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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通报2013年第6辑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12 阅读次数: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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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美国公布对外国肉、禽、蛋类监管体系进行等效验证的方法

    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已经发布了用于对出口肉类、家禽或加工蛋类至美国的国家的监管体系进行等效验证的方法。利益相关方可以在3月26日前就该方法的任何方面提交意见。

    任何国家都可以申请出口肉类、家禽或加工蛋类至美国的资格。FSIS会根据申请国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该国的食品监管制度是否能同样或等效地满足美国进口要求,并提供与美国国内水平同等的对公众健康的保护。如果是,FSIS会计划对国外肉类、家禽或加工蛋类的整个监管体系进行现场审核。FSIS评估一个国家政府以确保其在以下方面实施了等效要求:(1)政府监督;(2)法定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法规;(3)卫生情况;(4)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5)化学残留;(6)微生物检测项目。

    当文件分析和现场审核的结果都表明某国符合美国的要求时,FSIS会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公布拟议规则,即宣布前两个阶段的结果,并提议将该国加入合格出口国家列表。在分析公众意见后,FSIS会最终决定基于所有可得信息,该国监管体系是否具等效性,并且在联邦纪事上宣布关于该国出口资格的最终决定。(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墨西哥修订或废除多类产品标准

    墨西哥政府近日废除或修正了一系列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已被撤销的标准为通过邮寄或快递进口相关产品的植物检疫要求,分别为NOM-062-FITO-1995(蔬菜及其产品和副产品)、NOM-044-FITO-1995(坚果,以及经加工和脱水蔬菜产品及其副产品)、NOM-028-FITO-1995(非播种用的谷物和种子)、NOM-009-FITO-1995(切花和新鲜枝叶)、NOM-008-FITO-1995(新鲜水果和蔬菜)、NOM-007-1995(繁殖用植物材料)和NOM-006-FITO-1995(不受具体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蔬菜及其产品和副产品)。墨西哥当局澄清,这些产品的进口商仍然必须满足农业家禽渔业和食品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Livestock, Rural Development, Fisheries and Food)于2012年2月7日在墨西哥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符合这些要求是获取进口植物检疫证书的必要条件。

    除此之外,近期墨西哥还修订了一系列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具体如下:

    关于食品和非酒精性饮料营养要求的NOM-086-SSA1-1994标准已经在多个方面被修订,其中包括对某些营养说明,以及某些添加剂和辅助剂使用要求的修订。大部分修订即将生效,但是对糖精、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钾、三氯蔗使用规定条款的废除将于2013年9月16日生效。

    关于婴儿配方奶粉及婴幼食品卫生和营养说明、标签要求和样本测试方法的NOM-131-SSA1-2012标准,修订了有特殊营养需求的婴儿的配方奶粉中维生素A和D的限量。

    规定非酒精性饮料及其冷冻产品,含咖啡因浓缩液和饮料的卫生和其他要求的NOM-218-SSA1-2001标准,修订了其中某些添加剂和辅助剂的使用要求。该修订将于2013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乳制品、婴儿乳制品、日常产品及日常产品混合物卫生和其他要求的NOM-243-SSA1-2010标准在多个方面被修订,其中包括范围的修订;某些参考资料、定义和分类;以及某些卫生要求。

    关于加工肉制品卫生和其他要求的NOM-213-SSA1-2002标准修订了某些添加剂和辅助剂的使用要求。

    关于人类消费用的包装的及大量的水和冰块卫生要求的NOM-213-SSA1-2002标准,修订了添加剂及辅助剂使用的某些说明。

    关于动物屠宰、贮藏、运输和销售卫生要求的NOM-194-SSA1-2004标准,修订了某些添加剂和辅助剂的使用要求。

    关于面粉、玉米粉及预备面粉的卫生和其他要求的NOM-187-SSA1/SCFI-2002标准,修订了某些添加剂和辅助剂的使用要求。

    关于酒精饮料的卫生、标签和其他要求的NOM-142-SSA1-1995标准在多个方面被修订,其中包括某些参照资料、定义及其他条款的修订。

    关于碘盐卫生要求的NOM-040-SSA1-1993标准,修订了某些添加剂和辅助剂的使用要求。

    关于经密封包装及热处理食品的卫生要求的NOM-130-SSA1-1995标准,修订了某些添加剂和辅助剂的使用要求。

    关于蛋类及其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卫生要求的NOM-159-SSA1-1996标准在多个方面被修订,其中包括某些参考资料、定义、具体卫生指标、测试方法和标签要求的修订。

    关于新鲜、冷藏、冷冻和加工的鱼产品卫生要求的NOM-242-SSA1-2009标准在多个方面被修订,其中包括某些定义和具体卫生标准。

    关于谷类及其产品、谷物面粉、粗粒小麦粉、谷物食品和烘焙产品的卫生和营养要求的NOM-247-SSA1-2008标准在多个方面被修订,其中包括某些定义和具体卫生标准。(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机电产品

    美国“能源之星”能效规范制修订最新动态

    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出台节能环保法规,能效法规已成为产品进入各国市场的必备检测项目之一,同时也是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的重要评价指标。本文介绍了截至2013年2月底,美国“能源之星”计划对于消费类电子产品能效规范的最新动态。

    1.显示器

    旧版5.1版将更新至新版6.0版,新版在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旧版本的差异如下:

    数码相框的测试信号源,因受限于IEC 62087信号源的播放格式,仍采用VESA FPDM2 L80的信号源;

    测光仪器的规格;

    在不同照度等级下,室内光源的容许值;

    光源定义为980±5%流明的卤素灯;

    在开机模式下,提供自动亮度控制(ABC)模式显示器的测试方法;

    在睡眠模式下,可依据不同的网络连接功能提高限值;

    睡眠模式和开机模式功耗限值都降为0.5W;

    如果是电池供电的显示器,需移除电池等。

    2.电视机

    旧版5.3版将更新至新版6.0版,6.0版能效要求将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新版本规范,睡眠模式更名为待机模式,并区分为被动和主动待机模式。

    3.计算机

    旧版5.2版将更新至新版6.0版。目前,环保署(EPA)公布了第3份标准草案(Draft 3)。

    Draft 3明确定义了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小型服务器、瘦客户端以及工作站。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计算机的类别区分更为详细。针对电源的部分也要求其能耗须达到规范要求。

    4.能源之星规范制修订情况

    下表列出了“能源之星”计划各产品能效规范制修订的情况。从下表可以看出,“能源之星”计划最为强项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几乎所有能效规范在2012-2013年期间进行了制定或修订工作,有多项新版规范出台。综合来说,新版规范的制修订情况如下:

    已发布新版规范并且新版要求已生效的产品:洗衣机、火炉、泳池热泵、商用洗衣机、商用洗碗机、商用制冰机;

    已发布新版规范并且新版要求即将生效的产品:音视频产品、显示器、电视机、房间空调器、家用热水器、自动售卖机;

    新版规范制/修订尚未完成的产品:电池充电器、计算机、数据中心存储、计算机服务器、大型网络设备、小型网络设备、游戏机、影像设备、机顶盒、电话、干衣机、洗衣机、家用冰箱和冷柜、气候控制器、灯、商用洗衣机、商用烤箱、商用冰箱和冷柜、商用热水器、预冲洗喷雾阀、实验室用冰箱和冷柜、水冷却器、窗户/门/天窗。(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电器标签规则修订征询意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就修订电器标签规则(Appliance Labeling Rule,ALR)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1日。该修订将更新紧凑型洗碗机、标准洗碗机和热水器(燃气、电力和燃油)能效标签(EnergyGuide Labels)的比较范围和单位能耗成本数据。

    另外,还可就家电制造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Home Appliance Manufacturers)提出的一项豁免申请递交意见,该豁免据称旨在于在能源部针对这些产品测试程序的新修订生效后,帮助消费者比较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冷冻箱和洗衣机的标签。

    电器标签规则要求能效标签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每年的估计运行成本和能耗等级,除此之外还包括所有相似类型产品的最高和最低年运行成本。

    另外,FTC还发布了一份有关信息披露的最终修订规则,以帮助消费者、经销商、承包商、安装者很容易就能明确特定的火炉或中央空调是否符合能源部(DOE)的区域性能效标准。新的信息披露的实施时间将与DOE区域性标准的合规日期一致。目前,DOE针对无隔热处理煤气炉和移动家庭煤气炉的合规日期计划为2013年3月1日,中央空调区域性标准的合规日期为2015年1月1日。然而,由于一个与火炉区域性标准有关的联邦法院和解协议还悬而未决,可能将延误这些标准原本定于2013年5月的合规日期。(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澳洲ACMA31日实施单一法规符合性标志RCM

    根据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ACMA)的最新消息,目前澳洲现有的三种符合性标志(C-Tick、A-Tick和RCM)即将合并为单一的法规符合性标志RCM。这也意味着未来一个产品将能符合ACMA所有的相关法规要求,如电信、无线电通讯、EMC、EMC以及澳新及其各州和特区的电子电气设备安全要求。届时,C-Tick与A-Tick符合性标志将不再使用。为了供应商登记产品所需,ACMA将建立新版的数据系统,并且标签通告中不再需要供应商身份的信息。

    此举是为了配合2013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澳新新的电气设备安全制度(EESS)。该制度涵盖了澳新两国及其各州和特区的电气设备安全要求,RCM将成为新电气安全制度EESS下的单一的法规符合性标志。详情参见澳新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网址。

    从2013年3月1日起,新制度适用于新注册的供应商,即那些尚未在ACMA供应商数据系统注册的供应商。3年过渡期后,即从2016年3月1日起,新制度将适用于所有供应商。

    从2013年3月1日起,新注册供应商必须在新版数据库上登记,并使用RCM为单一符合性标志,表明符合ACMA所有相关法规要求。

    对于在2013年3月1日前已在ACMA数据库登记的供应商,有3年过渡期,可在新版数据库上登记并采用RCM标志。也就是说,在过渡期(2016年3月1日)前,其产品仍可采用C-Tick或A-Tick标志。另外,在过渡期前,已符合现有法规要求并具有C-Tick或A-Tick标志的产品无需重贴标签,并可流通市场。2016年3月1日之后,所有需要在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的供应商必须在新版数据库上登记并使用RCM标志。

    当产品需同时符合ACMA及EESS要求时需标示RCM标志。RCM标志的引入并不会影响设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检测、记录保存以及证据要求将在相关标签通告里规定。(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儿童用品及玩具

    美国新游戏围栏安全规则于228日生效

    来自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消息,2013年2月28日起,婴儿和儿童游戏围栏制造商和进口商将被要求测试其产品以确保符合新的联邦安全标准。

    游戏围栏指的是一个以框架围封的空间,并有底面和以网状或织布制成的侧围,给儿童提供睡觉和玩耍的环境。大多可折叠,便于储存或旅行携带。

    游戏围栏必须符合的新安全标准包括:

    当产品折叠时围栏不能形成锋利的“V形。这可以防止儿童被勒住。

    更坚固的角托架防止锋利的裂缝,避免侧围倒塌。

    附着于游戏围栏底面上的床垫应更加厚实,防止儿童陷落或受到伤害。

    新游戏围栏标准是CPSC已通过的Danny Keysa儿童用品安全通告法案(Danny Keysar Child Product Safety Notification Act)(或称之为“Danny法”)下的众多安全标准的一部分。

    除了游戏围栏安全标准,CPSC还发布了针对婴儿床、儿童床围栏、婴儿沐浴座椅、婴儿学步车、婴儿秋千和儿童床的强制性安全标准。

    目前,CPSC员工正致力于制定床旁婴儿床、手提式婴儿摇篮、摇篮和附在游戏围栏上的摇篮的安全标准,并拟于今年起草拟推车、婴儿软背带和婴儿吊带的规则。(来源: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儿童用品定期检测规例生效

    2013年2月8日,美国儿童用品定期测试及消费品符合标签规定的规例生效。儿童用品指主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或供其使用的产品,包括服装、两轮脚踏车、书籍、首饰、电子游戏和玩具等。

    定期检测:

    所有儿童用品进口商、制造商及自家品牌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消费品安全法下所有适用的规定、禁制、标准或条例,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任何其他法例。检测须由委员会授权可进行该等检测的第三方合格评核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合格,方能发出认证。

    由2月8日起,已获初步认证的儿童用品将须定期检测。没有进行其他生产测试(即只采用本身制订的检测计划)的制造商,定期检测至少须每年进行1次;实行生产检测计划(可以使用第一方或第三方检测)的制造商,每两年进行1次;制造商若委托已获取ISO/IEC 17025:2005资格,但尚未获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接纳的检测化验所(通常是企业内部的化验室)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持续合格,则可每3年进行定期检测1次。委员会表示,定期检测应经常进行,方能保证儿童用品持续符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例。进口商及制造商可以依靠其他业者(例如外国制造商)的检测结果或制作的证明为基础,为本身零部件或制成品制作合格证明,条件是须符合美国联邦法典第16篇第1109部分的规定。

    重大转变:

    假如某种儿童用品的设计或制造过程经过重大转变,包括零部件的采购来源有所改变,会影响产品符合适用规例的能力,制造商必须把经历重大转变的产品样本交予第三方合格评估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可以局限于制成品的某部分或某部件。

    不恰当的影响:

    每家儿童用品制造商必须订立程序,以防止制造商对第三方合格评估机构施加不恰当的影响。程序至少须包括公司高级职员的书面政策声明,表明绝不容许行使不恰当的影响力,并指示员工接受培训,避免不恰当的影响。

    标签:

    条例订立计划,制造商或自家品牌商如已证明某种消费品符合所有适用安全规定,可于产品贴附清晰可读的标签,声明产品符合委员会的安全规定。

    接触不到的部件: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最终规例,就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中接触不到的部件提供指引。现时该等部件可获豁免,不受若干类邻苯二甲酸酯含量限制规管。和委员会去年夏天公布的建议指引比较,最终指引没有重大改动。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8条永久禁止销售含有浓度超过0.1%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此外,第108条暂时禁售可放进儿童口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儿童用品及护理用品。

    最近,美国国会修订该条文,在儿童正常使用、可预见的合理使用或滥用该产品时,任何不会被儿童触及的部件,可获豁免限制。不会触及是指某个零部件有密封材料或外壳包覆,因此不会暴露出来,亦不会由于儿童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及滥用该产品,包括吞咽、放入口中、弄破或其他儿童活动,以及产品老化等原因而暴露出来。

    指引表明,油漆、涂层及电镀不能被视为能令儿童触摸不到含邻苯二甲酸酯部件的屏障。此外,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若属于或含有被布料包裹的含邻苯二甲酸酯部件,并通过适用的使用及滥用测试,则会视为不可被儿童接触到,惟尺寸不足5厘米者除外。

    由乙烯塑料(或其他塑料)覆盖的含邻苯二甲酸酯床垫或床面,若据制造商的设计或原意,是供三岁或较年幼儿童睡眠使用,就算有布料覆盖物也不会视为接触不到。(来源:香港贸发网)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婴儿学步车危险警示

    2013年2月21日消息,澳大利亚婴儿学步车上将被要求提供更强烈的警示标签以提醒父母潜在的危险。

    消费者和商业服务专员(The Commissioner of Consumer and Business Services)Paul White称,根据刚刚修订生效的强制性标准,学步车必须贴有标明潜在危险的警示标签,即使在使用了停车制动的情况下。

    婴儿学步车由安置于车轮或小脚轮上的围绕婴儿的框架组成,用于帮助婴儿在爬行或学习行走阶段站立并使用双脚走动。

    Paul White称,由于其潜在伤害以及经常使用可能导致婴儿延迟学会走路的不良,包括Kidsafe在内的儿童安全专家,并不建议使用婴儿学步车。

    但是,如果父母还是选择使用,他们必须意识到与学步车相关的潜在危险。报道显示它可能有潜在的严重伤害风险,如果学步车从楼梯上翻倒或摔落,可能造成颅脑损伤及其他严重骨折受伤。

    作为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制定的新国家标准一部分,新的警示提醒要求锁住学步车车轮的停车制动,类似于婴儿推车锁。(来源: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新西兰调查发现部分婴儿奶瓶标记不正确

    新西兰商业、创新和就业部下属消费者事务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国市场在售的一些低价婴儿奶瓶容量标记不精确,这意味着一些婴儿可能被喂食浓度过高的婴儿奶粉。

    有些奶瓶对倒入液体的容量高估了40%,这对婴儿可能造成健康影响。

    该部门共调查了35个奶瓶上的容量指示标记。其中15个标记不正确,超过5%,这些奶瓶多在折扣商店销售。

    婴儿食品浓度过高可能导致婴儿产生呕吐、腹泻、便秘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话,可能会导致严重脱水。

    随着时间推移,浓度过高的婴儿食品会提供过量的能量(卡路里)和其他营养成分。这可能导致婴儿超重或肥胖甚至走路困难。在婴儿肾脏等器官发育仍未成熟时,也可能造成伤害。

    大多数喂养奶瓶是进口的,其中一些符合欧洲监管标准(EN14350标准),这意味着这些奶瓶的容量标记是正确的,但比折扣店销售的奶瓶要贵。

    该调查结果提醒卫生部及消费者事务部门、药剂指南和育婴协会(the Pharmacy Guild and Plunket)为婴儿护理者制定指南。

    新西兰有关部门建议使用婴儿奶粉的护理者检查喂养奶瓶是否标记正确。(来源: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轻工纺织品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针对纺织、羊毛和皮毛产品虚假标签或广告的执法政策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13年1月3日宣布了一项新的有关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羊毛产品标签法案(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和皮毛制品标签法案(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的执行政策声明(Enforcement Policy Statement)。声明涉及某些直接进口纺织、羊毛和皮毛产品的零售商。

    新颁布的执法政策声明旨在扩大对直接从国内或美国进口商采购纺织产品的零售商的保护。现有的纺织、羊毛和皮毛标签法案(Textile, Wool and Fur Labeling Acts)要求商品标记有纤维含量、进口原产国和其他要求。若产品标签正确或有所改进,法案允许零售商从美国供应商获得诚信“保证”,以避免其自身承担虚假标签或广告的责任。按照政策声明,若发生以下情况,FTC将不会启动对直接进口这类产品的零售商的执法行动:(1)无法合法获得持续性或单独的“保证”;(2)未对制造商提供的声明进行修饰或歪曲;(3)未将产品作为私有品牌产品进行销售。若零售商“知晓或应当知晓”产品有虚假标签或广告时,新政策并不适用。

    FTC最近宣布了对4家于2010年收到FTC警告后仍继续销售虚假标签产品的美国零售商予以126万美元罚款的声明,新政策与此保持了一致。据悉,上述所指零售商被发现将有两种品牌和自有品牌产品虚假标识和宣传为竹制品,但实际上产品由人造纤维制成,零售商违反了纺织法案和FTC纺织品法规。2009年,FTC曾处理了一起因企业使用“竹纤维”进行虚假标识和宣传而违法的案件。

    FTC称,人造纤维通过一种来源于植物和树木的纤维素,经与化学物质一同加工而成,过程会释放有害的空气污染物。任何植物或树木都可以作为纤维素的来源,包括竹子,因此一旦纤维素经过再生过程(人造丝或粘胶过程),其名称应为人造纤维。(来源:SGS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台湾地区修订太阳眼镜CNS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有一半失明个案都是由白内障所引起,而长期暴露于阳光中的紫外线之下,便会增加患白内障的危险。民众如果长时间于户外工作或活动,没有太阳眼镜保护双眼,可能会影响视力健康。因此,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已将太阳眼镜列为应施检验品目,并于2012年修订完成CNS 15067“太阳眼镜”标准,规定太阳眼镜的滤镜要求、光线穿透率,以及眼镜的材料质量与强度等。

    新修订的太阳眼镜标准依据太阳炫光滤镜的穿透率,将滤镜分为5种,分别为0、1、2、3及4类,适合于道路驾驶的为0、1、2及3类,第4类因镜片颜色非常暗,因此不适合道路驾驶,消费者于选购时应注意其标示分类,以保障自身安全。另因太阳眼镜的金属框若配戴时间太久,常会引起皮肤刺激或过敏等现象,而造成皮肤伤害,因此,新修订标准规定太阳眼镜其金属框架部分,直接并长期接触皮肤的金属及组合材料,其镍释放量每周需小于0.5μg/cm2,该释放量系模拟配戴2年的磨耗加速试验测试,以避免消费者因配戴金属镜框而造成皮肤过敏性伤害。

    标准检验局表示,秋冬季节虽然阳光不如夏日强烈,但紫外线依然不可小觑,建议选择镜片颜色较浅的太阳眼镜。而夏天时则可选择较深的镜片,如灰、黑、墨绿、灰蓝、深茶等颜色,以抵挡夏季的强光。依据CNS标准规定,业者须在太阳眼镜框架、标签或包装上作标示,且经检验合格具有商品安全标章才能上市销售,消费者可从完整的产品标示阅读重要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太阳眼镜。

    此外,太阳眼镜于夏季时,切勿放在阳光直射的车内,由于车内高温会破坏镜片镀膜,并影响太阳眼镜抵挡紫外线功能,应予妥善保存,以免镜片磨损而影响其光学质量。相关标准见:http://www.cnsonline.com.tw(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化矿产品

    欧盟修改REACH法规规定的测试方法和限制物质

    2013年2月14日,欧盟官方公报(OJEU)公布了第126/2013号法规,修改REACH法规附件十七下关于某些限制物质的内容,其中包括从列表中删除短链氯化石蜡条目。短链氯化石蜡主要在金属成形和切割过程中用作冷却剂和润滑剂,同时也在橡胶、涂料、粘合剂、密封剂和塑料中被用作增塑剂和阻燃剂。删除该条目的原因是,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的修订法规——欧盟(EU)第519/20121号法规已经纳入了短链氯化石蜡Short 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SCCPs)条目。

    该修正案还列出了新的偶氮染料统一测试标准。新法规的生效日期为2013年3月6日(OJEU公布后的20天)。

    新法律中有关偶氮染料的新测试标准如下表所示:

    修订REACH法规附件十七的欧盟(EU)第126/2013号法规

    项目

    统一测试方法

    被取代的标准

    生效日期

    1

    EN ISO 17234-1:2010 

    (来自染色皮革偶氮染料中的芳香胺)

    ISO/TS 17234:2003

    2013年

    3月6日

    2

    EN ISO 17234-2-2011

    (染色皮革中的4-氨基偶氮苯)

    ISO/TS 17234:2003

    3

    EN 14362-1:2012

    (通过或不通过萃取纤维而获得的某些偶氮染料)

    EN 14362-1:2003

    4

    EN 14362-3:2012

    (可能释放4-氨基偶氮苯的某些偶氮染料)

    -----

    (来源:SGS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欧盟委员会发布SVHC物质筛选计划表

    欧委会于2013年2月5日发布了从现在到2020年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筛选计划表,表达了在2020年年底前将欧盟境内所有已知的应该属于SVHC的物质都纳入欧盟REACH法规附件XIV候选清单的意向。

    实现计划表上的目标就意味着到2020年有大量的物质信息需要被分析,不仅包括已知的SVHC相关物质,还包括在REACH注册和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的SVHC物质。针对这一现状,欧委会希望能确定一种程序对以下几种SVHC来源物质进行评估和筛选:

    第1类和第2类致癌,致畸和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类和2类物质;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 vPvB物质;

    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即同等关注物质。

    在计划表中,就有针对上述物质如何进行检查的详细描述。欧委会认为实现计划表上的目标需要欧委会、ECHA与所有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而欧盟成员国执法当局也表达了参与合作一起实现目标的意愿。由于ECHA和成员国都有足够的资源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就需要参与方就如何共享工作成果制定相关协议,因此,计划表建议参与方在各种会议如风险管理专家(RIME)小组会议及REACH和CLP执法当局会议(CARACAL)上交流定期进度报告。

    虽然计划表并没有明确到2020年有多少物质需要被列入候选清单上,但欧委会希望SVHCs的提名工作能顺利进行从而确保2020年的目标。计划表也对2020年可能会被判定为SVHC的物质做出了预估,以助各方合理的制定计划和分配资源。一个最坏的预估是从2013年到2020年将有约440个物质需要进行评估并判定是否要纳入候选清单,也即每年有约55个物质要被评估。计划表最初的计划是到2014年底对80个物质进行评估,因而对于更多的评估目标,各方就需要开展更多的工作付出更多的努力。(来源:瑞欧科技)

    其他

    美国立法确保进口墙板安全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1月14日签署一项法例,旨在提升进口墙板的安全,特别针对来自中国内地的墙板。数年前,美国发生一项卫生问题,全国各地兴建住宅使用的一些来自中国的进口墙板受到污染,影响人体健康,促使美国国会制订这项法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研究发现,这些受污染墙板会释放硫化氢,腐蚀家居内的铜及银器。虽然研究发现墙板释放的硫化氢及甲醛含量低于刺激性水平,但仍可能产生刺激作用。因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当时宣布,将与海关边境保护局合力监察从中国内地进口的墙板。

    美国国会更通过法例,把ASTM C1264-11标准内的石膏板标签条款定为消费品安全法第14(C)章下的强制性标签规则,并于2013年7月13日生效。该法例订明,若这些条款在2013年1月14日或之后被修订,美国材料与试测协会(ASTM)必须在修订通过后60日内通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ASTM在通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180日或之后,有关修订条款将会成为强制性规则。假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接获通知后90日内,认为修订条款不足以确定石膏板的生产商及生产年月,将会继续实施原有的条款。

    有关法例亦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前制订墙板生产或进口的最终规则,设定硫含量上限,令家具不会加快被腐蚀。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ASTM International辖下石膏板规格及测试方法小组委员会(C11.01)已于2015年1月14日前制订了一项针对上述含硫问题的自愿性标准,则毋须发布有关的最终规则。此外,自愿性标准所订的硫含量上限将视为消费品安全法第九章下的消费品安全规则。

    此外,法例要求美国商务部促请中国政府(i)安排出口问题墙板的中国公司与美国政府的代表会面,商讨补救办法,以及(ii)命令制造及出口问题墙板的公司接受美国联邦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决。(来源:香港贸发网)

    美国FDA公布组合式产品的现行优良制造规范规定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于1月22日公布最终规则,订明若干类组合式产品的现行优良制造规范(CGMP)规定,涵盖任何药物与医疗仪器、医疗仪器与生物产品、生物产品与药物,或是药物与仪器及生物产品的组合。局方指出,规则旨在澄清哪些现行优良制造规范适用于组合式产品,建立公开及精简的监管架构,让企业证明其“单一”或“共同包装”组合式产品符合现行优良制造规范规定时有所依循。

    组合式产品可分为数类,包括:(1)产品有两种或以上受管制部件,以物理、化学或其他方式组合或混制成为单一产品(单一组合式产品);(2)单一包装内有两种或以上独立产品,其组合为药物和仪器产品、仪器及生物产品,或生物和药物产品(共同包装组合式产品);(3)分开包装的药物、仪器或生物产品,根据其研究计划或建议标签,这些产品只应与获批准的个别指定药物、仪器或生物产品一起使用,以达到理想用途或效果,而当该建议产品获得审批后,其标签需要修订(一种跨类标签组合式产品);或(4)分开包装的研究类药物、仪器或生物产品,根据其建议标签,只应与另一种个别指定研究类药物、仪器或生物产品一起使用,才能达到理想用途或效果(另一种跨类标签组合式产品)。

    组合式产品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例如某种药物或仪器,在组合后仍分别受有关法例监管;现行优良制造规范规定亦仍然适用于组合式产品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不过,至今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尚未公布规例以厘清及解释这些现行优良制造规范规定对组合式产品的适用情况。(来源:香港贸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