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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13年第12辑(总第298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14 阅读次数: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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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欧盟拟制定有关酒精饮料的法规细则

    2013年3月22日,欧盟G/TBT/N/EU/100号通报发布了一项委员会法规草案,关于酒精饮料定义、说明、介绍、标签和地理标识保护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 110/2008的实施细则。

    该草案特别澄清了关于包含酒精饮料类别或地理标识名称的复合术语和引喻的使用规定,并为欧盟成员国和其它国家提供了关于如何在欧盟注册地理标识的详细说明。

    该法规草案拟于2013年6月批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7天生效,生效后6个月实施。评议期为通报之日起60天。

    该法规草案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tbt/EEC/13_1244_00_e.pdf

    2008年1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2008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8:039:0016:0054:EN:PDF(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台湾地区拟修订酒类卫生标准

    2013年3月29日,台湾地方“财政部”发布台财库字第10203636660号公告,预告“酒类卫生标准”第 5、6 条条文修正草案。

    台湾地区“酒类卫生标准”自2004年6月29日订定发布后,历经三次修正发布。由于酒品卫生攸关消费者饮用酒品的安全,为加强酒类卫生管理效能,故比照“行政院卫生署”订定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1条规定,修正“酒类卫生标准”第5条规定,明定酒类不得含有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或含有未用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修正后的条文如下:

    第5条 酒类或用于酒类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异物者。

     二、从未用于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者。

    第6条 本标准除第4条、第5条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即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儿童产品及玩具

    瑞典在珠宝和玩具中发现高含量金属

    2013年4月8日消息,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于去年秋天开展的一项检测发现,珠宝和玩具中存在过量的镉、镍和铅。

    在购买的29件珠宝产品中,10种珠宝的镉和铅含量超过了现有的立法限制水平,而12种珠宝中的铅含量超过了将于2013年10月9日生效的铅含量阈值。

    另外,在90种玩具中发现了22种玩具内的有害物质超过限制水平,其中四种电动玩具中的铅超过限制水平,另外两种塑料玩具中发现了被禁物质邻苯二甲酸酯。(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发布婴幼儿背带的最新安全标准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于2013年3月发布了婴幼儿背带消费品安全规范的最新标准(ASTM F2236-13),最新的修订内容包括可燃性要求、紧固件和肩带的强度要求,同时最新版本还修订了对于产品和说明文字非常必要的标识和标签的要求。

    1.婴幼儿背带的定义及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CPSIA的第104(f)(2)(H)条“耐用婴幼儿产品”中具体明确了“婴幼儿背带”的含义。该委员会已经确定了至少4种类型的产品属于“婴儿背带”的产品类别,包括:框架背包背带、手持式婴儿背带、吊带和软体婴幼儿背带。

    本标准仅适用于软体婴幼儿背带的安全要求。最近,委员会已提出了有关手持式婴儿背带的安全要求(77 FR 73354,2012年12月10日)。而关于吊带和框架背包背带的安全要求将在未来的规则制定程序中被分别提出。

    2.修订情况

    新标准(ASTM F2236-13)与旧标准(ASTM F2236-10)相比,主要进行了如下修订:

    承载的重量和适用范围不同:旧标准规定,一般情况下,软体婴儿背带可以携带7到25 磅(3.2-11.3 kg)之间的婴儿;而新标准规定,软体婴幼儿背带一般被设计成可以携带体重在7到45磅(3.1-20.4 kg)之间的婴儿。此外,新标准的名称中增加了单词“toddler”,阐明了学步的幼儿也可以用该产品进行携带。

    参考文献:新标准比旧标准新增了一项参考文献,即新标准还需要符合联邦法规的要求,即:16 CFR 1610 服装纺织品易燃性标准。

    术语的定义:新标准中新增了“携带位置(carrying position)”和“紧固件(fastener)”2个术语的定义。

    纺织品易燃性要求:在新标准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了纺织品易燃性要求,规定当被评估的婴幼儿背带产品不符合16 CFR 1610的要求时,那么该产品不得使用2类和3类面料。如果由于婴幼儿背带的结构特点,不能按照16 CFR 1610的要求进行评估的话,那么就应该按旧标准的要求,根据消费品安全规范F963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产品应不可燃。

    紧固件强度和肩带固定要求和测试方法:新标准的“6. 性能要求”中增加了“紧固件强度和肩带固定”的要求。相应地,在“7. 测试方法”中也给出了“紧固件强度和肩带固定测试”的方法。

    标志和标签:新标准的标志和标签要求与旧标准相比,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新增了如下规定,即“警告标签应独立于产品上其他的任何图形和书面材料。除了本条规定的标签和书面说明之外,不得包含任何其他的标签和书面说明以掩盖或混淆标准所要求信息的含义,或是误导消费者。”此外,警告语由“WARNING-FALL HAZARD”改为了“WARNING-FALL AND SUFFOCATION HAZARD”(警告-坠落和窒息危险)。新标准还给出了“警告声明和标签格式”图。

     

    说明书文字:新标准中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与旧标准相比,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新增了一些更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请见最新版标准(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埃及将限制玩具中的邻苯二甲酸酯并更新安全标准

    2013年4月9日消息,埃及标准化和质量组织已通知世界贸易组织(WTO),拟议从2013年8月24日起限制某些邻苯二甲酸酯及其衍生物在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销售和使用。

    埃及还通知WTO更新了玩具安全标准。该标准详述了针对玩具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可燃性和化学品性质。但拟议采纳的日期尚未决定。(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日本拟要求雨伞和婴幼儿椅子在标签中增加使用注意事项

    2013年4月2日,日本发布G/TBT/N/JPN/422号通报,部分修订家庭用品质量标签法部长级通知,将“使用注意事项”加入到雨伞和婴幼儿使用的椅子的标签项目中。该通报的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以政府官方公报为准。评议期为通报后60天。详情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tbt/JPN/13_1317_00_e.pdf(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轻工纺织品

    新版欧盟镍释放测试标准开始实施

    2013年3月1日起,欧盟旧版的镍释放标准EN 1811:1998+A1:2008被新版标准EN 1811:2011替代。

    1. 新旧版标准的比对

    新版的标准较旧版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不同:

    (1) 范围扩大至所有与人体长期接触的物品,以及延伸至刺穿人体的部件;

    (2) 测试溶剂的制备进行测试和有所改变;

    (3) 校正因子0.1被弃用,引入了测试不准的概念,即在不确定的范围内无法断定合格与否;

    (4) 添入了一个新的标准附录C;

    (5) 新版标准EN 1811:2011将太阳镜和眼镜框架排除在外,而太阳镜和眼镜框架的镍的释放测试使用EN 16128:2011。

    2. 欧盟关于镍释放的规定

    欧盟在REACH法规的附件XVII中就对于与皮肤长期接触的镍的含量有相应的规定:

    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或人体其他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其镍释放量应低于0.2μg/cm2/周;

    与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制品,如戒指、手镯等其镍释放量应低于0.5μg/cm2/周。

    3. 业界关注

    由于校正因子0.1被弃用,引入了测试不准的概念,因此在实际测试中:

    与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制品中的镍释放量不大于0.28μg/cm2/周(含0.28μg/cm2/周)时被判定为合格;而当0.28μg/cm2/周<含量<0.88μg/cm2/周时被判定为结果未知(即不能判断为合格或不合格);镍释放量大于等于0.88μg/cm2/周时被判定为不合格;

    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或人体其他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中的镍释放量不大于0.11μg/cm2/周(含0.11μg/cm2/周)时被判定为合格;而当0.11μg/cm2/周<含量<0.35μg/cm2/周时被判定为结果未知(即不能判断为合格或不合格);镍释放量大于等于0.35μg/cm2/周时被判定为不合格。

    4. 相关知识

    镍是一种常见的金属,在饰品中常以镀层或合金的形式存在。与皮肤长期接触的过程中,这些产品释放的镍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敏甚至皮炎。慢性吸入镍可导致心、脑、肝等退变。(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马来西亚拟将原电池安全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7日,马来西亚政府发布第G/TBT/N/MYS/33号通报,拟发布两项消费者保护法规:《2013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的符合性认证和符合性标志)条例(修订)》和《2013消费者保护(原电池的安全标准)条例》。前者拟将原电池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中,而后者则规定了原电池的相关安全标准。

    《2013消费者保护(原电池的安全标准)条例》草案适用于以下六类原电池:AA、AAA、AAAA、9V、C、D。表1列出了原电池适用的安全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MS IEC 60086-1: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1: General

    2

    MS IEC 60086-2: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2: Physical and Electrical Specifications

    3

    MS IEC 60086-4: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4: Safety of Lithium Batteries

    4

    MS IEC 60086-5: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5: Safety of Batteries with Aqueous Electrolyte

    5

    IEC 60086-1: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1: General

    6

    IEC 60086-2: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2: Physical and Electrical Specifications

    7

    IEC 60086-4: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4: Safety of Lithium Batteries

    8

    IEC 60086-5:2010

    Primary Batteries- Part 5: Safety of Batteries with Aqueous Electrolyte

    (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化矿产品

    欧盟REACH法规数据提交软件IUCLID5.5支持生物杀灭剂BPR申报

    2013年4月2日消息,IUCLID 5最新版本已经对外发布。新的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BPR)将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申报人现在可以在IUCLID中填写相关的数据。

    为了充分支持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BPR)的实施,IUCLID5.5目前已建立了新的卷宗类型。企业可使用IUCLID5.5准备BPR法规下的活性物质申报及生物杀灭剂产品的授权。

    IUCLID5.5中,生物杀灭剂卷宗的结构遵循BPR法规对卷宗信息的要求,这使得申请人在准备卷宗时可以采用法规为指南,并以这种方式简化他们的工作。ECHA将在后期发布关于如何准备生物杀灭剂申报资料的详细说明。

    与之前发布的IUCLID版本一样,IUCLID 5.5可以接受前版本创建的所有文件。IUCLID 5.4的兼容性已经扩大至以REACH为目的的IUCLID文件:新版本中的REACH卷宗和数据库可以在IUCLID5.4中进行输入和修改,这就意味着注册者可以在IUCLID5.4中准备REACH注册卷宗。对于需要制作生物杀灭剂卷宗的企业,则要及时更新至IUCLID 5.5。详情参见:

    http://www.echa.europa.eu/view-article/-/journal_content/title/iuclid-now-also-ready-for-biocidal-products-regulation(来源:瑞欧科技)

    芬兰启动进口商REACH合规审查

    2013年4月5日,芬兰针对第三次REACH和CLP联合执法行动(REF3)发布监管计划,其目的是确保2012年向欧洲出口超过1000吨化学品的进口商已履行REACH法规下的注册义务。

    此次监管行动,将由芬兰化学品安全管理局与海关当局联合展开,根据欧洲化学品法规的要求,对市场进行更紧密、更高效的监测。

    第三次联合执法重点围绕注册常规义务,OR合规性审查,海关联合执法,相较于第一、二次联合执法内容,除继续对REACH注册义务的相关审查外,突出了对OR合规性的审查和海关联合执法这两点。

    企业在输欧贸易中,除做好REACH注册工作外,应在输送产品的同时准备好REACH注册吨位涵盖证明,以供海关审查。此外,唯一代表OR应做好自身合规工作,拒绝参与不合规操作,以确保OR资质,维护所代表的全部企业利益。详情参见:

    http://www.tukes.fi/fi/Ajankohtaista/Tiedotteet/Kemikaalituotevalvonta/Kemikaalien-maahantuojia-valvotaan-Euroopan-laajuisessa-hankkeessa/(来源:瑞欧科技)

    化妆品

    巴西对化妆品中使用的物质进行规管

    2013年4月3日消息,巴西卫生局(Anvisa)已经公布了新的法规以限制化妆品中使用以下四种物质:乙酸铅(lead acetate)、苯三酚(pyrogallol)、甲醛(formaldehyde)以及多聚甲醛(paraformaldehyde)。

    在染发剂中,乙酸铅和苯三酚的最大浓度分别不能超过0.6%和5%。甲醛和多聚甲醛可继续仅作为防腐剂在口腔卫生和其他产品中使用,其最大浓度分别为0.1%和0.2%,而作为指甲硬化剂的浓度不得超过5%。(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动植物卫生

    加拿大拟修订种子法规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拟议修订种子法规,将油籽大豆和饲料草种(苜蓿、百脉根、雀麦草、草芦、三叶草、红三叶草、草木樨、白三叶草、饲用型羊茅、羽扇豆、鸭茅、黑麦草、牛草、小麦、野生黑麦)从法规目录三第一部分移至第三部分。

    该修正案也将删除暂停和恢复品种注册的做法,修改后的法规将仅允许品种注册的注销。本次修改将回应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有关暂停和注销品种注册的操作有何区别的评论,因为这两种做法的影响是相同的。

    加拿大当局表示,将油籽大豆和饲料草种放置于第三部分将更及时地向制造商和最终用户提供关于大豆和饲料新品种的信息,在种子和作物领域提高创新力和竞争力,减少监管负担从而降低工业成本。这些益处也表现在将免去目前要求的通过标准化预注册测试(田间试验和实验室测试)要求的资金、时间和资源投资等。与绩效考核结果有关的风险等级也会因此降低。(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墨西哥公布进口木材植物检疫规定

    墨西哥环境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3月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新木材植物检疫规定。NOM-016-SEMARNAT-2013标准将取代墨西哥政府十年前颁布的一项标准,并将于2013年7月2日生效。进口木材要求无树皮和任何检疫害虫,必须根据食品和农业组织植物检疫措施第十二条附有出口国国家植物检疫保护组织出具的检疫证书。木材将在墨西哥入境口岸接受检疫,如果检测到检疫性害虫,将采取所有适用的植物检疫措施。

    对于气干材(air dried lumber)、湿材或生材,进口商被要求在出口国执行一项植物检疫处理措施,包括在不低于56摄氏度的条件下进行30分钟的热处理或按照一定规范采取甲基溴化物熏蒸。植物检疫证书上必须包含声明,宣称该木材无树皮和检疫性害虫,且已经过植物检疫处理;而对于窑干木材(Kiln-dried lumber),其植物检疫证书中的声明必须表明木材无树皮和检疫性害虫,并在窑炉中烘干。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来源国进口到墨西哥的窑干木材都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分析;来自一些国家(包括中国大陆)的气干材、湿材或生材也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此外,木材进口商还要求遵守一定的符合性评估要求。(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

    其它

    墨西哥提出药物新优良制造标准建议

    近日,墨西哥政府发布两项独立提案,为药品(pharmaceuticals)和药物(medicaments)建立新优良制造标准,分别为PROY-NOM-164-SSA1-2013标准和PROY-NOM-059-SSA1-2013标准。前者将对墨西哥境内销售的药品和活性成分的生产建立更新最低要求;而后者将专注于药物的治疗、预防或恢复效果。

    提案中包括的要求涉及的范围有:文书和相关操作、质量管理系统、人事、设施和设备、验证和认证、生产系统;返回、成品发布、质量控制、产品召回、转包商、分销商、用于临床研究的医药品和残留物销毁和处理等。

    有意者可分别在5月4日和5月14日之前提交有关PROY-NOM-164-SSA1-2013标准和PROY-NOM-059-SSA1-2013标准的评议意见。(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宁波局WTO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