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
美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提出两项规则议案,作为预防食源性疾病和确保进口及本土食品生产安全的措施之一,公众可于5月16日前提交相关意见。
这些规则议案将对外国食品生产商实施重要的监管规定。该局表示,很快便会公布附加规则,为进口商制订新的责任,规定他们必须验证在外国种植或加工的食品是与美国本土生产食品一样安全;还会制订认证标准,加强外国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的能力。该局也会针对动物食品设施提出另一项预防控制规则,与上述针对人类食品而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则相似。
一、预防控制
第一项规则将修改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关于生产、包装或储存人用食品的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例,将有关规例加以现代化,并增加规定要求在美国售卖的食品的本土及外国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设施必须制订书面计划,以找出潜在的食品安全危害,并实施以风险为本的预防控制措施,减少可能出现的危害;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应与现行针对蔬果汁及海产的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制度相似。
食品设施也须监察其控制工作,验证有关工作是否有效,采取适当行动更正问题,并保存有关行动的纪录。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没有要求所有食品及所有设施都须实行所有可行的预防措施及验证程序。此外,规则内容包括:
1、更新、检讨或厘清若干包含在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例内的规定,这些规例于1986年曾经更新;
2、厘清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现行食品设施登记规例内的农场豁免范围,并对现行纪录建立、保存和提供规例作出相关的清楚说明。
总的来说,根据食品设施登记规例现须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登记的设施将须遵行上述规例,不过,这些规例也将包含一些豁免条款及修订规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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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及微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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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海产或蔬果汁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规定或者低酸罐头食品规定规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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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若干现行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例规管的膳食补充品生产、加工、包装或储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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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第419节(农产品安全)规管的设施所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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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设施内的酒精饮品,而该设施须向美国财政部申领许可、登记或获该部审批一份申请通知书作为在美国经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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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储存生鲜农产品(蔬果除外)作进一步分销或加工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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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储存包装食品(不会接触周围环境)的设施。
这项规则须于最终规则公布后1年内遵行,但小型公司(雇员不足50人)的遵行限期为2年,而微型公司(未有明确说明)则为3年。
二、农产品安全
第二项规则为外国及本土农场在种植、收割、包装及储存蔬果方面提出一些以科学和风险为本的可执行安全标准建议。这项规则将涵盖所有水果和蔬菜,但甚少生吃、供自用或者会经商业加工而令对公众卫生有影响的微生物数量减少的蔬果除外。这项规则将制订一些程序和规范,以尽量减低对健康构成严重不良后果甚至死亡的风险,焦点是与农产品种植、收割、包装及储存有关的微生物危害。不过,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并无针对农产品的化学、物理或辐射污染而提出相关标准。
大型农场将须在最终规则公布后两年内遵行大部分农产品安全规定,小型农场(过去3年每年营业额平均少于500,000美元)为3年,微型农场则为4年。此外,所有农场均有4年时间遵行关于水质的若干规定。过去3年平均每年食品销售额为25,000美元或以下的农场将获豁免,但仍须为其农产品的安全负责。
美国各州以及外国若鉴于本土种植情况及规范,判定弹性执行这项规则议案仍可提供相同水平的公众健康保护,不会增加掺假风险,则可要求弹性执行规则议案的部分或全部条文。(来源:贸发网)
欧洲食品安全局更新有关无机汞和甲基汞的意见
应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食物链污染小组(CONTAM Panel)就有关食品中存在的无机汞(inorganic mercury)和甲基汞(methylmercury)对人类健康带来的风险发布了科学意见。
EFSA食物链污染小组为无机汞建立的每周容许摄入量(TWI)为4微克/每千克体重,与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的结论保持一致。专家组还发现,鱼类,特别是金枪鱼、旗鱼、鳕鱼、石首鱼、梭鱼等,是成人主要的甲基汞摄入来源,对儿童来说,主要来源还有鳕鱼。EFSA称,新的研究表明与鱼类中的长链omega-3脂肪酸有关的有利影响可能造成了此前对鱼类中甲基汞的不利影响的低估。基于此以及一项法罗群岛的研究,食物链污染小组提出甲基汞的TWI为1.3毫克/每千克体重。低于JECFA在2003年和2012年临时设定的1.6毫克/每千克体重的TWI。专家组建议,如果要在风险管理中考虑采取措施减少甲基汞暴露,那么也应把鱼类消费中的潜在有利影响考虑在内。
EFSA表示,TWIs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因食品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形式的汞(甲基汞和无机汞)带来的不良健康影响。甲基汞是鱼类和其他海鲜中汞的主要形式,对大脑等神经系统发育有毒性。(来源:SGS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荷兰禁止中国柚子入境
1月18日,欧盟成员国荷兰发出通告,禁止中国产柚子入境。2012年12月21日,荷兰在相关产品采样检测中发现,杀扑磷残留量为0.22mg/Kg-ppm,超出标准限量。
据了解,杀扑磷是一种广谱的有机磷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渗透作用,能渗入植物组织内,对咀嚼式和刺吸式口器害虫均有杀灭效力,尤其对介壳虫特效,对螨类有极大的控制作用。适用于果树、棉花、茶树、蔬菜等作物上防治多种害虫,残效期为10至20天。
(来源:第一食品网)
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修订冷冻水果和蔬菜进口条件
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restry, DAFF)发出08/2013号通告,提醒所有冷冻水果和蔬菜的进口商,自2013年2月1日起,进口时提供书面证明的相关新要求将开始生效。
去年11月,DAFF通过90/2012号通告,已发布了上述对冷冻水果和蔬菜的进口条件(ICON)的修订。即从2月1日起,所有相关的进口条件将删除提到制造商声明的内容。进口商品信息和声明将不再要求显示于制造商的声明上。
届时,进口商将可以根据ICON的要求,在装箱单、受益凭证等商业单据上面提供商品信息和说明。此前,在90/2012号通告上,DAFF称商品信息和说明只能提供在商业发票上,而在这份新通告上,DAFF已将可接受的单据扩展到所有商业单据,如装箱单、受益凭证等。
上述新要求将有6个月的执行宽限期,宽限期内只需提供可接受的带有商品信息和说明的制造商声明。不过,DAFF建议进口商在这个宽限期内,抓紧开始使用商业单据,因为从2013年8月1日起,相关ICON将删除制造商声明的条目,不再将其作为向经纪商和DAFF官员提供商品信息和说明,便利货物清关的文件。(来源: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印尼将禁止进口6种水果
印尼政府为保障国内农民,发布2012年第60号条例,规定2013年1月至6月,将暂时禁止6种水果进口,分别是榴莲、凤梨、甜瓜、香蕉、芒果和木瓜。
印尼农业部副部长鲁斯曼(Rusman Heriawan)表示,禁止6种水果进口,是因为印尼国内产品已经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但今年7月至12月是否延续禁止进口的政策,将再观察。
此外,今年上半年,印尼同时禁止4种蔬菜和3种类花卉进口,分别是马铃薯、甘蓝菜、红萝卜、辣椒、菊花、兰花及蝎尾蕉。
鲁斯曼表示,印尼政府无意减少消费者对进口水果的选择,这项政策是要保护那些在廉价进口水果竞争中丧失竞争力的当地果农。(来源:食品伙伴网)
机电产品
对欧盟出口吊灯产品应注意机械悬挂安全性
在2012年第13周欧盟RAPEX通报中,一款中国产吊灯因吊绳断裂造成灯具坠落(有4例伤害报告)遭比利时通报召回。这是2012年我国出口欧盟灯具产品中唯一一例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事实伤害事故的通报案例,灯具的机械悬挂是否具有足够安全系数应引起相关出口企业重视。
通报显示,该款“Massive”牌吊灯,由于灯具吊在天花板的铁链可能断裂,灯具掉下来对下面的人造成伤害,产品不符合低电压指令(LVD)规定。召回前已有4例伤害事故报告。召回通报网址:
http://ec.europa.eu/consumers/dyna/rapex/rapex_xml_en.cfm?rx_id=430(来源:江苏检验检疫局)
儿童产品及玩具
CPSC儿童产品第三方测试要求将于2月8日生效
2013年1月28日,来自美国玩具行业协会(TIA)消息,针对儿童产品美国国内制造商、进口商和个人品牌拥有者的第三方测试要求将于2013年2月8日正式生效。
2011年10月20日通过的《关于产品认证的测试和标签》规定了第三方测试规则的框架,以确保企业符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中列出的标准。
规则强制规定,制造商必须定期,以及在产品有重要变化的情况下(如设计或零部件来源变化)向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提交有代表性的儿童产品样本进行检测,以符合认证。法规还要求制造商保留5年工作文件,为符合性认证、产品追溯、建立测试文件提供支持。制造商可使用零部件测试,或依靠另一方成品的测试或认证来符合规则要求。
TIA技术事务高级副总裁Alan Kaufman称,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最终规则接纳了玩具行业的各种评论意见,包括在决定一项合适的质量控制程序中增加灵活性的请求。此外,美国玩具行业一直支持开展第三方测试,对CPSC最终规则中做出的改进表示欣慰。
(来源:美国玩具行业协会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缅因州新立法呼吁保护孩童远离最危险化学物质
去年,缅因州将49种化学物质列入高关注物质列表。强有力的科学证据证明列表中的化学物质会导致癌症、生殖问题和内分泌干扰。但是该州直到目前也没有提议任何行动降低这些化学物质的暴露。缅因州参议院多数党领袖Seth Goodall宣称,为了确定哪些产品包含这49种最糟糕的化学物质并优先采取行动将这些化学物质从缅因州儿童每天接触的家用产品中淘汰掉,他已经引进了一项新的“进一步保护孕妇和儿童远离有毒化学物质的法案”。
拟议法规同时也将填补《缅因州儿童产品安全法案》(Maine’s Kid-Safe Products Act)中豁免大多数食品包装这一漏洞,因此孕妇和幼童可以远离食品中的双酚A和其他有毒物质。上周,该州环保委员会(Boar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BEP)一致决定以更安全的物质替换婴幼儿配方奶粉和食品包装中的BPA,以更好保护幼童和孕妇。
科学证据显示,家用产品中通常使用的化学物质会引致严重的慢性疾病,包括生殖问题、发育和学习障碍、糖尿病、肥胖症等疾病。缅因州大学研究预测,缅因州中这四种与环境有关的儿童疾病每年导致至少3.8亿美元的预防成本。
研究表明,儿童特别容易受到有毒化学物质的有害影响。由于他们正处于快速发育阶段,在同等体重的情况下,通过脐带血、母乳和地板爬行,婴儿和儿童受到的有毒化学物质暴露水平比成年人更高。
(来源:美国缅因州自然资源委员会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香港修订儿童产品安全标准
香港《明报》网站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建议就《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所指定的玩具及其中8类儿童产品,采用相关标准检定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安全标准。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要求,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玩具及指定儿童产品,除非该玩具及产品在每一方面均符合该条例所列的安全标准。该等标准多为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系采用的标准。政府一向密切留意各项标准有否修订,确保适用于供应香港的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是属最新有效的版本。
适用于玩具及8类儿童产品,即“婴儿假奶嘴”、“婴儿学行车”、“家用儿童安全栏栅”、“儿童绘画颜料”、“家用儿童游戏围栏”和“儿童推车”等的安全标准,已经修订。政府建议采用最新版本的安全标准,并咨询公众。(来源:中新网)
化矿产品
加拿大计划2015年实施GHS
加拿大卫生部将于2013年春针对危险产品法案(HPA)和管制产品法规(CPR)提出修正案。该提案将使加拿大工作场所的化学品首次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进行分类和标签,实现GHS推行与美国同步。加拿大和美国都计划在2015年6月1日前,工作场所的化学品全面实行GHS。
危险产品法案(HPA)法规负责管控加拿大危险产品销售和进口时的标签和安全数据表(SDS)的使用;管制产品法规(CPR)规定了分类标准,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元素。该法案的修正,将授权加拿大卫生部全面实施GHS,并同时促进联邦、州、地区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案的变更。联邦法的更新同样也需要其他联邦法案的配合修改,如危险材料信息审查法案,工作场所危险材料信息法(WHMIS)。
加拿大计划于2014年春结束对所有联邦法规的更新,剩下一年时间留给职业安全卫生局完成相应法规的修订,同时在相关行业展开培训。加拿大劳工委员会代表Larry Stoffman表示,GHS推行将对包括消费品的标签及危险信息传递要求,商业信息保密条款产生潜在影响。 (来源:瑞旭技术)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呼吁利益相关者研究杀虫剂
赫尔辛基2013年1月29日消息,代表杀虫剂相关行业的联盟组织被鼓励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其参与合作的途径可能包括参加杀虫剂产品委员会(Biocidal Products Committee)、HelpNet以及科学咨询的会议、更新指导文件、联系目标受众和其他合作活动。
为了获取合作资格,该组织必须成为一个ECHA认可的利益相关者组织(Accredited Stakeholder Organisation)。认可基于一系列标准,包括非营利、在全欧盟范围内运作、以及代表其领域的能力。
ECHA目前认可了64个利益相关者组织,代表行业、非政府组织、工会和学术界。这些联盟组织通过提供科技专长,促进ECHA和受化学品立法影响的各领域的对话,帮助了ECHA的工作。(来源: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德国提议将烷基酚及其乙氧基化物归入高关注物质
2013年1月30日消息,德国已经通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其将提议一组烷基酚及其乙氧基化物归入高关注物质(SVHCs),因为这些物质有内分泌干扰特性。
这种物质被描述为:分支或线性的壬基酚,包括含有9个碳烷基链的所有独立的同分异构体和所有含有线性或分支9个碳烷基链的UVCB物质(4-nonylphenol, branched and linear, ethoxylated (substances with a linear and/or branched alkyl chain with a carbon number of nine covalently bound in position four to phenol, ethoxylated covering UVCB - and well-defined substances, polymers and homologues))。
根据德国提交的ECHA意向登记信息,其提议将在2013年2月4日递交。(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丹麦实施含联苯菊酯杀虫剂禁令
2013年1月25日消息,丹麦环境部(The Danish Ministry of Environment)已从去年11月起执行欧盟委员会关于杀虫剂活性物质列表的修订决议。该决议中,联苯菊酯(bifenthrin)没有被列入杀虫剂指令(Biocides Directive)附件一中,有效禁止了其在杀虫剂中的使用。
含有联苯菊酯的产品须于2013年2月1日前下架,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禁止对其储存、使用或持有。(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澳大利亚修订通过敞顶集装箱运输的新超大型轮胎的进口条件
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restry, DAFF)发布通知,修订通过敞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s)运输的新超大型轮胎的进口条件,该通知的对象为与此有关的代理人和进口商。
近日对新超大型轮胎检查数据的评估促使DAFF对进口新超大型轮胎货物的清关程序进行修订。上述数据确认了有必要对超大型轮胎的整个内部隔层进行检查,保证轮胎无任何生物安全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生物安全风险,DAFF已评估确定此前通常需要在货物拆包前下发的“保持封条完好”检查指南将不再作要求。
该修订将于2013年2月1日生效,所有进口的新超大型轮胎货物将被要求完全拆包并检查。(来源: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韩国化学清单增加6种物质
近日,韩国国立环境研究院发布通知,宣布有毒化学物质清单(TSCL)和GHS分类清单增加4个物质,观测化学物质清单(OCSL)增加2个物质。TSCL和OCSL作为韩国有毒化学物质法规的一部分,修改部分已于1月11日起强制执行。新增加的6种物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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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氢-2-氧-3,5-甲桥-2H-环戊烷[b]呋喃-6-基氯乙酸酯及其含量大于等于25%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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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N1, N1, N1, N4, N4, N4-六丁基-1, 4-丁二铵盐 (1:2)及其含量大于等于25%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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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素及其含量大于等于25%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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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烯酸4-(2-环氧乙烷甲氧基)丁基酯及其含量大于等于25%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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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SL清单增加的2个物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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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碳氟庚烷和甲醇的反应物及其含量大于等于25%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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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烯酸4-(2-环氧乙烷甲氧基)丁基酯及其含量大于等于25%的混合物。(来源:瑞旭技术)
动植物卫生
美国澄清中国田鼠卵巢细胞标本进出口规定
美国鱼类和野生动植物管理局(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FWS)近日发布一份通知,以回应进出口中国田鼠卵巢(Chinese hamster ovary,CHO)细胞标本是否需要FWS声明和清关的疑问。
通知中称,尽管田鼠被认为是野生动物并受到FWS的规管,但是如果CHO标本已被处理到一定程度——即标本上不残余任何动物原料(animail material),那么并不需要进行FWS声明和清关。
相关货物为了确保能豁免FWS要求,必须提交具体描述CHO标准加工处理过程的文件。如果文件上有声明表明抗体、重组蛋白等产品提取自CHO细胞、细胞培养物或细胞系,并经过纯化移除了所有细胞原料、DNA或动物原料,那么它们就不会被视为野生动物,不需要FWS清关证明。然而,如果CHO标本为实际细胞、细胞培养物或细胞系,那么进出口时就需要FWS的声明、进/出口许可证、使用费和清关证明。(来源:香港贸发网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其他
欧盟产品安全法例修订方案将于2013年初出台
2012年12月12日,一名来自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的产品及服务安全政策官员,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上讲述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第2001/95/EC号指令)的进展。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要求欧盟境内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分销商及国家监管机构履行责任,以确保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常用消费品符合安全规定。《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境内未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的消费品达到很高的产品安全水平。已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的产品包括玩具、化学物、化妆品及电器。而两轮脚踏车未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因此《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完全适用于两轮脚踏车。
不过,假如特定产品安全法例存在“空隙”,《一般产品安全指令》亦会发挥“安全网”的作用,由相关条文填补该等空隙。
2012年7月,欧洲议会采纳一项决议,要求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以及加入更严格的市场监察和执法措施。
产品及服务安全政策官员表示,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的工作进展顺利,现正考虑一套更广泛的产品安全方案,包含全新的一般产品安全规例以及市场监察法例。未来规例一经采纳,将直接在欧盟各国实施。规例和欧盟指令不同,实施前不必转化为国家法例。
欧盟委员会考虑制订产品安全方案,用意是在国家层面造就更连贯统一的产品安全法例,并根据协调的监察法例执行市场监察工作。
未来规例只会包含和经济营运商责任有关的条文,现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除包含这些条文外,亦包括市场监察条文。未来规例涵盖的内容和现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大致相同。未来规例的条文将会:
此外,未来规例将加入若干源自第768/2008/EC号决议的条文。条文和释义、制造商责任、进口商责任、分销商责任以及披露供应链上经济营运商身份等有关。市场监察条文则来自以前的市场监察规例765/2008。
政策官员透露,欧盟委员会有意简化欧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这亦是新方案的一部分。当有欧盟成员国发现某种产品会危害消费者健康及安全,便须通知欧盟委员会。简化工作旨在消除其他通报方法(例如经由布鲁塞尔常驻代表以电邮通报),以确保RAPEX是唯一的通报途径。
政策官员称,希望欧盟委员会能在2013年2月中采纳建议方案。未来的规例及市场监察条文将可进一步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产品安全法例,为贸易商带来便利;另一方面,欧盟成员国有关当局势将更严格执行未来法例,防止危险产品流入市场。(来源:香港贸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