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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预警信息专报(欧盟双反)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12 阅读次数: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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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电子行业协会

    对外贸易预警站信息专报

                                                                       

    各有关单位

     

    如大家所知,20131月,欧盟根据刚刚修正过的《反倾销基础条例》,在对华光伏双反案中,决定拒绝审查非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MET)。这一行为对众多应诉企业的应诉结果直接造成深远影响,对于我们应诉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目前,据律师所反映,欧盟此行为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对《欧盟条约》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因此,涉案企业可以利用司法诉讼来捍卫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无论应诉企业的诉求在初审还是终审阶段得到支持,法院都会撤销对起诉的企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即对这些企业而言反倾销措施自始无效,已经课征的反倾销税也应退还。

     

    我们鼓励企业对此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特别是在诉讼的成功可能性、时间跨度、应诉费用等方面,以决策是否进行诉讼,保障企业在2016年中国正式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前,形成相对竞争优势。

     

    附件中的文档,大家可下载学习。请企业先认真仔细地把情况了解清楚,积极向我协会预警站反映贵司的即时信息,以便做好衔接工作。

    附:

     

    2012  9  6 日,欧盟委员会对华太阳能板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  12  14 日,欧盟颁行了《反倾销基础条例》修正案,修改了市场经济待遇审查规则,允许欧盟委员会将此类审查和裁决局限于被抽样的应诉出口商,并把市场经济待遇裁决期延长至最长 8 个月。此外,根据《修正案》,修改后的规则不仅适用于此后立案调查的案件,也同时适用于已经立案但尚未审查终结的案件,包括本次太阳能板案。2013  1  3 日,针对 30 多家非抽样中国出口商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欧盟委员会依据修订后的《反倾销基础条例》统一发函,决定拒绝审查这些企业的申请。该决定溯及既往地剥夺了申请企业在本案中获得单独市场经济待遇裁决的权利,进而影响其在调查过程中的地位和获得的最终裁决结果。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预警站联系谢谢!

    联系人:任奉波、胡蝶   联系电话:0574-8729464313566308946

    邮箱:nbdzhyxh@163.com   传真:0574-87294643

     

    宁波电子行业协会对外贸易预警站

    0十二

     

    附件:

    Solar Panel - Appeal Proposal -simplified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