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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出口产品质量的“企业不可控因素”亟待关注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12-28 阅读次数: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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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调查是提升检验监管针对性和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有效手段,同时也为分析出口产品质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2008年至2010年,宁波检验检疫局共组织完成出口产品退货调查1738批,其中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1067批,占总数的61.4%。通过对退货调查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发现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企业质量、诚信意识不强,管理、技术能力薄弱等众所周知的“企业因素”外,产业结构弱势、国际标准更新加快、产品定价劣势等“企业不可控因素”也制约了“宁波制造”整体质量的提升,成为影响宁波出口产品质量的重要原因。
“企业不可控因素”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出口产业处于结构性弱势,企业被迫按照客户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设计与质量受制于人。据了解,目前宁波地区9成以上的企业以按照国外客户提供的图纸、样品或OEM贴牌生产为主,特别是在LED和太阳能灯具、精密机械设备、大小家电产品等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行业中,企业更是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生产。2008年宁波某电器企业生产的一批按摩器由于电磁兼容不符合日本相关标准要求而遭遇退货。调查发现,产品完全按照日本客户要求进行生产,但由于器具设计不合理,最终导致产品出口后被退货。由于需要和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遭遇退货后企业也只能无奈自行承担退货损失。
二是国外标准更新加快,企业质量控制跟不上标准更新的速度。以家用电器和灯具两类产品为例,自2008年以来,欧盟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指令(EMCD)共对83项家用电器和灯具的协调标准进行了更新,占标准总数的73.4%,其中更新二次以上的达到24项。国外标准更新加快造成出口产品质量符合了原标准或国内标准,但却不符合进口国新标准、新法规的要求。2010年11月宁波某公司出口波兰的LED灯因不符合2010年5月开始实施的EN 55015:2007的标准而遭遇退货。据了解,EN 55015标准从2006年至2009年的四年时间内已换版3次,而对于标准的不断更新,企业只能被动应对,通过不断地改变产品的设计和材料以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三是产品定价劣势以及无序竞争导致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以价定质”成为众多出口企业的无奈之选。目前,由于产品定价劣势,宁波出口企业利润普遍偏低,如机电等出口产品利润只能维持在5%至10%左右。同时,行业协会也未有效发挥行业内质量自律、价格自律等作用,造成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恶性竞争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只能通过压缩成本、缩短开发周期、低价销售等方式去争夺市场,从而影响了出口产品的质量。余姚辖区某企业以生产低端吸尘器为主,2008年至今该企业已多次遭遇出口退货,而退货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定价过低,企业使用了低价的塑料外壳、卷线盘和电机,导致产品不符合国外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四是外贸公司从中“作恶”,通过多种手段扰乱出口市场秩序。据退货调查了解,宁波部分外贸公司在接到国外订单后,常常通过采购低质商品,买卖“飞单”、制造假证书等方式将不合格的商品销往国外,从而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2011年4月发生的余姚市某公司买卖“飞单”的案件,其中就涉及外贸公司31家,涉及货值79.7万美元。外贸公司的推波助澜,直接影响了宁波出口产品的信誉,使出口生产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政策、技术、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加大对于机电、轻工等重点、高新产业的科研投入力度,特别是在LED和太阳能灯、高能效家电、光伏设备等新能源领域建立政府投资型的实验室,为企业产品的设计和研发提供技术支持。同时,科技部门应畅通信息、咨询渠道,为企业开发、申请专利提供便利,提升“宁波制造”的品牌影响力,使宁波出口产品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向技术竞争。
二是加强技术贸易壁垒评议水平和采用国际标准的能力。质检部门在进行TBT/SPS通报评议时,应加强与企业的交流,了解企业在执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主要技术障碍,主动运用WTO原则维护自身的权益。各级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应大力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引导有能力的大专院校和技术部门加快国内标准制定和更新频率。
三是提升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形成行业内的质量、价格自律机制。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转变行业管理职能,明确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等方面作用。在质量自律方面,可通过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举报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通过自我监督减少假冒伪劣的行为;在价格自律方面,可利用行业协会组织形成行业内的价格联盟,通过签订协议书等方式限定产品的最低价格,以保障整个行业的利润空间。
四是出台针对性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外贸行为,明确责任和义务。外经贸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外贸行业管理规范,使外贸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外贸公司和外销员、业务员的管理,联合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飞单出口”、制售假证书的行为,必要时可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在外经贸业务的各个环节对黑名单企业严格监管,以保护出口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