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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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要求含蛋食品出口需由相关部门出具卫生证书
4月5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下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及应用营养中心(CFSAN)通知食品企业:为满足进口国要求,确保含蛋食品的安全健康,今后美国出口含蛋食品需要由美国农业部对相关出口货物提供卫生证书。
卫生证书措施由FDA与USDA农业市场服务局(AMS)联合推出,AMS具体负责实施。由AMS检查员现场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及卫生条件进行确认后,企业可以向AMS注册其特定产品,并要求AMS为特定出口货物提供出口证书。AMS所提供出口证书包括:产品生产批号,用来确保该产品生产过程是在美国政府机构监督下、卫生生产程序下完成的。证书也同时声明相关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新措施旨在促进美国含蛋食品的出口贸易。由于美国市场对鸡蛋及其制品的安全管理有分工,液体(鸡蛋去壳后产品)、蛋粉(干燥鸡蛋制品)、以及冷冻鸡蛋产品安全由USDA负责管理;而未经加工鸡蛋以及鸡蛋制品安全,例如鸡蛋饼、含鸡蛋馅饼、熟鸡蛋等产品则由FDA负责管理。因此,该措施由USDA与FDA联合推出。(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通过食品用塑料回收程序
2013年4月25日消息,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食品接触材料小组(CEF)近日批准了荷兰有关回收已受损的聚丙烯(polypropylene,PP)和高密度聚乙烯(high-density polyethylene,HDPE)作为食品等级材料再次使用的程序,同时确认这些材料都是安全的。
该小组称,一项挑战性测试证明,所谓的舒乐阿卡系统(Schoeller Arca Systems)能确保进入食品中的潜在的未知污染物的迁移量低于“保守类型”0.1微克/千克。因此,通过这个回收程序所获得的聚对苯二甲酸类塑料(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并无安全问题,可用于所有类型的食品,并在室温下长期储存。(来源:欧洲食品安全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机电产品
美国通报家用干衣机和室内空调节能标准
2013年4月12日,美国能源部(DOE)发布812号TBT通报:能源节约计划——家用干衣机和室内空调节能标准。
室内空调的节能标准及其生效日期如下:
产品分类 |
能效比,2000年10月1日-2014年5月31日有效 |
混合能效比,2014年6月1日起生效 |
|
没有反向循环,有百叶窗板 |
<6,000Btu/h 6,000-7,999Btu/h 8,000-13,999Btu/h 14,000 - 19,999 Btu/h 20,000 - 27,999 Btu/h ≥28,000 Btu/h |
9.7 9.7 9.8 9.7 8.5 8.5 |
11.0 11.0 10.9 10.7 9.4 9.0 |
没有反向循环,没有百叶窗板 |
<6,000Btu/h 6,000-7,999Btu/h 8,000-10,999Btu/h 11,000–13,999 Btu/h 14,000–19,999 Btu/h ≥20,000 Btu/h |
9.0 9.0 8.5 8.5 8.5 8.5 |
10.0 10.0 9.6 9.5 9.3 9.4 |
有反向循环,有百叶窗板 |
< 20,000 Btu/h ≥20,000 Btu/h |
9.0 8.5 |
9.8 9.3 |
有反向循环,没有百叶窗板 |
<14,000 Btu/h ≥14,000 Btu/h |
8.5 8.0 |
9.3 9.7 |
只有窗扉 |
8.7 |
9.5 |
|
带滚轴的窗扉 |
9.5 |
10.4 |
该通报的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8日。
详情参见: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4-08/pdf/2013-08074.pdf(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儿童产品及玩具
美国加州修定条例防止儿童产品使用有毒阻燃剂
美国多个州现正考虑立法,禁止销售含有毒阻燃剂的若干类儿童产品及其他消费品。最近,加州当局建议修订该州的布艺家具及某些产品的可燃性标准,藉此防止生产商在这些产品使用有毒阻燃剂。一些消费者监察组织和代表化学品生产商的行业协会也就阻燃剂的效用和潜在风险展开辩论。
2013年3月1日至4月12日期间,环境卫生中心(CEH)以及3名人士针对多种消费品含有阻燃剂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TDCPP)及/或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的问题分别提出诉讼,共59项。他们根据加州《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执行法》(简称第65号提案)提出该诉讼。法案规定,企业若知悉消费品、食品、药物及其他产品含有危险化学物清单上的物质,必须通知州内消费者。该诉讼大部分由第65号提案诉讼专家英格兰德(Peter Englander)提出,一般针对布艺家具,其他被针对的产品包括高脚椅垫、按摩枕、婴儿旅行床、儿童海绵垫等。
原告方认为,消费者(包括儿童)吸入、吞入或经皮肤吸收TDCPP或TCEP,会有患癌风险。婴孩及成人用手触摸过有关产品后,或会触及口部,因此吞入有毒物质。产品亦可能释放有毒物质到室内空气中,被消费者吸入。此外,消费者触摸或使用产品时,也有机会经皮肤吸收毒素。
环境卫生中心在3月20日发出的新闻稿中表示,诉讼涉及的家具和儿童产品购自数家全国知名的零售商,并送交一家独立化验所检测。中心引述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近期一份分析报告,报告指加州第117号技术公告着眼于阻燃化学物的功效,未能保护人们免受火灾威胁,反而非化学方法更能达到防火效果。加州当局现正考虑修订第117号技术公告,得到环境卫生中心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支持。
加州在2011年10月28日把TDCPP纳入第65号提案的危险化学物清单,不过生产商获得宽限,直至2012年10月28日才须正式遵守法定的警告标签规定。后来,加州当局就TDCPP设定安全水平,每日上限为5.4微克;若低于该水平,毋须贴附警告标签。消费者组织亦不浪费时间,自2012年11月以来提出合共167项诉讼。
在联邦层面,美国环境保护局于3月27日披露工作计划,该局将根据《有毒物质管制法》评估23种常用化学物,特别是阻燃化学物。环保局将着手评估20种阻燃化学物,并就其中4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核,分别是TCEP、四溴丁烷(TBB)、四丁基氢氧化?(TBPH)及六溴环十二烷(HBCD)。
此外,环保局将评估另外8种阻燃物质,方法是把特性相近的化学物与接受全面评核的化学物编为一组进行评估。部分化学物包括十溴二苯乙烷 (DBDPE)、四溴乙烷(TBE)及1,3,5-三溴-2-(2,3-二溴丙氧基)苯(DPTE)。
环保局会利用评估所得资料,了解同组其他化学物的特性;这些化学物现有资料不足,未能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例如属于TCEP组别的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TDCPP)及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
最后,环保局会分析20种阻燃化学物中的8种,在环境中如何转型及移动。该局选择分析该化学物,是因为它们可能长期存在于环境中,在人体累积及被接触的机会很大,可是目前却没有充分资料以进行全面的风险评核。环保局已找出大约50种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风险的化学物,可以用来代替有毒的阻燃化学物。
公众人士可于5月30日前,向环保局提出关于该化学物的补充资料,例如和使用情况及接触机会有关的未发表研究和资料。(来源:香港贸发网)
轻工纺织品
美国成衣及鞋类协会发布第12版限制物质清单
2013年3月,美国成衣及鞋类协会(AFFA)发布了第12版的纺织服装和鞋类的全球限制物质清单(Restricted Substances List,RSL)。依据惯例,其中包含了纺织服装和鞋类中各国政府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限制的化学品清单。
第12版较第11版有较大更新,如:
l 染料部分新增了9类物质;
l 多环芳烃部分新增加了18类物质;
l 邻苯二甲酸盐部分新增加了8项物质。
有关12版的中文版将在5月份出版,11版的中文版可点击下列网站下载。
https://www.wewear.org/assets/1/7/RSL11chinese.pdf(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巴西订立技术及合格认证新规定
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局(INMETRO)近日正致力于为一系列家用和其他消费品建立强制性认证要求。
近期的行动包括提议修订现有某些汽车(包括卡车、拖拉机、公共汽车、拖车和半挂拖车)辅助轴的符合性评估要求。上述商品的国内进口商或制造商将要求在最终指令生效起的18个月内符合修订后的合格认证要求。从该日期之后的24个月起,进口商和制造商将不允许销售不合规商品;生效后的36个月起零售商和其他销售方也应禁止销售不合规商品。
INMETRO还公布了一份针对砖瓦建筑陶瓷部件建立新质量要求的提案,其中包括陶瓷块、密封结构、陶瓷管道、实心和空心粘土砖和其他陶瓷部件等。该提案将对标识、说明、产品尺寸和样品等制定要求。上述产品的国内进口商或制造商将要求在最终指令生效起的12个月内符合修订后的合格认证要求。从该日期之后的18个月起进口商和制造商将不被允许销售不合规商品;生效后的24个月起零售商和其他销售方也应禁止销售不合规商品。
此外,INMETRO还提议针对某些类型电表,除了2012年12月5日颁布的INMETRO第587号指令中的要求之外,建立起新的计量技术要求。(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化矿产品
美国环保署拟限制进口37种化学物质
近日,美国环保署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将根据“制造前通知(pre-manufacture notices)”建立针对37种化学物质的进口限制。
被限制进口的化学物质主要用于农药、电极材料、硅胶涂料黏合剂、压缩机油、固化剂、阻燃剂、黏合剂、清洁剂和洗涤剂等商品中。根据此项规则,受限物质的进口商、制造商和欲设计新用途而加工受限物质的人员,必须至少在准备加工的90天前通知环保署,使环保署能够对预期用途进行评估,如有需要,环保署可禁止或限制该项活动。(来源: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科学家呼吁立即对内分泌干扰物采取行动
2013年4月24日消息,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科学家们的研究报告(State of the Science of Endocrine Disrupting Chemicals - 2012),共同呼吁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迅速采取行动防止因使用内分泌干扰物(EDCs)而受到伤害。
该呼吁信件在早前(2013年4月3日)在《环境卫生展望》(Environmental Health Perspectives)上公布共识声明后已发送至联合国、WHO、经合组织(OECD)和国际化学品管理方针战略(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 ,Saicm)秘书处。
该项行动由国际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联盟(Endocrine Society and International POPs Elimination Network ,Ipen)发起,Ipen负责人Valerie Denney表示,这项行动的目的是强调形势的紧迫以及立即采取行动的必要性。(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加州批准65号提案对甲醇的剂量限制
2013年4月3日消息,加州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办公室(California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sment ,Oehha)采纳了有关甲醇(methanol)的最大可接受剂量水平(MADLs),即吸入47000微克/天,摄入23000微克/天。
甲醇受到65号提案规管,并认为是生殖毒性物质。法规将于2013年7月1日生效。(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化妆品
欧盟对化妆品法规中的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防腐剂和防晒剂清单进行修订
2013年4月2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法规(EU) No 344/2013,对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附录II(禁用物质)、附录III(限用物质)、附录V(防腐剂)和附录VI(防晒剂)进行修订。
2009底,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该法规将逐步替代原有的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成为未来欧盟化妆品监管的主要依据。化妆品法规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强调产品的上市后监管。该法规明确指出有关纳米材料、动物实验、原料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相比旧的化妆品指令,化妆品法规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涵盖的范围和分类,同时还明确一些概念,如责任人及其义务,新法规还增加了有关产品通报、产品信息文件和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等内容。
化妆品法规由10章40个条款以及10个附录组成,下表列出了每个条款及附录的主要内容。
章节 |
标题 |
主要内容 |
第1章 |
适用范围和定义 |
法规适用的化妆品包括美容产品、香皂、沐浴用品、香水、脱毛剂、除臭剂、发用产品、肤用产品、面膜、粉底、剃须产品、唇膏和牙膏等。 |
第2章 |
安全性、责任和自由流通 |
安全性原则,责任人和经销商的义务、责任、GMP要求,经营活动的自由性等方面的规定。 |
第3章 |
安全性评估、产品信息文件和上报信息 |
安全评估的原则性要求,产品信息文件的要求,采样和分析的可复制性要求,产品通报的基本要求。 |
第4章 |
某些物质的限制使用 |
禁用、限用物质的要求;限用的防腐剂、着色剂、防晒剂;CMR物质的要求;纳米材料的要求;来自原料、生产过程、储存、包装迁移的痕量禁用物质。 |
第5章 |
动物实验 |
关于动物实验的要求 |
第6章 |
消费者信息 |
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包括标签要求、产品声明、公众信息。 |
第7章 |
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包括市场中的控制措施,严重不良反应的通报,提供有安全疑问物质的有关信息的要求。 |
第8章 |
违规和保护条款 |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安全保护的要求。 |
第9章 |
管理合作 |
行政方面的配合协作。 |
第10章 |
实施措施和最终条款 |
新法规于发布之日起20日后,即2010年1月11日正式生效,于2013年7月11日实施。其中有关CMR物质的条款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纳米材料的告知制度于2013年1月11日起实施。 |
附录I |
化妆品安全性报告 |
A部分:产品安全信息包括定量定性组成,产品物化性质和稳定性,微生物品质,杂质、痕量禁用物质及包装材料的信息,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化妆品暴露,暴露物质,物质的毒理学研究,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其他信息。 B部分:对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包括安全性评价结论、标签警示和使用说明、安全评估结论的科学依据、评估人资质证明、日期和签字。 |
附录II |
禁用物质 |
1328种禁用物质 |
附录III |
限用物质 |
148种限用物质及限用条件 |
附录IV |
允许使用的着色剂 |
153种允许使用的着色剂及限用条件 |
附录V |
允许使用的防腐剂 |
56种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及限用条件 |
附录VI |
允许使用的防晒剂(紫外线过滤剂) |
28种允许使用的防晒剂及限用条件 |
附录VII |
包装、容器上的图案符号 |
在小册子、卡片上附全成分、警示语信息的图案,开盖后使用期限的标识,最短存放期的标识。 |
附录VIII |
已验证生效的动物实验替代法 |
|
附录IX |
废止的指令列表和转化为国家法规的时间表 |
|
附录X |
指令76/768/EEC与本法规的关联表 |
本法规与指令相关联的条款列表。 |
此次对化妆品法规的修订内容如下:
附录II:替换了原附录II中的三种物质,同时增加了44种新物质;
附录III:替换了原附录III中的65种物质,同时在原附录列表的基础上插入了103-205的列项(原附录III中的103-214列项为空);
附录V:替换了原附录V中的一种物质,并加入了一种新物质;
附录VI:替换了原附录VI中的两种物质。
有关替换或新增的物质列表可参见修订法规的原文: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14:0001:0059:EN:PDF。(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动植物卫生
美国农业部修订种植植物进口法规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近日发布一份最终通知,向“待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后批准的植物列表”(NAPPRA)中添加来自所有国家的31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几乎来自所有国家的107种宿主的13种检疫性害虫。该法规将于2013年5月20日生效。这是APHIS首次向NAPPRA添加新的类别。
2011年,APHIS建立一项新的“待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后批准的植物列表”,旨在防止检疫性害虫进入美国境内。最终规则建立了两个分类单元列表:一个列表为检疫性有害种植植物名单,另一个列表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宿主植物名单。已经被认定为含有检疫性有害种植植物的单元列表,其列表将包括单元列表名称。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宿主植物单元列表,该列表将包括单元列表名称、该类植物未被批准进口的国家以及受到关注的检疫性害虫。一旦有证据表明进口的植物类群有可能构成风险,NAPPRA就允许APHIS迅速采取行动,同时继续允许公众参与该过程。
APHIS预计将在未来几天发布最终规则和相关提案。(来源: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澳大利亚发布伽马辐照审议草案
近日,澳大利亚发出315号SPS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农林渔业部(DAFF)发布了一项有关使用伽马辐照作为处理方式解决动物生物安全相关病原体的审议草案,并开始为期60天的评议期。伽马辐照是一种对动物源性产品采取的生物安全处理措施。多年来DAFF对某些不符合澳大利亚进口要求的动物源性产品或在进口商无法向其提供完成风险评估所需的足够信息的情况下采取伽马辐照处理方式,目前的50kGy剂量已作为解决澳大利亚动物生物安全问题的选择方式使用了近20年。
本次审议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审核对消除导致产生动物源性产品生物安全问题的特定细菌、真菌和病毒病原体和寄生虫的伽马辐射的必要剂量,本审议可使DAFF在处理辐照应用剂量方面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通过允许采用较低辐照标准,在已知存在病原菌的情况下保障澳大利亚动物的健康状况。在评估完草案审议意见后,DAFF将发布最终审议结果。
该通报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待定。(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其它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隐形眼镜中使用新着色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一份最终规则,修订着色添加剂法规,并从5月2日开始生效,该法规对1,4-双[4-(2-甲基丙烯酸]苯丙氨酸氨基]蒽醌额外的共聚物(C.I.活性蓝246)和1,4-双[2-羟乙基]氨基]-9, 10-蒽二酮 (2-甲基-2-丙烯酸)酯的共聚物(C.I. 活性蓝247)作为隐形眼镜的着色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进行了规定。
这些着色添加剂由活性染料或多种乙烯或丙烯酸单体聚合生成,因此染料可形成共价键并在所得到的聚合物基体中交叉结合。
FDA在对隐形眼镜中C.I.活性蓝246和C.I. 活性蓝247染料的安全使用的审核过程中称,这些色素极不可能从隐形眼镜迁移到眼睛的水环境中,因为活性染料在聚合反应中已形成共价键且交叉结合。因此,FDA认为着色添加剂的暴露,包括其中可能存在的杂质,从使用角度可忽略不计。FDA还表示,这些着色添加剂的批量认证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并没有必要。(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