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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有望在社会救助领域先行发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3-03 阅读次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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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日前,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旨在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根据《办法》,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有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使社会工作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发挥其提供多样专业化帮扶服务的优势,弥补政府物质救助的不足。事实上,政府要向社会放权,就应当把社会自我管理、自我修复、自我建设的权利和能力交给社会,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有序管理、及时修复和自我完善的“先锋”和“前卫”。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顺应了中央提出的“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这一趋势,也有助于政府与民间形成良性互动。业内专家表示,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救助是全社会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担,这是把大门向社会敞开,是根本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