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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来了,该注意些什么?
信息来源:海关出版 发布日期:2020-09-30 阅读次数: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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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9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2019年5月,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即表示,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在此背景下,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规定》终于正式公布施行。《规定》为建立和推进不可靠实体清单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完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规定》8问8答

    《规定》共计十四条,列明了“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规制的对象和行为,设置了跨部门的工作机制,界定了“不可靠实体”的确定标准和程序,并明确了对列入清单实体的处理措施。截至目前,“不可靠实体清单”尚未公布。


    一、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规定》第一条,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相比去年6月份商务部官员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反垄断法》也是立法依据之一,此次正式出台的《规定》第一条并未明确列举《反垄断法》。我们理解,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在利用《反垄断法》规制外国实体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行为时,涉及相关市场界定、正当理由认定等具有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问题。尽管如此,若外国实体的行为同时违反《反垄断法》,依然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二、“不可靠实体清单” 的规制对象包括哪些?

    《规定》所规制的对象为外国实体,具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这一对外国实体的广泛定义,涵盖了所有法律形式的外国主体。

    通常来说,外国实体是相对于本国实体而言的,因此原则上《规定》中所称的外国实体不应当包括其在中国设立的关联实体。但是,考虑到《规定》对外国实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涉及对其在华投资、相关人员入境、相关人员在华工作和居留的限制,不排除《规定》的效果可能波及该外国实体在中国的关联实体。我们期待主管部门未来就《规定》适用的对象出台更详细的解释。


    三、“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针对外国实体的哪些行为?

    该制度将针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以及相关活动中的以下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 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 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四、 哪个政府部门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该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即商务部)。

    可以合理推测,除商务部外,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均可能会参与这一工作机制。


    五、“不可靠实体”的判定流程如何?

    工作机制在对外国实体实施调查程序之后,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将其列入清单;外国实体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也可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经调查直接作出是否列入清单的决定。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决定列入的,均应当予以公告。

    调查程序可由工作机制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启动;决定进行调查的,予以公告。调查方式包括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调查期间,有关外国实体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恢复调查。

    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可以提示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风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该外国实体改正其行为的期限。

     
    六、判定是否将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工作机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

    · 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 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 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
    ·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七、中国对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会采取哪些措施?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并予以公告:

    ·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 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 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 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 其他必要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处理措施可能不会立即施加于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若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明确该外国实体改正期限的,在期限内将不会对其采取上述处理措施;此时只有在该外国实体逾期不改正其行为的,才会依照规定对其采取上述处理措施。

    《规定》还设置了个案处理机制:若有关外国实体因被列入清单而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而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后,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八、若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如何移出?

    根据《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可以被移出清单:

    一是相关外国实体列入清单所基于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将其移出;

    二是有关外国实体在公告明确的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决定将其移出;

    三是有关外国实体自行申请将其移出清单的,由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据德勤的观察,在当前的国际经贸形势下,包括关税及非关税(贸易管制与制裁)等贸易措施层出不穷。中国也在加强相关的制度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立法,近期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调整等。

    “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建立,旨在欢迎和保护外资的同时,维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该制度的实施将给从事涉华业务的外国实体带来新的合规要求。外国实体对其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进行重大商业决策和执行决策时都需要更加审慎。

    从《规定》来看,中国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较为注重程序保障和对外国实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体现为:任何调查决定均应公告;调查期间,有关外国实体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在被列入清单公告中设置的改正期限内,外国实体不会被立即采取处理措施;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并消除行为后果,争取被移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