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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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组织呼吁对饮用水中的高氯酸盐设定更低限值
环保组织“环境工作小组(Environmental Working Group,EWG)”近日对美国环保署(EPA)为保护美国人免受高氯酸盐(perchlorate)危害所采取的行动表示称赞。高氯酸盐是一种干扰内分泌的化合物,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重要的公众健康议题。
EWG曾对EPA2008发布的关于管制饮用水中的高氯酸盐并不能有效减少健康风险的初步决定表示反对,但对EPA此次推翻该错误决定感到高兴。
但EPA仍未修改当前的高氯酸盐参考剂量(RfD),尽管EPA儿童健康保护咨询委员会也认为该RfD并不适当,而且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于2006年开展的一项大型研究也发现高氯酸盐在较低的暴露水平下存在抗甲状腺的作用。
EWG还敦促EPA调整其高氯酸盐的实验室测量方法,因为它目前尚不能检测到低于2ppb的浓度。EWG称事实上更低的报告水平是可以实现的,因为马萨诸塞州已在2006年采纳了1ppb的高氯酸盐浓度,相关技术也在过去六年内有所进步。
EWG也同样认为低高氯酸盐含量的饮用水标准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因为马萨诸塞州和加州已分别设定了2ppb和6ppb的高氯酸盐限量标准。据悉,马萨诸塞州的高氯酸盐污染程度相对较轻,而在加州却是较为普遍的问题。加州近日拟议修订出台一份包括1ppb高氯酸盐标准的公众健康目标。若最终实行,该州将预计降低高氯酸盐在饮用水中的标准限量。
EWG表示,自EPA发布首个高氯酸盐临时参考剂量已过去二十年。EWG敦促EPA迅速采取行动设定,为这一普遍存在的毒素设定一个能真正保护健康的低于1ppb的饮用水标准。EWG称这个标准必须要低于目前EPA提议的不高于2ppb的污染物最高浓度目标(MCLG)。(来源:美国环境工作组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最新农残研究报告出台
2013年1月10日来自渥太华消息,作为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对多种食品常规检测的一部分,该局近日发布了一份“2010至2011年咖啡、果汁和茶叶中农残”的研究,表明经检测分析,所有抽样的咖啡、果汁和茶叶对消费者都是安全的。
在这项研究中,CFIA共检测了1074份食品样本,包括297种咖啡、510种果汁和267种茶叶,检测项目超过430种不同的农残。研究发现,100%的咖啡、99.6%的果汁和75%的茶叶符合加拿大农残标准。调查中茶叶样本的整体合规率要高于早前开展的2009至2010年干茶叶农残调查发现的59%的结果。
本次研究还评估了农残超出已有的以及一般的限量水平的样本,并得出结论,它们不会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危险,因此没有要求召回。
当检测到高浓度的农残水平时,加拿大卫生部将在残留水平、预期暴露频率以及在所有饮食中占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估以决定该具体水平是否会构成健康风险,并进而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直至进行产品扣留和/或召回。如果发现对人类健康有风险,将发布公开召回通告。(来源:加拿大食品检验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加拿大批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钠用于相关食品
近日,加拿大发出通报(G/SPS/N/CAN/636),公布关于准许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钠用于某些标准化肉类、家禽、海产和淡水产品及非标准化食品建议的信息咨询文件。加拿大卫生部收到一项提案,要求凡是已准许使用焦磷酸钠(四元磷酸钠)及/或酸式焦磷酸钠的情况下,合法批准磷酸三钠用于标准化肉类、家禽肉、海产和淡水产品及非标准化食品。
磷酸三钠是一种具有不同技术功能的磷酸盐,它能代替其他已允许使用的磷酸盐产品。按磷酸二钠计算,标准化肉类、家禽及海产和淡水类动物产品内磷酸三钠的拟定最高使用标准占磷酸盐添加总量的0.5%。当磷酸三钠单独使用或与其他磷酸盐结合使用时,该最高使用标准适用于磷酸三钠。非标准化食品的使用标准拟作为一种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MP)的使用标准。这些拟定最高使用标准与其他当前已批准用于这些食品磷酸盐的法定使用标准相同。
加拿大卫生部完成了支持拟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提案所述磷酸三钠相关信息的安全评估,并确定不存在与规定使用相关的卫生或安全问题。卫生部确定申请人符合食品药品法规第B.16.002节概述的食品添加剂提案要求。因此,加拿大卫生部拟准许磷酸三钠按技术咨询文件所述合法使用。(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巴西对来自日本部分城市的食品恢复常规进口程序
巴西国家健康监管局(Anvisa)消息,来自日本11个城市的食品原材料和食品将不再受到与辐射水平相关的健康监控。据悉,Anvisa于2012年12月公布了RDC 59/2012决议,将这类监控的范围缩小至在日本福岛生产和/或包装的原材料和食品。
自2011年4月以来,巴西对来自日本12个城市食品的辐射水平采取了监控措施,这些城市分别为福岛、群马、茨城、?木、宫城、山形、新泻、长野、山梨、琦玉、东京和千叶。采取上述预防措施的原因是2011年3月11日在日本发生的大地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事故。
根据RDC 59/2012决议,将日本福岛生产和/或包装的原材料和食品进口至巴西的公司仍将有义务提交日本当局出具的确认原产地及生产日期的声明。该声明应在巴西进口口岸提交至Anvisa。
对于在事故发生后生产的产品,日本当局的声明还应该附有实验室分析报告以证明其辐射水平(铯-134和铯-137)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国际食品标准)制定的限量。
来自福岛的进口食品仅限在以下巴西口岸入境:桑托斯港口(圣保罗州)、坎皮纳斯机场(圣保罗州)、瓜鲁柳斯国际机场(圣保罗州)、里约热内卢港口(里约热内卢州)以及里约热内卢国际机场(里约热内卢州)。(来源:巴西国家健康监管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澳大利亚修订带骨宠物食品的进口条件
据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DAFF)消息,1月10日澳大利亚DAFF发布公共检疫警告(PQA0861),修订了带骨宠物食品的进口条件。
澳大利亚生物进口计划处(BIP)表示,骨头是携带口蹄疫病毒的高风险材料,口蹄疫病毒可在骨髓内存活120天,而采用伽马辐照技术对大块骨头进行处理,不足以杀灭所有的病毒,因此有必要修订带骨宠物食品的进口条件。
最新进口条件规定,带骨宠物食品在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要提供辐照处理效果的详细信息,尤其是口蹄疫等疫情国家的宠物食品。(来源:食品伙伴网)
机电产品
俄罗斯将于2013年2月15日强制执行海关联盟(CU)新认证制度
俄罗斯、白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组成的海关联盟(Customs Union,CU)共同遵循的第768号低电压设备安全技术法规将自2013年2月15日开始强制执行。该技术法规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涵盖电压在50V-1000V ac以及75V-1500V dc 的电气产品,包括家用电器、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等。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该技术法规的实施进程如下:
l 2011年9月2日前取得的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到证书有效期结束。
l 2011年9月2日至2013年2月15日期间取得的证书,有效期到2015年3月15日。
l 从2013年2月15日起,凡属于海关联盟(CU)管辖下的产品,必须申请CU认证。届时,三国将中止颁发原有各自独立的认证证书,包括俄罗斯的GOST-R证书。也就是说,俄罗斯必须于2013年2月15日完成GOST-R认证向CU认证的转换。(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阿根廷S-Mark安全认证证书型号表示新规定
阿根廷IRAM认证体系下针对电子电气设备的S-Mark安全认证证书上的型号有以下新规定:
如果型号描述是ABCxx,原先规定x可以任何字母A-Z或者数字0-9或者空白来表示,以后这些标识将都不能被官方接受。具体的型号数字一定要在认证证书上标示出来,也可以提供关于可变数字的说明。譬如,ABCxx可以表示为ABCK70、ABCP35,或者提供可变数字xx的说明。
可变数字的说明如下:ABCxx,x代表英文字母A-Z即表示外壳的颜色,x代表任何数字0-9即表示印刷的速度。虽然这不是一个正式的书面要求,但若没有明确的可变数字的解释,安全认证机构将不会批准进口的认证证书。(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日本对于电热水壶和便携式镭射产品的新要求
日前,日本S-mark认证机构经过会议讨论后,对于电热水壶将可能增加额外的要求。
2012年10月22日,日本广播公司播放了一件有关电热水壶引起意外,造成婴儿和儿童被热水壶溢出的滚烫热水烧伤的事故。在此报导之前,日本NHK电视台采访日本电机工业协会(The Japan Electrical Manufacturers’Association,JEMA)并询问制造商如何承担意外事故。JEMA对此回应,他们将制定一份标准,其中包含日本S-mark的要求。根据JEMA的请求,日本电器产品认证协会(SCEA)将开始针对电热水壶制定额外的要求。其发布和实施日期尚未讨论。
另外,2012年11月20日,日本针对便携式激光产品,对《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内容包含:镭射产品的标准由JIS C 6802(2005)版本变更为JIS C 6802(2011)版。新的技术标准对于便携式镭射产品总长度8公分的部分有较松的要求。法案修订日期与新技术标准实施日期同为2012年11月20日。有关该技术标准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经济产业省有关镭射产品的省令。(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
儿童产品及玩具
美国CPSC宣布召回有摔落及窒息风险的婴儿手推车
华盛顿州消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和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与Bugaboo公司联合宣布自愿召回中国产Bugaboo Cameleon和Bugaboo Donkey型婴儿手推车。消费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召回产品,除非另有说明。重新销售或试图重新销售被召回产品将被视为违法。
此次被召回的产品为中国产婴儿手推车,美国的召回量约46300辆,加拿大约4440辆。被召回的Bugaboo Cameleon型推车以及Bugaboo Donkey型推车,都有可拆卸的手提式婴儿床或座椅,随附一个基座、遮阳蓬及其他配件,多种颜色可选。遮阳蓬侧面有一张印有Bugaboo和型号名称的布质标签。被召回的产品序列号印在推车的底架上,它位于手提式婴儿床或座椅底下。
推车进口商为加利福尼亚州埃尔塞贡多的Bugaboo美国公司,制造商为荷兰阿姆斯特丹的Bugaboo国际公司。推车在Buy Buy Baby、Neiman Marcus、Nordstrom、玩具反斗城和美国其他婴儿用品商店以及Bugaboo网站和其他在线零售网站销售。其中Bugaboo Cameleon型在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出售,售价为980美元/辆;Bugaboo Donkey型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出售,售价为1200-1600美元/辆。
问题推车被召回的原因为,其手提式婴儿床/座椅上的一个按钮可能松动造成把手脱离,引起婴幼儿摔落及窒息的风险。Bugaboo公司已收到58份关于把手分离的事故报告。目前还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CPSC建议消费者应立即从婴儿车上拆下把手并联系Bugaboo公司进行免费更换。在等待替换把手时消费者仍可继续使用推车。(来源: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美国ASTM发布不间断充气产品的新安全标准
美国材料试验国际协会(ASTM International)下辖的F15消费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6日发布了新的ASTM F2729-12标准,即《家用不间断充气游乐设备消费安全标准》(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Constant Air Inflatable Play Devices for Home Use)。
标准中将“不间断充气玩乐设备”定义为“依靠持续的气压供应以维持使用者在玩耍时的形状的设备”。
F2927标准不仅为针对2至12岁儿童使用的各类型家用不间断充气产品规定了通用安全、性能和标签要求,还给出了相应的测试方法。
标准中的主要要求涉及以下方面:
l 一般性能要求
l 结构与锚定装置的完整性
l 鼓风机与放气设备的性能
l 固体材料与织物的易燃性
l 身躯和头部的夹陷风险防范
l 突出物风险防范
l 出入口要求
l 产品、说明书和包装上的警示标识和标签要求
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经过测试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不间断充气设备才能携带标签或其他标识表示其符合ASTM F2927标准。注:鼓风机或其他任何与充气设备有关的电气设备都应该符合相应的户外用品电气标准。(来源:SGS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日本玩具原安全标准ST 2002更新为ST 2012
新版本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 2012)在去年10月3日出版,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现用版本ST 2002(第11次修订版)在2014年3月31日前的过渡期间仍然有效。
新版本主要对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属性)做出更改。ST 2012第一部分与ISO 8124第一部分相协调,但在第一部分基础上做了一些修定。第二部分(易燃性)与第二部分完全一致。而第三部分(化学属性)未作出任何更改:与ST 2002第11次修订版的要求相同。
以下为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属性)的主要变化:
范围:
以下玩具添加到豁免此标准的玩具类别列表当中:2个或多个位子的秋千、化学玩具、模型玩具、爱好和工艺玩具。这些玩具最终的成品没有主要的玩耍价值。
为与ISO 8124-1要求相协调,以下测试要求已作出修定:
l 以下几方面与ISO 8124-1要求一致:膨胀材料、边缘/尖端、突出部位、折叠机构、弹簧、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稳定性和超载要求、儿童可以进入的玩具关闭件、口动玩具、声音要求、液体填充玩具。
l 对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新增加了绒球、玩具奶嘴、气球和弹球等要求,该新增的要求与ISO 8124-1中的要求一致。
l 驱动装置洞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与ISO 8124-1要求相似。不同的是,ISO 8124-1中未包含“乘骑玩具链条或皮带”的要求。
l 弹射玩具:与ISO 8124-1要求一致。不同的是,增加了对吸盘长度的要求,且不包括弹射物不可以是小物品的要求。
以下测试要求已作出修定,与EN71-1一致:
l 绳子和橡皮圈:要求与EN71-1:2011一致。年龄组由原来的0-18个月扩展至0-36个月,添加了对链、电线等的要求。
ST 2012第一部分的独特要求作了如下修改:
l 玻璃/玻璃和陶瓷:扩大了范围,增加了对陶瓷的要求。
l 充气乙烯基玩具:删除了对容量、气囊尺寸和安全性、气塞、玩具船型和游泳圈等的要求。删除了使用于水中的充气乙烯基玩具的要求。删除了陆地使用的充气乙烯基玩具材料的厚度的要求。
l 秋千:新要求仅适用于一个座位的秋千。删除了对秋千座位保养标签的要求。
l 删除了以下要求:非抛射仿造武器、含热源玩具、电子玩具和大型玩具。
l 标签/标志:增加了经济运营商的信息和设计给特定儿童的年龄标识的要求。对以下要求作出修改:警示语位置、警示语文字和警示信息字体高度。根据条款4-安全要求的修订而修订了部分特别警告标签的要求。
以上是ST 2012中的主要更改内容,可能不包含部分细小的修订内容。(来源:SGS)
马其顿采纳欧盟亚硝胺指令
2013年1月11日消息,马其顿《官方公报》近日公布了一份产品安全法规,以实施欧盟93/11指令。该指令关注从弹性或橡胶奶嘴以及婴儿安抚奶嘴释放的N-亚硝胺(N-nitrosamines)和N-亚硝基胺(N-nitrosatable)物质。
法规由该国食品和兽医事务机构(Agency for Food and Veterinary Affairs)于2012年10月3日采纳,分别对N-亚硝胺和N-亚硝基胺建立了0.01毫克/千克和0.1毫克/千克的释放限值。
法规已从2013年1月11日开始生效。(来源:CHEMICAL WATCH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轻工纺织品
OEKO-TEX发布2013版纺织品有害物质测试和限量值要求标准
2013年1月8日消息,OEKO-TEX®在其年会上发布了最新OEKO-TEX® Standard 100纺织品有害物质检验的测试标准和限量值要求,新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2013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与2012年版本相比,主要有以下新增变化:
1.未来将对候选认证纺织品中新增8项多环芳烃(PAHs)含量检测,合计24项。规定产品类别一(婴幼儿产品)中将现有苯并(a)芘、及PHAs总和由原先的1.0mg/kg、10mg/kg分别降低至0.5mg/kg、5mg/kg。
2.考虑到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的更新情况,将二甲基甲酰胺(DMFa)列入受监管溶剂清单,限量值为0.1%。
3.将对候选样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要求中增加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从11项增至12项,12项总和限值保持之前的0.1%的要求。
4.考虑到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的最新修订情况,将富马酸二甲酯(DMFu)添加列入OEKO-TEX®受监管残留化学物质清单,并对相关成分进行检查,其限量值为0.1mg/kg。
5.调整可萃取镍含量限值:调整针对所有四个OEKO-TEX®产品级别进行了调整。产品级别I的新限量值由1.0mg/kg调低为0.5mg/kg,产品级别II至IV为由4.0mg/kg调至1.0mg/kg。
6.将原先对辛基酚(OP)、壬基酚(NP)、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1-9)s)、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1-9)s的单项要求改为加和要求,如下:
OP+NP=50mg/kg(相当于纺织物重量的0.005%)
OP+NP+OPEO(1-9)s+NPEO(1-9)s=500mg/kg(相当于纺织物重量的0.05%)
详情参见:
https://www.oeko-tex.com/en/press/newsroom/pressrelease_35776.html?excludeId=35776(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软塑料鞋中的邻苯二甲酸酯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消费品中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越来越引起国际上的关注。因此,欧美地区已经禁止使用部分邻苯二甲酸酯物质。而在一些国家,邻苯二甲酸酯并没有在所有产品中得到规管,这类化学物质继续在背包、雨衣、雨靴、手提包以及人字拖鞋等软塑料鞋中使用。在美国,诸如加州65提案等一些法规对所有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进行了规管。
近日,一些研究人员指出,邻苯二甲酸酯暴露会对人类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造成危害。研究人员不仅对儿童用品进行了研究,还对软塑料材质鞋类与配饰等多种消费品进行了研究。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最近发布了一份关于30种软塑料鞋成分的报告,发现9双鞋子样本含有高浓度的邻苯二甲酸酯。此外,有2双样本含有铅,还有1双样本含的镉超过了可接受限值。
虽然欧洲没有相关法规禁止在鞋类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但是几种邻苯二甲酸酯已被列为“高度关注度物质(SVHC)”,根据REACH法规,物品向欧盟出口时,必须向欧盟通报其含量。在美国,华盛顿州的《儿童产品安全法案》(CPSA)与加州65号提案都要求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酯的鞋类和其它产品予以警告。(来源:SGS)
化矿产品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议10种高关注度物质列入需授权列表
赫尔辛基2013年1月17日消息,这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第四次建议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列入需授权列表(REACH法规附件14)中。这10种新物质基于其危险特性、使用量以及使用中对人类的相关潜在暴露用途而被优先考虑。在ECHA的建议中,该机构认真考虑了去年夏天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以及2012年12月以来来自成员国委员会的意见。这些意见都支持此次ECHA的建议。在建议其列入REACH附件14的同时,ECHA还为每一个物质拟定了一个截止日期(日落日)。在该日期后,相关企业只有在获得授权后,才能在欧盟范围内使用该物质。
关于建议中物质是否最终列入附件14及其日落期的决定,将由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及欧洲议会达成一致后做出。
授权制度是REACH法规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核心机制之一。将这10个高关注度物质(SVHCs)列入需授权列表,确保了它们的风险将得到正当控制,并且这些物质将逐步由合适的替代物或技术替代。这10种物质,及其包括在授权范围内的用途举例如下:
序号 |
物质名称及SVHC特性 |
授权范围内的用途(举例) |
1 |
甲醛与苯胺聚合物 Formaldehyde, oligomeric reaction products with aniline (technical MDA) (致癌) |
用于环氧树脂的硬化剂;用于聚合物的固化剂 |
2 |
砷酸Arsenic acid (致癌) |
用于修改玻璃属性及生产印刷电路板 |
3 |
铬酸铬Dichromium tris(chromate) (致癌) |
建筑物及航空领域中钢铁表面的防腐处理 |
4 |
(致癌) |
航空领域的防腐涂层、卷材涂料及交通工具涂料 |
5 |
Potassium hydroxyoctaoxodizincatedichromate (致癌) |
航空领域的防腐涂层及交通工具涂料 |
6 |
氢氧化铬酸锌Pentazinc chromate octahydroxide (致癌) |
交通工具涂料及航空领域的防腐涂层 |
7 |
Bis(2-methoxyethyl) ether (Diglyme) (繁殖毒性) |
主要在蒸馏应用中用作反应溶剂或加工助剂;其次用于电池及塑料生产等 |
8 |
N,N-二甲基乙酰胺N,N-dimethylacetamide (DMAC) (生殖毒性) |
聚合物溶剂、合成纤维生产、用于涂层工业、脱漆剂、油墨去除剂 |
9 |
1,2-二氯乙烷1,2-Dichloroethane (致癌) |
精细化工及药品生产中的溶剂;生物化学中的混合物 |
10 |
4,4-二氨基-3,3-二氯二苯甲烷 2,2-dichloro-4,4-methylenedianiline (MOCA) (致癌) |
树脂及聚合物生产中的固化剂 |
(来源: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美禁止含Busan1024产品使用
根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美国环境保护署依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案(FIFRA),正式批准禁止含杀虫剂Busan1024(1-甲基-3,5,7-三氮杂-1-氮翁金刚烷氯化物,CAS No.76902-90-4)产品的使用。在无其他强制措施实行的情况下,现有已被批准的产品将有12个月的缓冲期来进行销售和分销。
联邦公告此次通知结束了Busan1024在洗衣用浆粉,石油生产和回收,纺织,造纸化学和涂料以及金属加工液中的使用。(来源:瑞旭技术)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呼吁收集塑料中使用镉的相关证据
赫尔辛基2013年1月14日消息,根据欧盟委员会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在审查将镉在塑料中的限制范围从目前REACH法规附件17中列明的16种特定塑料材料扩大至所有塑料材料的提案。ECHA正呼吁公众提交证据以帮助明确扩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任何可能受到限制范围扩大影响的有关方,或者掌握有关镉及其化合物在塑料中使用以及可能替代物的信息的人,都可以在2013年2月11日前通过ECHA网站在线问卷调查提交相关意见。该机构特别期望确认任何其他可能含有镉或镉化合物的塑料材料,比如无论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未包含在现有禁令中的消费品。
使用证据的收集为利益相关方在限制制定过程早期阶段表达其观点提供了一个机会。这些信息将帮助ECHA完善关于扩大镉使用限制范围的附件15的限制卷宗。证据收集并不会替代由ECHA组织的对限制提案展开的公众咨询。公众咨询是限制制定过程的一部分,它将在之后展开。(来源: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翻译 宁波局WTO办公室)
韩国拟修订化妆品中含焦油着色剂标准和测试方法
2012年12月21日,韩国发布G/TBT/N/KOR/416号通报,计划对化妆品法规下属的化妆品中含焦油着色剂标准和测试方法法则进行修订。该公告将开放60天的公众评议期。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l 对法则标题进行更改,改为“化妆品着色剂成分标准和测试方法法则”;
l 在生产和进口化妆品时,对特定着色剂进行批准使用并建立配套标准。
更多详情参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2/tbt/KOR/12_4856_00_x.pdf(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其他
法国提醒企业对产品中的纳米材料进行申报
日前,法国政府发布备忘录提醒业界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在法国制造,或进口到法国,在法国销售的产品中若含有纳米材料,则其必须向法国政府进行申报,申报可通过相关网站完成。法国对纳米材料引入的强制性的报告制度也是法国为更好地管理和对纳米材料的风险进行评估所做出的行动。
公众可以在2013年底查询到相关的信息。为便利业界的使用,法国政府还出台了相关的问答。详情可参考:
http://www.developpement-durable.gouv.fr/spip.php?page=article&id_article=30578(来源:技术壁垒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