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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新规将对经营异常企业法人予以严惩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09 阅读次数: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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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上周四(4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多个配套文件,其中,对企业的经营异常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4种情况,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包括:未按照规定期间(11日-630日)公示年度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的信息为虚假的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而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总局,将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随机摇号抽查。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如果抽查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假,将会把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进入异常名录后,将在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公示系统特定的板块公布,上边会有特定的红色标签,这样使得企业严重违法的信息容易被社会获知。而一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方面,会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公示义务,可以向做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满3年的前60日之内,工商部门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示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届满3年,仍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旦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企业黑榜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过,对于严重违法企业法人以他人名义再注册新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官员表示,这种行为工商部门没法管。此外,如果一个严重违法者被列入到了工商部门的黑榜上,此人再找一个人新注册企业,同时私下签订实际持有新企业控股股份的协议,工商部门并不要求上述协议必须进行公示。这些解释显示,工商总局新规无法限制通过代持手段控制企业的行为。不过,代持行为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新的企业名义上是别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