑时若不使用适当的防护眼镜可能发生眼部损伤;(三)过度暴露于紫外线辐射导致皮肤烧伤而带来的不适、疼痛和触痛;(四)因反复暴露于太阳灯发出的紫外线辐射而造成的皮肤损伤;(五)设备材料的生物不适合性可能产生的局部或系统的不利影响,致癌,或产生不良的生殖和发育影响;(六)由于不当的清洁和消毒传播传染病;(七)制造缺陷或频繁使用造成的触电事故;(八)机械伤害;和(九)用户操作错误。

    利益相关方可在8月7日前就提案提交评议意见。(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发布影像产品及商用烤炉的能源之星新规定

    不久前,美国环保局宣布影像产品及商用烤炉“能源之星”的新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商用烤炉“能源之星”2.0版本规定,商用烤炉的能源效益必须较标准型号平均高出6%至41%,组合式烤炉则须平均高出31%至35%,因产品尺寸、燃料种类及操作特性而异,才可获环保局承认为“能源之星”产品。另外,影像产品的能源效益必须较标准型号高出40%至55%,因产品种类及印刷速度而异,才符合“能源之星”2.0版本的规定。

    新的商用烤炉标准实施后,每年可以节省逾1.65亿美元的能源成本以及减少20亿磅温室气体排放。影像产品“能源之星”2.0版本每年可节省1.78亿美元的能源成本以及减少26亿磅温室气体排放。

    为顺利实施新的能源之星规定,环保局已制订以下时间表:

    由即时起,生产商可选择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其产品符合“能源之星”2.0版本的规定。

    9月1日(影像产品)及2日(商用烤炉)之后,认证机构将停止为新产品签发旧版本认证。旧版本认证的有效日期至2014年1月1日。

    由2014年1月1日起,任何附上“能源之星”标签的影像产品及商用烤炉必须符合2.0版本的规定。所有产品的旧版本认证将告失效。认证机构只会为申请2.0版本认证的产品进行认证工作。

    “能源之星”是一项自愿性标签计划,旨在确认及推广节能产品,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能源之星”标签适用于超过40类产品,包括家用电子产品、洗衣机、抽湿机、洗碗机、电冰箱、室内空调、商用油炸机、商用热食存放柜、商用电冰箱、商用蒸煮锅、电脑及其他办公室设备,以及照明产品。(来源:香港贸发网)

    南非ICASA发布有关实施电子通讯设备技术标准法规的公告

    2010年1月22日,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ICASA)发布了《电子通讯设备技术标准法规》。2013年4月16日,ICASA又发布了有关实施该法规的公告。

    法规及公告中都规定了技术设备和电子通讯设备的ICASA法规符合性标准清单,这些标准主要涉及设备的电磁兼容(EMC)标准、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其中,EMC标准还包括基础EMC标准,通用EMC标准和产品/产品族的EMC标准。法规列出了设备进行ICASA认证的基础EMC标准、通用EMC标准和安全标准。(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儿童产品及玩具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考虑修订合格证书规定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修订进口及本土产消费品的合格证书规定,有关人士可于7月29日前就议案提出问题或意见。

    《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儿童产品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商须遵守儿童产品安全规例,根据第三方实验室进行的检测结果,发出证书表明产品合格。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并规定,受监管非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及自家品牌商须根据每种产品的检测结果或合理的检测程序,发出证书表明产品合格。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修订规例,包括:

    证书发出者:在美国境外制造,并非直接交付美国消费者的制成品,进口商将继续履行发出证书的责任。直接交付美国消费者的产品,例如经网站购买的产品,外国生产商须负责发出证书(除非该产品是私家品牌产品)。

    制成品证书:只有制成品才需要儿童产品证书或一般合格证书。制成品是指进口以供消费、仓储或在市场分销用的产品,包括这些产品的零件,这些零件经过包装,销售予消费者使用。

    至于用于制造或组装产品的部件,除非是直接销售予消费者,否则毋须附带儿童产品证书或一般合格证书。

    资料提供:合格证书须包含3项增补资料,即初次发证日期、证书涵盖的产品范畴(例如以批次编号或序列号码显示)及适用的产品安全规例,并声明证书涵盖的产品符合适用规例。证书须列明涵盖制成品还是部件。委员会考虑规定证书除须标明制造地点,亦须显示制造商名称,包括外国制造商名称。

    电子申报:在美国境外制造,进口供消费或仓储用的受管制制成品,其进口商须在报关时,以电子方式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呈报产品的一般合格证书或儿童产品证书。委员会的目标是把证书内容上载至数据库,方便查找。

    在美国境外制造,直接付运予美国消费者的制成品,外国制造商或进口商可选择以上述电子途径,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呈报产品的一般合格证书或儿童产品证书;或在制成品在市场分销当日或之前,把证书呈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审查。

    纪录保存:所有一般合格证书,无论其相关产品安全标准有否要求保存纪录,证书发出者均须保存该等证书及相关检测纪录至少5年。(来源:香港贸发网)

    美国儿童笔具希望豁免铅含量规定

    美国一家大型原子笔生产商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诉,就该公司最新推出的5岁以下儿童书写工具系列,要求豁免《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所定的百万分之一百(100 ppm)铅含量上限。

    该公司声称,要在制造该等儿童笔具时除掉过量铅,或令消费者接触不到笔具的含铅部分,技术上并不可行。若要更换笔具的合金部分,借此把铅含量降至100 ppm以下,将须投放庞大资源。

    申诉方表示,唯一可用于原子笔尖、铅含量低于100 ppm的合金只有不锈钢,但是申诉方的厂方均无制造不锈钢笔尖。

    有关人士可于5月30日前就此申诉案提出意见。(来源:香港贸发网)

    欧盟发声玩具要求即将生效

    新的欧盟玩具标准EN71-1:2011/prA2草案已经发布,现处于正式表决阶段,预计即将生效。该新标准根据声音的暴露时间,将发声玩具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针对不同类别的发声玩具,制定了不同的声压值要求。与现行的玩具标准相比,发声玩具的测试范围扩大了。

    新类别的发声玩具:

    1. 吹奏玩具:玩具明显设计为当儿童或其他人吹奏时发出声音的玩具。

    2. 语音玩具:玩具明显设计为依靠电子扩大或变形语音发出声音的玩具,这些玩具发出声音的大小取决于输入声音的大小。(发声玩具举例:电话、对讲机)

    3.易与近耳玩具混淆的玩具 ——与近耳玩具的形状和结构相似,且容易被误认为是近耳玩具的发声玩具。

    4.打击玩具:设计为通过某种拍打器(如鼓槌或手)打击后而发出声音的玩具。

    上述这些发声玩具不在现行的欧盟玩具标准EN71-1:2011声压值要求的测试范围内,因此符合现行的玩具标准不代表该产品符合新的标准。(来源:SGS)

    轻工产品

    巴西通过若干类汽车零部件的新技术规定

    近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局(INMETRO)批准了若干类汽车零部件的新强制性技术要求。

    汽车零部件的新要求涵盖了汽车方向盘、转向杆、拉杆和轴向杆等。除了一般要求之外,还包括了如球轴颈部件、方向盘的外壳组件、轴向杆的外壳组件、静态测试等方面的具体标准。(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化矿产品

    美国环保署为一种化学品订立进口限制

    近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一份最终规则,将根据“预生产通知(PMN)”为识别通用名称为乙氧基,丙氧基化二胺二芳基烯基取代苯基酯,二烃基乙醇胺盐(ethoxylated, propoxylated diamine diaryl substituted phenylmethane ester with alkenylsuccinate, dialkylethanolamine salt)的化学物质订立进口限制。

    根据该规则,个人欲进口、制造或指定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新用途而使用这种化学物质进行活动(即不作为油墨着色剂使用),都要求在活动开始前的至少90天内通知EPA。该通知将提供EPA评估该化学物质预期用途,如有必要,在活动开始前禁止或限制其使用的权利。(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韩国推迟修订粘合剂标准

    韩国技术和标准局近日表示将推迟粘合剂安全标准的修订。该修正案可能在今年8月采纳,并于6至12个月后正式生效。据悉,韩国政府于今年2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修订通知,当时预计的采纳日期为2013年4月。

    拟议的修正案将包括家用化学产品中使用的聚六亚甲基胍(polyhexamethylene guanidine ,PHMG)和低聚[2-(2-乙氧基)-乙氧基乙基]氯化胍(oligo(2-(2-ethoxy) ethoxyethyl guanidinium chloride ,PGH)。除其他规定外,标准还包括一项标注这些成分及其危害的要求。(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德国GS认证更新多环芳烃要求

    2011年,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确定修改多环芳烃(PAH)要求,正式公布文件ZEK 01.4-08,将GS认证所需要测试的PAH 项目从16种扩充至18种。

    新增加的两项PAH 为:Benzo(j)fluoranthene和Benzo(e)pyrene,均属于致癌物质。

    所有已签发的GS证书(包括OEM证书),如果不根据决议ZEK 01.4-08进行PAH更新,则会于2013年7月1日被取消。

    产品中的PAH限值:

    物质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与食物接触类材料,可放入口中的材料和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

    与皮肤接触超过30秒(长时间接触)的材料和非第一类的玩具

    与皮肤接触低于30秒(短时间接触)或不与皮肤接触的材料

    Benzo[a]pyrene

    苯并(a)芘(mg/kg)

    不得检出

    (<0.2 mg/kg)*

    1 mg/kg

    20 mg/kg

    18种PAH总量限值

    (mg/kg)

    不得检出

    (<0.2 mg/kg)*

    10 mg/kg

    200 mg/kg

    *如果超过第一类限值,但符合第二类限值,可以根据DIN EN 1186和§ 64 LFBG 80.30-1通常补充的PAH成份迁移测试对适合接触性进行验证。(来源:intertek)

    巴西通过混凝土方块的新技术规定

    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局(INMETRO)近日批准了新的混凝土方块强制性技术要求。

    根据规定,混凝土方块将必须符合与标记、尺寸、样本和测试方法有关的特定要求。混凝土方块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内制造的都必须在2013年11月2日之前符合这些要求;从2014年5月2日起,进口商和制造商将不允许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从2014年11月2日起,零售商和其他销售方将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

    此要求将不适用于陶瓷、玻璃、水泥、砂石灰和某些其他材质的砖块。(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化妆品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要求标记化妆品中的纳米成分

    2013年5月22日消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近日就一份化妆品法规草案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出通知,其中包括要求企业对含有纳米材料的化妆品进行标记。该要求与欧盟化妆品法规中的其中一条较为相似。

    要注意的是,生物杀灭、药用产品以及医疗设备被排除在该提议之外。(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韩国部分修订包括假睫毛在内的18类产品实施细则

    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部分修订包括假睫毛在内的18类产品实施细则(G/TBT/N/KOR/426)。主要内容有:

    降低了包括假睫毛在内的14类产品安全管理等级(安全认证、自我监管安全确认和安全与质量标志);

    将包括家用工具在内的4类产品排除在须经安全管理产品范围以外;

    此外,还修订了指定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程序。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为2013年7月之后。(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动植物卫生

    新西兰发布种子进口卫生标准

    4月12日,新西兰第一产业部生物安全局(MPIBNZ)发布了种子进口卫生标准(代码:155.02.05)。该进口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范围 

    该进口卫生标准规定了合规种子获得进入新西兰的生物安全通关应符合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结果 

    所有进口种子须接受针对与商品相关的特定风险生物及与风险生物地位、进入或在新西兰定殖的可能性和随之而来的影响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三、要求

    A部分:种子的一般要求 

    1、入境条件 

    仅植物生物安全索引中所列的有有效种子进口规格的种类可以进口,一批货物中的每类种子须清楚地标明其学名(属名和种名),种子可以从任何国家进口而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种子包装须清洁,不带果肉、土壤和其他污染物。兰科种子(可带干/绿荚进口)和特殊条件一览表(B部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2、植物检疫证书 

    (a)植物生物安全索引中所列的“基本”种子,进口商可选择以下两种选项之一: 

    选项1:带植物检疫证书的种子 

    每批种子随附原产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种子已按照适当的官方程序经过检验且不带任何肉眼可见的限定性有害生物,符合新西兰的现行进口要求。 

    选项2:不带植物检疫证书的种子

    货物或样本到达新西兰后,按照认可的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由检验人员进行检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b)植物生物安全索引中所列的“见155.02.05……”的种子,该批种子随附原产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包含特殊条件一览表(B部分)中所列的任何附加声明。 

    3、种子分析证书 

    进口商可选择以下两种选项之一: 

    选项1:随附种子分析证书的种子。 

    选项2:未随附种子分析证书的种子。到达新西兰后,种子样本将由MPI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或在适当情况下,送至MPI认可的种子检验实验室对杂草种子和其他污染物进行分析,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4、到达后检验 

    到达新西兰后,每批种子将接受检验,以证明种子和相关文件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的要求。

    5、入境后检疫(PEQ) 

    特殊条件一览表规定种子须进口到入境后检疫设施内隔离检疫一个活跃生长期。种子应在隔离检疫期内生长活跃,并针对限定性有害生物进行检测、处理或检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6、种子产品进口

    进口繁殖用种子产品(如栽培包、植入种子的纸)须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针对每类种子单独规定的进口要求。包含有机栽培基质(如椰壳纤维/椰糠、加工植物产品)的种子产品还须符合相关进口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欲查询相关标准可登录以下MPI网站的网页:http://www.biosecurity.govt.nz/ihs/search。 

    7、等效措施 

    不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要求的种子到达新西兰后将不能予以生物安全通关。需要处理的种子可进口到新西兰,但只有实施了经认可的处理后才能予以生物安全通关。如果种子被认为等效采用了与这些货物进口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依照局长的意见,也可允许进入新西兰。所有等效申请应在进口前完成。如果等效措施被认可,MPI将依据《生物安全法》第22章之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9、生物安全通关

    当种子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时将予以生物安全通关。如果检验人员认为种子被侵染/感染,或显示出被感染的迹象,带有不希望有的生物,或检验人员认为情况或认识状态有变化,将不予以生物安全通关。对于依据进口许可证进口的种子,如果情况或认识状态有变化,则进口许可证将被修改,以确定货物在能够获得生物安全通关前须符合的要求。这些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种子的有害生物寄主地位的变化、有害生物的分布或致病性的变化,或出现新的或改进的检验方法。 

    B部分:特殊条件一览表 

    该一览表详细规定了除一般要求外(A部分),由植物生物安全索引确定了有关要求的种子应符合的特殊植物检疫措施。针对每一类种子,特殊条件规定了允许的来源国、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植物检疫要求、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等内容,有关详细内容见该进口卫生标准。 

    http://www.biosecurity.govt.nz/files/ihs/155-02-05.pdf(来源:江苏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