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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商标法令“驰名商标”寿终正寝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9-03 阅读次数: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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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分析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应该由市场说了算,商标是否“驰名”与产品质量并无太大关系。一个事实是:“驰名商标”鱼龙混杂,有的甚至盗名欺世,严重误导消费者,典型例证如当年的三鹿奶粉,正因为它顶着“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光环,才有那么多消费者信赖之、选择之并深受其害。评定“驰名商标”,目的本来有两个,一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二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但随着时间推移,这项评定逐渐变味、变质,乱象纷呈,黑幕重重。评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行政评选和司法认定,前者问题不少,后者问题更多。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驰名商标”,然后占据有利市场,赢得更多消费者;一些地方政府将辖区内有多少“驰名商标”作为政绩,为此不惜予以巨额奖励;而有些评选、认定机构则通过各种手段制造黑幕,借机进行权力寻租。三方“合谋”导致“驰名商标”泛滥,一是误导消费者,二是制造不公平竞争,三则损害公权力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