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预警
  • 风险预警
预警点为您介绍欧盟“双反”调查真相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2-09-17 阅读次数:1612
【文字 大 中 小】【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预警点为您介绍欧盟“双反”调查真相
    2012-09-13  来源:中国电力报、中电新闻网
      继美国之后,9月6日,欧盟官网名为EUOfficialJournal的文件正式发布,意味着欧盟对中国光伏电池正式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虽早有心理准备,但消息一出,国内仍旧一片哗然。
                     
      由于欧盟反补贴调查期限比反倾销调查短2个月,按照以往惯例,通常反补贴的申诉申请在反倾销申诉申请提交后的2个月(对于本案,为9月24日左右)递交。根据目前形势,欧盟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可能性非常大。届时,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将真正成形。
      反观整个事件,人们不禁要问,明知两败俱伤,欧盟为何无视德国的调停,不顾中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贸易关系,仍执意抡起“双反”大棒?而“双反”大棒砸下之后,中国光伏企业将面临怎样的生存威胁?又该如何应对?为此,中国电力报、中电新闻网记者独家专访浙江省太阳能光伏产业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负责人、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秘书长赵永红博士,以期给读者描绘出清晰的欧盟“双反”线路图。
      焦点一:立案动机———危机下的博弈
      为阻止欧盟对华“双反”立案,过去的两个月内,一场史无前例的行业联合行动在国内光伏界密集展开,先是四大光伏巨头英利、尚德、天合、阿特斯宣布成立光伏发电促进联盟,紧接着机电商会、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商务部发表声明……但现在看来,这一切似乎全是徒劳,丝毫没能改变欧盟最终的立案决定。
      8月31日,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期间明确表示,希望欧盟委员会不要启动反倾销程序。这一积极信号曾给光伏行业带来转机希望,但事实最终还是证明,这只是一个美好的幻想,欧盟立案的决心并没有因此转向。
      “欧盟之所以仍旧强势立案,主要是在欧债危机背景下,欧盟财政补贴能力有限,本土企业艰难度日,而中国产品价格日渐便宜也给欧盟留下口实。”业内人士认为,欧盟此举只是为了向中国争取更多利益的一个筹码,但贸易战高昂的代价也让实质性裁决很难实现。
      实际上,同美国一样,欧盟需要保护其就业市场,中国的出口产品自然成为其首当其冲的攻击目标。欧洲是全球光伏产品的最大市场,也是中国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2011年,中国光伏电池对欧洲出口达204亿美元,约占同期该产品出口总额的73%。因此,在欧盟看来,中国巨大的光伏出口产品争夺了欧洲的消费资源,
      如果能将中国光伏产品清除出欧洲市场,则可为欧洲各国正在艰难进行的救市行动增加更多希望。
      焦点二:案件裁决———仍有回旋余地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利益。因此,即使最终做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赵永红说,欧盟生产商、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都可以就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欧委会将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性评价。
      据介绍,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都由欧委会贸易总司负责,但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整个案件的最高裁定机构。该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主管贸易救济的部长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欧委会提交的终裁建议作出决定。
      另外,与反倾销不同,反补贴案主要针对政府机构出台的补贴政策,由政府、企业共同协调应对。根据以往经验,欧盟的反补贴和反倾销,可能会分别立案。
      焦点三:对比分析———欧美“双反”异同
      “浙江省主要光伏企业基本都已经具有开展美国光伏‘双反’案应对的经验,欧盟的‘双反’调查和美国的‘双反’调查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特殊之处。”赵永红说,欧美反倾销案件调查的条件,基本都有三点:是否存在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相关行业受损害;行业损害是否由倾销造成。
      另外,欧美都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中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而不按照中国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应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
      除了以上相同之处,欧美“双反”调查也有很大不同。
      首先,反倾销税率的认定方法不同。
      在欧盟的“双反”调查中,“生产企业”也有应诉资格,只需在律师指导下出具证明材料。而美国“双反”调查中,只有在调查期内对美有出口的“出口企业”才能应诉。
      其次,欧盟没有全面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为中国是一个转型经济国家,因此对中国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单个企业可以申请企业自身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涉案企业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符合欧盟标准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的话,就可以申请获得单个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就有可能获得相对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在应诉时,除了配合抽样调查以外,还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MET)。
      赵永红说,值得关注的是,通常来说,欧盟并不会像美国一样有极端的惩罚性关税。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将设置到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中较低的水平,即欧委会会分别计算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并且依二者中较低者征收反倾销税。
      另外,欧美反倾销的调查期限不同。欧盟为15个月,美国为6个月。
      焦点四:如何应对———关键的15天
      “如果欧盟‘双反’调查一旦立案,国内相关企业就需要主动申请参与抽样调查,从而可被视为案件的‘合作企业’,进而避免惩罚性高额关税。”赵永红特别强调,要想获得这一主动权,自立案之日起开始计时的15天时间非常关键。
      赵永红介绍,向欧盟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中国企业如果不积极开展应诉,将被欧盟调查机构认定为不合作企业。因此,她建议,应诉企业需根据欧盟调查机关的要求,配合提供抽样答卷,获得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平均税率的资格,从而避免获得惩罚性高额税率。除此之外,和不应诉企业相比,积极主动的企业还可能获得未来继续向欧出口产品的机会。
      根据欧盟相关规定,提交抽样答卷的企业能获得以下四种不同应诉地位:配合抽样。所有应诉企业都要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填好抽样问卷,并交至欧委会。提交抽样问卷21天后,欧委会将公布企业抽样结果(抽样一般以调查期间对欧盟出口数量为依据)。被选中进行抽样调查的企业将接受单独审查,填写大问卷,且必须在抽样结果公布之日起37天内提交。
      在这一过程中,欧盟要求所有出口生产商都必须提交抽样申请,否则将被视为不合作企业。
      申请市场经济地位(MarketEconomyTreatment,MET)。抽样结果公布之日起21日,应诉企业需要填写小问卷,包括市场经济地位待遇(MET)申请等内容。如果应诉企业能够证明其按照 “市场经济条件”从事经营,则欧委会将按照企业自身的价格和成本信息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
      即使作为非抽样企业(即非强制应诉企业),也可申请MET,根据欧盟法院裁决,从而获得较低的税率。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应诉企业的最终倾销幅度裁定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从之前的案例看,欧盟拒绝中国公司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理由一般有:中国公司在国内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政府对中国公司的决策过程有着重大干预;没有经真正审计的会计账簿,政府干预导致中国公司成本扭曲,存在实物交易等等。
      申请平均税率(IndividualTreatment,IT)。未申请MET的合作企业,或者申请MET不成功的合作企业,将自动获得平均税率(IT),即案件强制应诉企业所获税率的加权平均值。理论上,如果MET申请成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MET)的企业,将获得的平均税率是获得MET的强制应诉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值;而未获得MET的企业,将获得没有MET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的加权平均值。平均税率将低于全国的惩罚性税率。
      未获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其倾销幅度将用替代国的正常价值与自身企业的出口价格做比较得出。经验证明,适用参照国价格制度确定的倾销幅度通常较高。
      全国统一的惩罚性税率。如果应诉企业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也没有被获准分别裁决,欧盟会将对该应诉企业实行无分别裁决,对该企业征收全国统一的惩罚性税率。
      “除了申请抽样,相关企业还需要主动、按时提交MET(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申请。如果不能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企业将只能获得惩罚性高额关税。”赵永红说,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间长、程度复杂,但应诉企业回答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问卷的时间却非常有限。从欧盟宣布立案,到企业按要求提交申请表,仅仅有十几天到几十天时间。因此,企业必须迅速准备,整理公司生产、财务、销售记录,为填写问卷做准备,并与政府部门、预警点(协会)紧密配合,在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开展案件应对。
      “抱团应对不仅有助于企业平均税率的申请,更有助于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的不同阶段,第一时间获得案件进展情况,并随时获得企业销售策略的调整建议。”赵永红说,从美国“双反”案的应对经验来看,集体应对的组织,不仅仅可以大大帮助企业及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案件应对中的问卷填写,更有利于形成政府、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合力,从而在整体涉案情况把握、案件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案情的协同、企业立案后的贸易策略等多方面,使企业得到更优质、更及时的服务,而不是陷于无所适从的孤立局面。
     

                                                                                                             宁波电子行业协会光伏预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