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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外,拟禁止从事以下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意见稿重申了网店“实名制”的原则。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意见稿重申,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于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意见稿还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一些规定,如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提前予以公示等。其中还有一项鼓励性条款,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意见稿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