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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的海关监管存在两种创新模式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9-12 阅读次数: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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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贸区作为新时期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试验田,被各方寄予了厚望。在海关监管上,上海自贸区据传将试验“境内关外”的政策,实现“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高效关注、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要求。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指出,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程度不同,有广义的自由贸易区模式以及综合性自由港城模式两种方案。在广义模式下,“一线放开”需通过制定自由贸易区专项法律法规,赋予自由贸易区“准境外港”的法律地位。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境外货物可自由进出自由贸易区,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常规税种,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二线管住”则必须施以更为严格的监管力度。例如,采用围网进行物理分隔;对入驻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年审制度等一系列严格的企业审核管理制度;对货物进出特殊区域实行严格的记录管理,对不同的货物性质和类别,划分不同的监管力度等级;对外汇实行严格的审查、记录和管理制度;对出入自由贸易区的人员,采用特殊通行证管理制度等。“区内自由”一是生产自由与流通自由,区内可配合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转口等业务对货物进行多种形式的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和加工,货物在区内可自由流动和买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二是金融自由,区内无外汇管制,可实现自由汇兑;三是企业投资自由,入区企业经审核合格者,无资本金、来源地、股权比例等差别性政策待遇等。而在综合模式下,与前述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区内自由”部分。一是消费自由,自由港城内可以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二是自由港城内可供特殊人员居住,如船员等,并且区域内生活供应品免税。为此,需要根据出入自由港城的人员类别,采取特殊通行证和特殊居住证的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对在港城内购买物品带出港城,要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实行严格的审查,超过规定金额或数量要依法纳税。报告指出,第一种方案侧重实现“物”的自由的开放,符合当前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所突破的迫切需要。而方案二由于涉及到海关特殊监管区与城市的融合衔接问题,依据现有国情,在短期内较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