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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历经2个多月的检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作报告,回应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是该法2006年实施以来首次执法检查。报告认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地方和国家规划衔接不够、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等问题。各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远超国家总体目标,发展布局和速度也与国家规划不一致。此外,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较高,与用电负荷区域分布不平衡。西北的内蒙古、甘肃等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就地消纳困难,需要远距离、大容量输送通道与之相配套。但是,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颁布后,国家电网规划至今没有出台,电网建设普遍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大量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报告称,截至2012年底,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总发电装机比例达28%,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20%。其中水电是大头,装机容量2.49亿千瓦,风电并网装机63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65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2.58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面积3亿平方米,各类生物质年利用量3000万吨标准煤。报告认为,可再生能源各领域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但价格机制是共性的问题。比如说,“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不过,电价政策已经在调整。光伏发电倾向于实行度电补贴政策,按区域实行标杆电价政策,并大幅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风电也早已按照地区实行不同的标杆电价标准。但在整个可再生能源领域,价格机制依然不够完善。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建立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