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美国白宫和商务部针对光伏行业及其产品,分别发布总统敕令和部门通告,宣布两项双轨政策:
第一,对越南、马来、泰国和柬埔寨的光伏产品实施24个月免征反倾销、反补贴关税与现行反规避调查并行;第二,原因国防生产法鼓励发展国内光伏供应链与豁免上述四国光伏产品24个月征税并举。由此,关于美国向中国供应链低头的宣传甚嚣尘上,似乎,中国企业在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后,采用转移投资方式,把生产延续到其他国家的方式,可以规避和反制美国的贸易救济征税。
第一,中国光伏行业的强势地位,植根于两个基础:(1)产业链完整,所有原材料都可以实现当地采购;(2)企业运营灵活性高,服务意识强,更能贴合和满足客户需求;第二,美国政府决定豁免四国贸易救济关税的目的是两个:(1)维持美国下游光伏行业的投资利益;(2)应对全球气候问题,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第三,对四国的征税豁免,可以在美国国内光伏供应短缺状况得到缓解后,随时终止,并不一定执行到24个月届满;第四,“双双轨”政策中,豁免征税是权宜之计,鼓励国内供应才是根本政策目标;第五,即使在完全执行24个月征税豁免条件下,中国在四国的光伏产业转移投资,应当呈现削减,而不是增加的趋势。东南亚光伏产业的发展前景,并不乐观。
由于文化和经营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企业在遇到贸易救济调查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首先想到的不是应诉,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规避调查和征税。我并不认为这种倾向本身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如何规避。
不过,必须明确的是,绝对不要有一种思想:可以通过一个什么奇思妙想,巧妙设计,轻而易举地规避贸易救济调查和征税。对这种设计,全世界人民,从1947年GATT签订就开始想,一直想到现在,都没有成功过。当然,有人说,我就是要继续尝试。随意。不过,你要知道,所有的尝试都是有成本的。只要你愿意支付成本,随意。那么,规避是不是绝对的死路呢?并不是。不过,必须明确一点,规避不是思想性的,不是技巧性的,而是规则的,并且是量化的。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联合贸易救济律师团队,以美国反规避行政立法及其沿革为线索,对反规避的规则原理和判例进行梳理,为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救济调查和征税提供量化的决策参考:
在2021年9月20日,美国商务部修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法规之前,我们对美国Scope ruling、Scope inquiry和Anti-circumvention/反规避之间关系的理解是:
第一,广义的Scope ruling,包括狭义的Scope ruling和anti-circumvention;
第二,狭义的Scope ruling,也存在两种没有本质差异的形式:
2)需要基于特定产品与明确涉案产品之间的比对做出判断;
第三,与狭义的Scope ruling相比,Anti-circumvention是Scope ruling的例外。具体体现在,Scope ruling判断的对象是确实属于涉案的产品,而Anti-circumvention判断的对象是明确不属于涉案的产品,是否应当纳入征税;
第四,Scope inquiry是Scope ruling的过程,Scope ruling是Scope inquiry的结论。
2021年11月4日,Regulations To Improve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Laws中有关反规避的行政立法生效后,美国商务部重新定义了scope ruling和反规避的规则关系:

上述行政立法生效后,Scope ruling与反规避调查的规则界限更加明晰,并且在实际案例中得到充分的印证:
第一,在小发动案件中,FNA在Scope ruling程序中,明确获得DOC认定双杠发动机不属于小发动机案件征税范围的情况下,Briggs & Stratton另外针对已经被排除出涉案产品范围的双杠发动机,提出了反规避调查申请:
第二,在木制橱柜案件中,申请方针对同一使用中国原材料的越南产木制橱柜,同时向DOC申请Scope ruling和反规避调查。随后,DOC对Scope ruling进行了立案,并defer了反规避立案:

实际上,有关海关原产地、贸易救济征税范围认定、反规避以及EAPA/反逃税调查之间的规则关系,一直都是非常明确的:
与此同时,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以及以越南为代表的的东南亚国家的反规避调查的基本规则也存在共通和各自的特征:反规避措施的执法根据不同的规避行为及其认定做出。以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为例,不同的规避行为,所采取的反规避执法手段不同:因此,中国企业在设计转移投资的方案时,必须基于主要目标市场国别的反规避调查规则和调查内容纳入考量:一方面,基于反规避调查规则,企业在进行转移投资方案设计时,应当把股权结构、投资规模、供应链、产线设计、账务和ERP系统,以及包括研发等各项经营费用的整体安排,纳入最开始的考虑之中:
另外一方面,企业在组织实施转移投资方案、日常ERP系统维护、供应及销售台账设置,以及包括研发等各项经营费用的账务处理,都应当基于反规避调查的内容,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以便在面临反规避调查的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无论如何,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联合贸易救济律师团队重申:规避不是思想性的,不是技巧性的,而是规则的,是量化的,并且,务必是与企业日常运营相贴合的。否则,合规且量化的工作方案,不能实际落实,一切都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