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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13年第15辑(总第301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17 阅读次数: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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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美国要求含蛋食品出口需由相关部门出具卫生证书

    4月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下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及应用营养中心(CFSAN)通知食品企业:为满足进口国要求,确保含蛋食品的安全健康,今后美国出口含蛋食品需要由美国农业部对相关出口货物提供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措施由FDA与USDA农业市场服务局(AMS)联合推出,AMS具体负责实施。由AMS检查员现场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卫生条件进行确认后,企业可以向AMS注册其特定产品,并要求AMS为特定出口货物提供出口证书。AMS所提供出口证书包括:产品生产批号,用来确保该产品生产过程是在美国政府机构监督下、卫生生产程序下完成的。证书也同时声明相关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新措施旨在促进美国含蛋食品的出口贸易。由于美国市场对鸡蛋及其制品的安全管理有分工,液体(鸡蛋去壳后产品)、蛋粉(干燥鸡蛋制品)、以及冷冻鸡蛋产品安全由USDA负责管理;而未经加工鸡蛋以及鸡蛋制品安全,例如鸡蛋饼、含鸡蛋馅饼、熟鸡蛋等产品则由FDA负责管理。因此,该措施由USDA与FDA联合推出。(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通过食品用塑料回收程序

    2013年4月25日消息,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食品接触材料小组(CEF)近日批准了荷兰有关回收已受损的聚丙烯(polypropylene,PP)和高密度聚乙烯(high-density polyethylene,HDPE)作为食品等级材料再次使用的程序,同时确认这些材料都是安全的。

    该小组称,一项挑战性测试证明,所谓的舒乐阿卡系统(Schoeller Arca Systems)能确保进入食品中的潜在的未知污染物的迁移量低于“保守类型”0.1微克/千克。因此,通过这个回收程序所获得的聚对苯二甲酸类塑料(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并无安全问题,可用于所有类型的食品,并在室温下长期储存。(来源:欧洲食品安全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机电产品

    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美国FDA发布预防控制和农产品安全规则指南文件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已发布两份指南文件,澄清该局目前正在考虑的预防控制和农产品安全规则提案。预防控制提案将对食品生产、包装和保存现行良好生产规范(CGMPs)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促进其现代化,要求生产、加工、包装和保存美国销售食品的国内外企业制定书面计划,明确潜在食品安全危害,并实施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减轻可能发生的危害。这类似于已针对果汁和海产品采用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农产品安全提案将在国内外农场针对水果和蔬菜的种植、收割、包装和保存,实施可行的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安全标准。 

    FDA针对预防控制的指南文件包括了常见问题和答复,主要涉及规则范围、定义、豁免、危害分析、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FDA指出,除某些例外,新预防控制规则将适用于根据目前食品企业注册法规须向FDA注册的企业。 

    针对故意造成的危害问题(包括恐怖活动),FDA暂时认为传统HACCP或其它食品安全体系未涉及的故意造成的危害,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控制,因此将制定单独法规予以解决。FDA指出,提案将促进目前CGMPs的现代化,(i)全面实施用语的现代化和更新;(ii)删除某些含有建议的条款,包括保存冷冻、冰冻和加热食品的特定温度;(iii)澄清CGMP中某些防止污染的条款,要求防止食品交叉污染以及防止过敏原污染;(iv)使防止食品和食品接触材料污染的条款也包括防止食品包装材料污染。 

    农产品安全指南文件解答了一系列普遍性问题,涉及豁免、要求改动、要求的替代方法、农业用水、土壤改良剂和记录。FDA指出,该拟议规则将制定农场农产品安全种植、收割、包装和保存的最低科学标准。为此,规则将就下列主要领域制定新标准:工人培训、健康和卫生;农业用水;动物源性生物土壤改良剂;养殖和野生动物;设备、工具和建筑物;芽苗。该拟议规则涵盖了多数未加工处理状态的水果和蔬菜;但不适用于极少生食、个人或农场消费农产品以及用于商业加工的产品(如罐头)。 

    指南文件详情可参见: 

    http://www.fda.gov/downloads/Food/GuidanceRegulation/UCM345224.pdf 

    http://www.fda.gov/downloads/Food/GuidanceRegulation/UCM345226.pdf. (来源:香港贸发网)

    美国环境工作小组将立法要求清晰标注转基因食品标签

    来自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消息,美国环境工作小组(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EWG)对参议员Barbara Boxer和众议员Peter DeFazio引进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Genetically Engineered Food Right-to-Know Act)表示赞成,两党立法将要求食品制造商清晰标注转基因(GE)食品标签。

    EWG政府事务副总裁Scott Faber表示,EWG要感谢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国会上的提议,这给予了消费者一直以来所想要的更多有关其食用食品的信息。EWG代表消费者已为此努力了几十年。

    超过90%的美国人支持GE标签法规,且已有超过120万人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请愿要求在食品包装张贴转基因标签。据悉,已有64个国家要求食品标注转基因标签。(来源:美国环境工作小组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英国食品安全局公布第五次丙烯酰胺和呋喃调查报告

    英国食品安全局(FSA)近日在其第五次也是最近一次对英国一系列食品中的丙烯酰胺(acrylamide)、呋喃(furan)及加工污染水平的调查报告中公布了中期业绩。

    基于2011年11月到2012年12月收集的约300种产品样本,调查给出了英国零售食品中丙烯酰胺和呋喃的范围水平。报告显示丙烯酰胺和呋喃水平并不会增加人类的健康风险,因此机构没有必要修改针对消费者的建议。

    与往年一样,此次丙烯酰胺和呋喃的调查结果也将被送至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用于收集、趋势分析,对于呋喃,将进行风险评估。

    2012-2013年的调查报告将于2014年公布。如有可能,报告将包括该机构自2007年收集的所有英国的丙烯酰胺和呋喃水平调查数据的统计趋势分析。(来源:英国食品安全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机电产品

    墨西哥采纳热水器新安全及标识标准

    墨西哥能源部近日发布了一项强制性标准NOM-011-SESH-2012,并将于2013年10月9日生效。标准修订了家用和商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热水器的安全标准、规格、测试方法、标识和商业信息要求。此外,在更新后的标准生效日期之前由认证机构签发的热水器合格证书将继续有效。

    修订后的标准对热水器浸渍管、恢复时长、静水阻力、恒温器、热电偶、导向器、喷嘴、最大一氧化碳浓度、火焰抗气流性、热负荷、燃烧气体温度、扩散器、手工操作要求的零件温度、材料、操作和排水控制、导管和连接、保温、防腐保护、体积容量、即热型或快热型热水器的规格、电气和电子设备等方面制定了新要求。同时还对安装和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标识和商业信息提出了要求。关于标识方面,以下信息要求以西班牙语标于热水器上:(1)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名称和地址;(2)品牌、型号和序列号;(3)热水器型号;(4)气体类型;(5)正常供气压力;(6)体积容量,或即热型或快热型热水器的加热能力;(7)最大压力;(8)原产地;(9)热负荷量;(10)即热型热水器最低静水压力;(11)与NOM-106-SCFI-2000标准一致的官方认证密码;(12)制造月份和年份;(13)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指定的静水测试压力。(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新加坡将提高空调和冰箱的最低能效标准

    2013年5月1日,新加坡国家环保局向WTO秘书处发布第16号TBT通报,欲于2013年9月1日提高空调(HS: 841510xx)和冰箱(HS: 84181010, 84182100)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相关通告将于近期在新加坡政府公报上公布,并于201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该通告,新加坡现行《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环境保护与管理(注册商品)法令》和《环境保护与管理(节能)条例》将被修订:一是扩大注册空调的范围;二是从2013年9月1日起,提高在新加坡供应的注册空调和冰箱的MEPS限值。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将于2013年9月1日被整合至《节约能源法》中。

    采用改变压缩机输出技术、通过非开关操作的方式、制冷量小于等于10 kW的单相非管道式分体空调归入注册商品。从2013年9月1日起,制冷量不超过17.6 kW的这一类空调必须进行注册。也就是说,注册空调的产品范围从制冷量最高达10 kW扩大至17.6 kW。

    此外,从2013年9月1日起,所有在新加坡供应的注册空调和冰箱必须符合表1和表2所规定的新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MEPS)。其中表1第3列中加上标2的限值为加权性能系数(COP),等于满负载制冷量×0.4与部分负载制冷量×0.6之和。

    表1 新的空调最低性能系数(COPmin)限值

    序号

    空调类型

    新COPmin

    旧COPmin

    1

    窗式空调

    2.90

    2.50

    2

    带有一个室内机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3.34

    2.96

    3

    带有一个室内机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2.78

    2.50

    4

    带有多个室内机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3.34

    2.96

    5

    带有多个室内机的分体式(非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2.64

    2.64

    6

    带有一个室内机的分体式(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3.06/3.342

    2.962

    7

    带有一个室内机的分体式(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2.782

    2.642

    8

    带有多个室内机的分体式(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3.06/3.342

    2.962

    9

    带有多个室内机的分体式(变频)空调,制冷量?10 kW

    2.642

    2.642

    表2 新的冰箱最大年耗电量(AECmax)限值(kWh)

    序号

    冰箱类型

    新AECmax

    旧AECmax

    1

    不带冷冻箱的冰箱

    (368+0.892×Vadj tot)×0.640

    (368 + 0.892×Vadj tot)×0.812

    2

    带冷冻箱的冰箱

    (465+1.378×Vadj tot)×0.585

    (465 + 1.378×Vadj tot)×0.699

    3

    带冷冻箱和穿门式制冰机的冰箱

    (585+1.378×Vadj tot)×0.560

    (585 + 1.378×Vadj tot)×0.646

    该通报的评议期为60天,企业和机构可于2013年6月30日前提交相关意见给国家WTO/TBT-SPS咨询点。(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澳大利亚将出台可燃制冷剂标准草案

    面对可燃制冷剂应用的不断增长,澳大利亚制冷、空调和供暖协会(AIRAH)出台了一份有关如何处理这些制冷剂的标准草案。

    AIRAH的执行总监Phil Wilkinson指出,目前,可燃制冷剂的应用已经遍及全国范围,行业需要一份内容全面的指南。无论是碳氢制冷剂或其他混合制冷剂,使用可燃制冷剂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这些天然的可燃物质,各州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此次出台的可燃制冷剂标准是将所有的内容融为一体,成为一个统一的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安全问题。

    可燃制冷剂标准主要内容涉及使用此类制冷剂在空调设备和系统的安全设计、生产、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报废等相关的健康和安全条款。一旦该标准被批准,它将成为实现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实用指南。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固定式的制冷系统,包括空调和热泵,制冷剂涉及所有在A2、A2L或A3类别下的可燃制冷剂,或其他符合A2、A2L或A3标准的制冷剂。(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儿童产品及玩具

    美国就符合重金属和邻苯二甲酸酯标准的材料征询信息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于4月16日公布了一份联邦注册通告,寻求符合重金属和邻苯二甲酸酯标准的材料的信息。该信息将指导CPSC考虑何种材料在将来可能从这些特定标准的第三方测试中豁免。玩具行业协会(TIA)目前正征询来自成员国的信息;成员国还被鼓励在60天的评论期内直接向CPSC作出回应,截至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

    该信息征询(Request for Information,RFI)反应了去年秋季通过的,旨在指导CPSC员工在适当机会发布RFI以减少第三方测试成本的简报。

    通过该RFI收集的数据将用于决定何种材料不含有ASTM F963标准规管的八种被禁元素(锑、砷、钡、铬、镉、铅、汞、硒)或六种被禁的邻苯二甲酸酯(DBP、BBP、DEHP、DnOP、DINP、DIDP),并且因此可能授权第三方测试的豁免。欧盟委员会也将收集有关不会或不将会含有浓度超过最大限值的违禁元素或化学物质的材料的数据,如复合木材产品。任何提供的数据应尽可能有以下信息:

    材料制造中使用的化学品和原材料,及它们的铅、邻苯二甲酸酯或其他重金属浓度;

    使用回收材料时对化学品含量浓度造成的潜在影响程度;

    可能导致化学品浓度产生显著变化的制造工艺和条件;

    不同制造商在材料和制造工艺上的可能的区别;

    如何保证在没有第三方测试情况下合规;

    如何面对证明这一材料不会,或将不会,含有浓度超过最大限制的违禁元素或化学物质的压力;

    其他相关信息。详情参见:

    http://www.tid.gov.hk/mobile/english/aboutus/tradecircular/cic/americas/2013/ci2942013.html来源:美国玩具行业协会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法国通知欧盟将正式颁布婴儿食品包装BPA禁令

    2013年5月6日消息,法国经济和金融部门正式向欧盟发出通知,禁止在三岁以下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食用的食品接触包装中使用双酚A(BPA),该禁令将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

    针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含有BPA的食品包装也必须携带有警示标签。(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加拿大卫生部对含有小型强力磁铁的产品采取行动

    近日,负责加拿大国家公共卫生的机构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宣布,将努力确定和消除来自市场上任何含有小型强力磁铁可能对年幼儿童造成危险的消费品。该机构已经确定这类产品违反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CPSA)。

    于4月初发布的报道详细描述了提高消费品、药品和食品安全需要采取的几个步骤。加拿大卫生部称,将把目标放在含有“超过一个小型磁铁,用于玩具或拼图、雕塑构造、开发智力或休闲娱乐,而不管目标年龄大小”的磁铁装置。该机构还表示了对含有小型磁铁或磁铁部件的儿童玩具的关注。

    因此,政府要求所有加拿大市场上的玩具至少符合众多最新版本的国际安全标准中的一项,如ASTM F963标准、EN 71标准或ISO 8124标准中有关磁铁或磁铁部件的部分。

    美国玩具行业协会(TIA)标准和法规事务副总裁Joan Lawrence称,TIA支持禁止在14岁以下儿童玩具及玩具部件中使用某些小型强力磁铁的国际玩具安全标准。自2006年以来ASTM F963标准就要求有效解决玩具中小型磁铁的问题,现在该要求已经成为了国际性的范例。可喜的是加拿大卫生部将更好地认识现有ASTM F963标准中有关玩具中磁铁的要求,并鼓励减少因这些针对成人的非玩具产品而发生的一系列与儿童有关的风险。

    正如此前的报道,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和加拿大卫生部近日证实了其统一标准的意愿,特别是使用ASTM F963标准模型以及目前ASTM分技术委员会F15.22的做法。而最近加拿大卫生部宣布要求符合ASTM安全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的行为符合两者间的合作承诺。

    TIA和加拿大玩具行业协会将继续呼吁跨境标准的一致。加拿大卫生部对磁铁产品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以及任何有关美-加玩具标准一致性的更新信息将被传达至所有TIA成员国。(来源:美国玩具行业协会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轻工纺织品

    欧盟皮革中六价铬及厕所香剂中1,4二氯苯将受管制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表示,支持丹麦就限制皮革物品的六价铬含量所提出的议案。此外,该委员会也发出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一项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使用1,4二氯苯的议案。

    丹麦建议,可与皮肤直接及长期或重复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含有浓度等于或超出3毫克/千克的六价铬,不得投放市场。目前已知六价铬会导致严重的过敏接触性皮炎,即使浓度很低,亦能触发皮炎,对消费者以及皮革业工人构成风险。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认为,衡量过社会经济成本及裨益,在全欧盟实施上述限制以处理六价铬风险,是最适当的措施。

    限制措施如获采纳,六价铬将被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禁用物质清单,而限制措施将于全欧盟实施。任何物品及混合物若含有附件XVII所列的物质,而且符合附件就每种物质列明的情况,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议案详细列出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的皮革物品包括内衣、颈带、汽车方向盘套、汽车座椅及其他家具、手袋、骑乘装备、狗带、鞋履、手套、表带及其他腕带、发带或发箍、外套及大衣、裤子、帽子和玩具等。其他未列入清单内的物品,若可与皮肤长时间接触,而其六价铬浓度又超出限制,也会受措施影响。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指出,虽然生产商并非故意在制造皮革及皮革物品时加入六价铬,但在鞣制皮革时所用的三价铬或会在氧化过程中产生六价铬。不过,若适当控制鞣皮工序,则可避免产生六价铬。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根据接获的意见,认为无须修订先前发出的评估报告草案。不过,该委员会随后在评估报告草案加入12个月的过渡期,让在二手市场流通的含铬皮革和现有的含铬皮革存货逐渐消失。因此,针对皮革中六价铬的限制可能要到2015年初才开始生效。假如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不反对议案,欧洲委员会将最终决定是否采纳限制措施。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也发出另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的议案,认为该项限制适宜在全欧盟实施。

    限制议案针对1,4二氯苯含量高达99%(余下1%为染料及/或香水)的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在评估报告草案中表示,赞成同时限制该种物质的家居及专业用途。

    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主要用于公众及家居厕所作除臭用途。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报告指出,1,4二氯苯已被列为第二类致癌物,并对肝脏、肾脏及呼吸道产生毒害,因此以1,4二氯苯制造的产品会构成重大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2012年6月19日至12月19日咨询公众意见,期间该局辖下的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以及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始评估议案。风险评估委员会指出,厕所香剂及空气清新剂一般在家居室内范围、公厕、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室内范围使用,假如该等产品含有1,4二氯苯,将会构成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邀请公众人士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之后,委员会将审阅公众意见,于6月19日开会,提出最终版本的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最终评估报告,将交由欧洲委员会审议,决定应否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限制措施如获通过,将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监管框架(附件 XVII)。

    详情参见:

    http://echa.europa.eu/restrictions-under-consideration(来源:香港贸发网)

    欧委会公布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偶氮染料新检测方法 

    2013214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委员会126/2013号条例。新条例修改了REACH法规附录17,以新附件替代先前的附件10,规定了偶氮着色剂/偶氮染料新的检测方法标准。 

    新附件10中所列的检测方法是为了确定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所用偶氮着色剂/偶氮染色剂是否会释放某些芳香胺,且浓度超过REACH法规附录17规定的30mg/kg(按重量计0.003%)最大浓度限值。 

    如果这些检测方法结果表明物品中或染色部件中芳香胺最大浓度超标,则含有偶氮着色剂/偶氮染料的相关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将禁止在欧盟上市。 

    126/2013号条例将在公布后第20日生效。由于皮革和纺织品检测方法新标准替代了先前标准,因此目前只有新标准适用。新附件10列明了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欧洲标准化组织

    协调标准的标准号和标题

    被替代标准

    CEN

    EN ISO 17234-1:2010 皮革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检测1部分:偶氮着色剂衍生某些芳香胺的测定 

    CEN ISO/TS 17234:2003 

    CEN

    EN ISO 17234-2:2011 皮革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检测2部分: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CEN ISO/TS 17234:2003 

    CEN

    EN 14362-1:2012 纺织品偶氮着色剂衍生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1部分:通过萃取或不通过萃取纤维检测某些偶氮着色剂的使用 

    EN 14362-1:2003 

    EN 14362-2:2003 

    CEN

    EN 14362-3:2012 纺织品偶氮着色剂衍生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3部分:对可释放4-氨基偶氮苯的某些偶氮着色剂使用的检测 

    /

    REACH法规附录17已限制了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偶氮着色剂/偶氮染料。自从通过了关于偶氮染料的2002/61/EC号指令后,该禁令就已实施。该指令于2002911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并于2003911日前转化为欧盟成员国法律。2002/61/EC号指令禁用会释放某些胺(在纺织品和皮革商品中浓度超过30ppm,且正常情况下可直接或长期与人类皮肤接触)的偶氮染料。REACH法规经采纳后,2002/61/EC号指令被废除,其关于偶氮染料的限令被合并入REACH法规附录17的第43条中。 

    REACH法规附录17第43条规定,根据附件10所列检测方法,会释放一种或多种22种芳香胺(附录17附件8中所列)的偶氮染料,芳香胺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003%,则不允许用于和人类皮肤、口腔直接和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偶氮染料含量超过上述芳香胺浓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不得在欧盟市场上市,因此也不得进口。

    相关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包括:

    *服装、卧具、毛巾、假发、帽子、尿布、睡袋;

    *鞋类、手套、手表带、手袋、钱包/钱夹、公文包、椅罩、颈挂小钱包;

    *纺织或皮革玩具,含纺织品或皮革服装的玩具;

    *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和纤维。 

    欧委会126/2013号法规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043:0024:0027:EN:PDF (来源:香港贸发网)

    化矿产品

    美国参议院重提化学物管制修订法案

    美国参议员劳滕伯格(Frank Lautenberg)及吉利布兰德(Kirsten Gillibrand)于4月10重提法案,主张修订《毒性物质管制法》,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化学品相关风险。法案得到27名民主党及独立参议员支持。预计共和党人将于未来数周提出一项对业界较为有利的法案。两党需要协商,方有机会在今年内在国会通过新法例。

    根据劳滕伯格办事处发出的新闻,《2013年安全化学品法》 (S. 696) 将革新《毒性物质管制法》,为环境保护局提供足够的工具,以收集健康与安全资料、筛选化学物及管理化学物风险。目前,环保局只能在有证据显示某种化学物有害时,要求进行化学物安全检测。至今,在美国注册的化学物超过84,000种,但环保局可以要求检测的只有200种左右。

    法案包括以下要点:

    以风险为本的化学物管理系统: 环保局须根据风险因素,包括化学物的危险性和暴露程度,来进行化学物评估。局方须根据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建议,利用当时最佳的科学技术,判断安全程度。

    须率先处理的化学物:为确保公众健康及减轻业界负担,新法例将指示环保局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在需要率先处理的化学物。局方须更新商业生产化学物资料库,把现有化学物分批检视,然后根据现有资料决定哪些化学物需要优先进行安全评估。

    健康及安全数据:环保局须先参考现有资料,判断哪些化学物需要优先进行安全评估,藉此降低检测成本及减少重复测试。假如现有的健康及安全数据不足,局方有权要求进行额外测试。此外,局方须建立常规用途汇报系统,以便了解化学物的用途及对健康的影响。

    防范有害化学物:若环保局认为某种化学物未能符合安全标准,将有权采取多种风险管理手段,包括要求附加警告标签、限制个别用途,甚至禁止生产。若是基于国家安全理由,或是避免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或在关键用途上没有安全可行的替代品,则可获豁免。

    创新及商业资料保密:化学物生产商可以按照现行法例所定的时间表,把新化学物推出商业市场,如此既可促进创新发展,又能确保新化学物经过安全检测。新例将加强保护需要保密的商业资料, 同时仍为公众人士提供获取非专利性质的健康与安全数据的途径。

    多个知名的美国消费者协会已表态支持《安全化学品法》,其中包括环境卫生中心(CEH)。美国各地多个卫生及环境组织亦组成联盟,于4月11日发起运动,促请美国十大零售商停售含有101种毒性化学物的产品,其中包括化妆品、卫生用品、肥皂、铺地产品及家具,这些产品往往含有邻苯二甲酸盐、阻燃剂、染料、溶剂、重金属及防腐剂等有毒物质。

    最近,环境卫生中心与美国一家大型儿童睡垫生产商达成法律协议,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日前撤走所有含阻燃化学物的产品。这是首项根据加州《安全饮用水及禁用有毒物质法案》(一般称为第65号提案)就阻燃化学物达成的协议。(来源:香港贸发网)

    荷兰延迟新的石棉暴露法规生效日期

    2013年5月2日消息,荷兰社会事务和就业部(Dutch Social Affairs and Employment Ministry ,MSZW)宣布,引进新的石棉(asbestos)职业暴露限制法规的日期已从原先的2013年7月1日被推迟至2014年1月1日。利益相关方认为,需要更多时间适应更为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布2013年全球汞评估报告

    近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公布了一份汞评估报告,详细阐述了有关汞的大气排放、水污染以及汞的全球运输和处理等信息。

    报告收集了过去三年的数据来估算该物质的人为排放量,并确定了当前有关排放的知识缺口(很大程度上由一些原材料中汞含量的不确定性引起),以及关于为减少汞排放而调整的生产工艺的假设的有效性等。

    据悉,汞是水俣会议签署的一份国际协议(Minimata convention)的一个主题,于今年早些时候被采纳。(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韩国REACH将实施

    2013年4月30日,韩国化学品注册与评估草案(Draft Act on Regist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又称化评法或K-REACH)通过韩国国会,计划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韩国REACH是继欧盟REACH之后,又一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化学品管理法案的诞生。该法案的通过与实施,将对全球化学品行业造成巨大影响。

    K-REACH采用类似欧盟REACH法规的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要求对新化学物质、现有化学物质和下游产品进行管理,对于韩国境外的化学品供应商,法案同样要求通过韩国境内的唯一代表(OR)完成登记。

    K-REACH对企业的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备案:化学品的生产商、进口商、下游用户需要每年通报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1吨/年)的吨位和使用信息。

    登记: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或优先评估物质(>1吨/年)的企业需要提交登记。

    风险评估:生产或进口化学物质吨位大于10吨/年,需要对化学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吨位低于100吨/年的化学物质,将给予一定的缓冲期:10~20吨/年,缓冲期为5年;20~50吨/年,缓冲期为4年;50~70吨/年,缓冲期为3年;70~100吨/年,缓冲期为2年。

    供应链管理:化学品企业应保持化学物质信息在供应链上向上下游传递。

    消费品:对特定的消费品要进行风险评估,如空气清新剂、除臭剂等。

    物品中有害物质通报:若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1吨/年或者浓度高于0.1%时,应通报该物品中有害物质信息。

    虽然韩国REACH采用欧盟REACH法规的模式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但二者仍有许多不同之处,需要企业引起注意。(来源:中国REACH解决中心)

    其它

    美国医疗设备及生物制品标签条例修订案正在审议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检讨医疗设备及生物制品现行的标签条例,容许这些产品使用单独的资讯图形或符号,但有关符号必须属于美国或国际认可标准制订机构所制订的标准的一部分,也必须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设备标签认可标准的一部分。

    此外,一种标准化符号必须在医疗设备附有的符号表(symbols glossary)内有其注解方可使用。符号表指医疗设备标签使用的符号清单以及相关意义或注解文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亦建议修订处方设备的标签条例,以授权这些设备的标签使用“Rx only”(须凭处方购买)符号文字。

    医疗设备业要求美国批准在设备标签上使用单独符号,代替细小难读的文字加资讯图形,让使用者更易了解标签内容,并令美国的标签规定与外国相关规定一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医疗产品的包装标签以及使用说明等其他标签文件,多年来一直使用各种符号加说明文字。上述议案将继续准许设备标签使用符号(包括标准符号)加说明文字。至于供医疗专业人员使用的体外诊断设备,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以及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BER)对适用的标签规定作出解释,准许这些设备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标准内的若干符号,毋须附加说明文字。此外,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亦运用酌情权,准许有关处方产品使用符号文字“Rx only”,毋须附加说明文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表示,这项议案亦可令美国的医疗设备标签规定与欧盟现行的相关规定一致。

    有关人士可于6月18日前就这项议案提交意见。(来源:香港贸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